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产执行

26 Jun 2026
11:10 - 12:10
主论坛

主持

李嘉露
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诉讼业务合伙人
尚撷福
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联席主席、诉讼业务合伙人

问题一: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索资产时,有哪些机制可以帮助实现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回收?

在美国,债权人不仅可以追回被挪用的本金,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机制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第一,判决利息的累积。 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附带较高的法定利息,各州利率不等,例如9%、12%乃至14%。对于诉讼周期较长的案件,累计利息本身即可构成相当可观的额外回收金额,远高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

第二,损害赔偿。 诉讼标的并不局限于被挪用的资金本身,还可以涵盖因资金被挪用而对公司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害。换言之,若资金的非法挪用导致公司在业务层面蒙受损失,债权人可就该等损害提起赔偿请求。

第三,惩罚性赔偿。 美国部分反欺诈法律规定,在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法院可判令被告承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该等机制既具有惩戒功能,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大幅超越本金损失的回收空间。

问题二:中国债权人如何主动利用美国破产程序追回债务人资产?

美国破产程序通常被视为债务人的保护机制,但对中国债权人而言,它同样可以成为主动追索的重要工具。在债务人于美国存在资产的情形下,破产程序往往能够打开此前难以突破的追索局面。

在美国对外国公司申请破产的门槛较低。实践中,债务人只需在美国境内持有银行账户或持有少量资产,即可满足美国法院的管辖要求。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追索空间远不止于申报债权、等待分配。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协作,债权人可以系统性地调查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联方,并就破产前已发生的资产转移行为提起诉讼,将转移资产重新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程序与接管令、欺诈转移诉讼等手段协同运用,往往能够实现超出预期的追索成果。

在我们代理的一宗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受委托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特别诉讼顾问,在破产程序内对债务人的实控人、高管等关联方展开系统性追索。在客户实际损失仅为两千余万美元的情况下,我们最终为客户追回的总金额超过一亿美元,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