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
问题一:任何行业、任何公司都需要关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吗?公司通过专利方式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 还需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机制吗?
技术与客户基本构成任何一家企业之所以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基于企业经营实践的需要,技术与客户成为当代企业最具价值的财富。基于对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的维护,法律规定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有鉴于此,任何行业、任何公司、哪怕通过专利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依然有必要在公司内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以保障重要的客户信息不被轻易泄露。
商业秘密是国际通用术语,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增强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疑成为企业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依靠。按照TRIPS对商业秘密保护广泛性的要求,商业秘密等同于企业未披露的信息。因此,任何企业认为对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可公开或披露的信息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从大的范围来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类别基本分为三大模块,即技术秘密、客户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凝结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生动力,客户秘密则使企业能够通过交易获取生存和发展的外部条件,而管理秘密则是企业通过内部构造所确定的一整套管理流程、体系、系统,以能够将其技术秘密产品化来满足外部客户的需求。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而言,就是要形成内部的管理体系对自己的专有技术与客户信息进行控制和保护;对于政府而言,则是引导、培育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内控体系,并在区域内建立公平公正、合理合规的市场秩序,形成正当竞争的市场氛围;对于个体而言,则是要守好职业道德底线和商业交往操守,不因外部利益诱惑而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问题二:据统计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案例中,大约80%左右的案件都是因在职员工或前员工泄露所引发,企业经营中会涉及海量数据和信息,哪些数据和信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保护呢?
商业秘密能够得到法律途径或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商业秘密自身需要具备一定特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对于希望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来获取长足发展的企业而言:
- 需要识别企业内部的技术信息与客户信息,企业需要对哪些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和规则进行认知。
- 企业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必然是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需要能够使得企业获得市场交易机会、赢得市场交易、或者完成市场交易。
- 企业通过对技术与客户信息的识别,框定了除内部经营、管理、生产人员外,而不被第三人所获知的信息范围。
- 企业通过内部的制度安排、技术安排、物理隔离、培训教育、纪律要求、协议约定等各种方式,有意识且目标明确地对技术信息与客户信息采取了保护措施。
总体来说,以技术创新为经营发展底蕴的企业更关注技术秘密的保护,但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应当对客户秘密和管理秘密进行保护,经营信息的不当泄露可能会迅速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重大客户丢失、合同额及现金流出现重大变化,给企业财务指标带来极大影响。
问题三:公司业务及有关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员工未经许可的下载、打印、传输行为会被界定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企业工作文件中所涉及的产品销售、战略策划、产品技术指南、产品试验结论等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信息以及客户信息,属于公司付出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形成的商业信息,属于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所形成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
通常情形下,公司为了确保文件信息不被泄露,在员工入职前要求员工签署诸如《信息保密承诺书》,以明示其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同时在入职时向员工发放带有保密要求的《员工手册》、在劳动合同中重申保密条款、实施诸如《IT安全政策》、启用工作专用邮箱并禁止随意转发等保密制度措施,同时采取区域门禁、配发专用工作定制电脑等物理性保护措施以求保护自身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信息保密承诺书》中如若明确约定了员工工作期间,对于其通过工作活动获取的相关商业信息均应当予以保密,其只能使用公司提供的或批准的电子信息传送服务,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那么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履行其保密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若员工在职期间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擅自将工作邮箱中的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邮件转发至其个人邮箱,将工作电脑中存储的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通过打印机进行打印的行为,导致公司对其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失去控制,面临随时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而且员工可以使用快递服务向公司外寄送包裹,就可以判定公司涉密文件资料被打印后极易引发泄密风险,员工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公司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