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Nov 2024
16:50 - 17:50
分会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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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其中“故意侵权”是主观要件。对于“故意侵权”的认定,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列举了构成“故意侵权”的典型情形,其中“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实践中适用比较广泛的情形。
问题一:适格的通知、警告信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
首先,侵权警告信应当载明发出者所享有的权利,需要使得发送对象了解和知道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侵权警告信应当明确给出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基本情况。其次,侵权警告信应当载明涉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警告信中,应当将行为对象、行为性质、行为内容等作出描述。最后,专利侵权警告信应当载明对涉嫌侵权人的主张。适格的通知、警告信在于是否具有使得发送对象了解和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的事实的效果意思。
问题二: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被控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警告之后应该怎么办?
如果被控侵权人意识到了专利的存在,他就具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责任,在收到适格通知警告函后应当具备采取相应行动的义务。如,评估警告内容,如果警告函中包含了权利证明、侵权事实描述和联系人信息,应当仔细核对这些信息,最好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法律意见和可能的应对策略。一般来说,一个有说服力的表明不存在侵权或专利无效的律师意见书可以用来作为对“故意”侵权指控的抗辩。
问题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哪些因素会影响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性等都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最终认定。
- 从司法解释来看,惩罚性赔偿数额首先涉及到计算基数的确定、倍数的确定。具体而言:
- 关于计算基数的确定,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不能确定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同时,存在拒不提供账簿、资料的举证妨碍情形的,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来确定。
- 关于赔偿倍数的确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来说,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仅是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实体构成要件(定性),同时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重要考察因素(定量)。比如,即使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侵权人如存在举证妨碍的情形,亦表明其逃避法律制裁、妨碍诉讼的主观过错明显,在确定倍数时,可以作为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