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Nov 2024
15:40 - 16:40
分会场三
主持
问题一:近期反垄断民事诉讼呈现出怎样的趋势?
- 原告举证责任有所减轻,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数量有所增加
- 企业在面对反垄断调查与处罚的同时还可能面临来自上下游合作方、竞争对手、终端消费者等主体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 反垄断后继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提高,大额损害赔偿案件开始出现
- 协议主体间商业利益冲突、合同纠纷引发的垄断协议案件增多
- 随着企业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加深、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反垄断诉讼作为解决与协议方的冲突、获取商业优势、提高谈判地位的重要手段,作为针对境内外仲裁、合同诉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程序的反制手段
- 上海华明电力与武汉泰普垄断协议纠纷案:诉讼程序中的和解协议并不一定安全
-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问题引发许多热点案件
- 宁波四家稀土企业诉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必需设施原则的慎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平衡
问题二:如何在商战与博弈中策略性利用反垄断诉讼制度?
- 策略性运用反垄断诉讼,为商业谈判“加码”
- 不受违法条款的约束
- 获得更好交易条件的筹码
- 在涉嫌垄断行为中作为“自保”的手段
- 全方面、多环节防范反垄断诉讼被告风险
- 加强合同及交易文件以及商业策略合理性论证记录的管理,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 对外发布的言论需要进行事前审查,否则可能在潜在反垄断诉讼中成为帮助对方的证据
- 诉讼过程中,关注舆论情况,善用舆论形成有利于己方的舆论环境
- 《新反垄断司法解释》出台后,原告举证责任大幅下降,作为被告需要及时调整举证和搜集证据的策略
- 关注后继反垄断民事诉讼风险
问题三:对于新反垄断司法解释的发布与实施,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 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 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大幅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
- 不同类型垄断案件中对相关市场的举证责任不同
- 针对平台经济、医药行业的特点设置了特殊条款
- 平台经济领域的最惠国待遇与互联互通问题
- 医药品领域的反向支付协议
- “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 四项考量因素
- “1+2+4”或者“1+3+4”两种判断方法和证明规则
- 明确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 可主张的损失范围: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前后比较法、可比市场法、可比经营者法
- 垄断协议参与主体不得主张因垄断协议遭受的损失,但可以主张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