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环境下金融科技的生存之道

01 Nov 2024
12:20 - 13:20
主论坛

主持

汉坤律师事务所

机构/企业嘉宾

曹艳华,绿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曹艳华
曹艳华
绿地金创集团风控合规总监;绿地数字科技集团执行总裁
方媚,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得物APP),法务总监General Counsel
方媚
方媚
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得物APP)法务总监
汪成,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汪成
汪成
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张云峰,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张云峰
张云峰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副会长

问题一:《个贷办法》中的线下签约要求是否适用于互联网贷款?

这也是近期很多金融机构客户会问到的问题。如果只从《个贷办法》第26条的条款文字上来看,它规定了对于金额不超过2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的渠道来签订,那意味着对于金额超过2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理论上需要线下签约,并进行录音录像,如果这个要求需要适用到互联网贷款领域,会对目前的业务模式和流程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实质上从立法的规则和目的来看,《个贷办法》在第49条提及“对互联网等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国家金管总局在2024年5月也有一个关于“三个办法”相关问题的问答文件,阐明了“符合互联网贷款定义的贷款,应适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执行《个贷办法》有关规定”。而考虑到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其实不论金额有没有超过20万都可以线上签约,因此如果贷款业务属于互联网贷款,我们理解都可以线上签约,不需要强制进行线下签约和“双录”。

问题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支付业态是如何进行划分的?

在原有的支付监管规定下,支付业态被划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和“银行卡收单”三大类。

《非银支付条例》对于支付业态的划分进行了整体思路上的调整,将支付业态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个大类,这两个大类的区别在于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如果涉及为付款人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就属于储值账户运营,如果不涉及为付款人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就属于支付交易处理。

在《非银支付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将“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分为I类和II类,分别对应现有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和“银行卡收单”三类业态以及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业态。

问题三:如何看待最近很热的数据资产入表?

首先我们先来区分三个概念,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确权和数据资产交易,这三个概念实际上代表了不同维度的问题,数据资产入表说的是财务角度的问题,数据资产确权说的是法律角度的问题,目前数据资产具体如何缺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后,数据资产交易说的是商业角度的问题,即使是未入表也未确权的数据资产,不影响它本身的合法交易。

回到数据资产入表而言,如果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的,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最后说一句,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规定并未改变现行会计准则,是否入表仍然需要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