全球风险下,企业跨境风险管控与争议解决策略

01 Nov 2024
11:15 -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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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谷海燕,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
谷海燕
谷海燕
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
聂鑫,舍弗勒Schaeffler,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
聂鑫
聂鑫
德国舍弗勒集团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
王唯骏,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王唯骏
王唯骏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谢立敏,大陆投资(中国),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
谢立敏
谢立敏
德国大陆集团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
张然,海隆石油工业集团总法律顾问
张然
张然
海隆石油工业集团总法律顾问

问题一:企业出海东南亚,法务如何确保企业获得有效法律保护?

近年来,东南亚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地区之一。企业在该地区进行海外投资活动,法务做到以下几点将有利于企业在该地区的投资活动最大程度地获得法律保护,规避潜在风险。

首先,企业法务应当对投资目的地国的法律体系以及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法律有系统性的了解。东南亚国家的法律体系差异明显,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法系在法律适用、合同解释、诉讼程序和判决执行等方面会有显著区别,只有适当地了解当地法,方能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其次,当发生争议时,相较于在当地法院进行诉讼,对中国企业而言,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可能是更有利的选择。虽然法院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经济,但由于东南亚部分国家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司法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企业很可能将面对不利的司法环境。相比之下,国际仲裁是更为可靠的争议解决机制。东南亚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该公约确保了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最后,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在东南亚具有良好国际声誉的仲裁机构,例如SIAC、HKIAC和AIAC。这些仲裁机构都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有能力公正高效地处理企业在东南亚的仲裁。

问题二: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如何衔接与落实?

国际仲裁解决跨境争议日益普遍,而仲裁程序前/中临时措施的顺利衔接和落实也很关键。

以中国内地为例,虽然仲裁前申请保全措施具有法律依据,但内地法院实操中,基本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机构的公函,进而往往只能先启动仲裁再通过仲裁机构转递。具体到SHIAC,申请人同时提交仲裁申请和保全申请,SHIAC受理仲裁申请并先将保全申请转递至内地法院,在转递完成后大约一周(一般5天)再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受理通知。

以HKIAC为例,申请人向HKIAC同时提交仲裁申请和保全申请,可请求HKIAC就保全申请不向被申请人披露;HKIAC在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启动的同时,将保全申请转递内地法院。

各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做法不同,在完成转递到完成保全的周期存在不确定性。以英国为例,英国法院的全球资产冻结令作为一项“独立程序”,不再“附属”于英国诉讼或仲裁的程序,也能在外国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尤其英美法系国家,甚至欧盟国家)。虽然,中国法院目前并不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全球资产冻结令,但是,在以境外主体作为被申请人的国际仲裁程序中,在有适当连接点的情况下,申请英国法院出具全球资产冻结令,配套辅助的资产披露令、接管人命令等措施不失为可行的方案。

问题三:在国际货物买卖或设备施工合同中,法务如何有效规避和应对交付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或设备安装施工合同中,交付风险是买卖双方常遇到的问题。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包括货物质量不符、交付延迟、运输问题及付款未履行等。为有效规避这些风险,企业法务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首先,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企业可清晰界定买卖双方的运输责任和风险。此外,应明确验货标准和程序,双方约定验货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防交付后的质量争议。

其次,针对运输风险,企业应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跨境运输中货物易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因此合同中需明确风险转移点,并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如海运或空运保险,确保损失在意外情况下得到赔偿。

第三,付款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尤其是与付款相挂钩的里程碑事件。每个里程碑必须清楚地描述应达到的具体交付成果、验收标准或文件提交要求。模糊、不明确甚至冲突的条款容易导致付款纠纷,双方可能因对某项任务是否完成或是否达标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影响付款履行。

总之,法务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或设备安装施工合同条款的合理设计,可以令从事跨境贸易与工程安装的企业有效降低交付风险。

问题四:中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只能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在境外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目前,我国仅与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定或条约,而与我国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也并不多,这大大限制了我国债权人跨境追偿的范围。那么中国法院判决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在境外更多的国家或地区获得承认与执行,从而增加中国企业成功实现跨境追偿债权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香港地区,以及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诸多普通法系国家,还可以通过适用普通法程序承认与执行中国内地判决,这是中国客户和中国律师不太熟悉且容易忽视的一个有效途径。根据普通法,中国的债权人可以将内地判决作为依据,在境外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以追索中国内地法院判决下的款项。

届时我将结合经办的具体案例,对适用该普通法程序所涉及的管辖法院、诉讼时效、案件类型、审理期限、法定条件、具体流程等实务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问题五:跨境诉讼或仲裁案件是否可以通过境外法院对债务人的海外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跨境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中国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境外对债务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何时采取、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另外,如何获得境外法院强制债务人披露其资产的命令?

上述问题是中国企业在境外追偿债权过程中需要优先考量和解决的事项。届时,我将结合实务案例,详细解构在跨境追偿债权时经常需要运用的“核武器”——“全球资产冻结令”与“全球资产披露令”,介绍这两种法院禁制令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申请禁制令的时间和方式、申请禁制令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禁制令可以起到的法律效果、以及违反禁制令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帮助中国企业在跨境追偿债权过程中有效、熟练地运用这款“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