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新态势与新应对

26 Jun 2026
16:40 - 17:40
分会场三

主持

张保生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伟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问题一: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发展的新态势给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带来哪些新风险?

第一,近年来,基于依法从严监管、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司法政策,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个案索赔规模显著加大。大量案件投资者不以行政处罚决定为起诉依据,机构投资者索赔数量增加,甚至有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面临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显著增加。

第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全面覆盖股票市场各板块交易市场、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品种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证券产品,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产品领域均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

第三,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成为新趋势,上市公司董监高被列为共同被告的风险显著上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追首恶”的焦点,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业务相关主体也可能因涉嫌构成配合造假方而被提起诉讼。

第四,各类新型证券诉讼问题不断涌现,引发诉讼的原因更加复杂多样。比如,因股东违规减持、董事未依约增持引发的虚假陈述诉讼、大股东违反承诺引发民事赔偿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衍生的追偿之诉等。

第五,代表人诉讼审理机制呈常态化态势,各地法院已审理5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及16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索赔规模屡创新高。

第六,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激增,索赔规模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诉讼风险识别、责任风险研判等方面面临新挑战。

问题二: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防范和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的新思路和新策略?

第一,基于投资者维权依据和诉讼逻辑新型化、多样化的新态势,司法裁判思路也早已摒弃上市公司被诉必担责的态度,日益凸显专业精准定责的新特征,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防范和应对证券诉讼,从粗放式、套路化抗辩转向专业化、精细化、体系化的新思路。

第二,法院更加深入、全面、细致考察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性质、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等争点问题,越来越多的案件认定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理性、准确确定诉讼目标和诉讼策略,尤为重要。

第三,被告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争点问题的举证和抗辩理由愈加多样化,推动法院对被告责任范围的认定更加精细化,精准定责的创新案例不断涌现。律师的专业应对策略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四,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及非公开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因交易机制复杂、交易主体特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性法律问题,亟需被告律师深化理论研究,以创新前瞻的专业思路推动审判实践发展。

问题三: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中介机构风险防范的新策略?

第一,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司法政策背景下,中介机构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明显激增,特别是债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发行人通常已无偿付能力,中介机构成为实质担责主体。

第二,法院对于中介机构责任认定趋于理性,通过综合考量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等精准定责。但是,在中介机构的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区分、勤勉尽责履职标准、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方面,仍然处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初期阶段。因此,中介机构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既需要解决发行人虚假陈述责任的精准厘定,还需要重点应对自身勤勉尽责和过错程度问题,以及各被告之间责任分担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中介机构证券诉讼呈现法律争议问题多、疑难复杂新型问题突出、专业性极强的新特征。

第三,近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风险方面,中介机构开启诸多新的探索,首例“先行赔付+仲裁调解”、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首例当事人承诺制度等多种化解诉讼路径的前瞻性探索,形成了证券诉讼风险防控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