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出海企业在投资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出海企业应当在投资前做好投资结构优化,优先选择与中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的东道国,或者通过第三国架设股权结构、利用第三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来进行投资。投资条约中,常见的实体保护包括征收、公平公正待遇、全面保护与安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护伞条款等等。不同的投资条约,很可能管辖范围、实体保护的宽窄都大相径庭。提前规划好投资路径,有助于防患于未然,以便企业将来获得最大的保护。
问题二:出海企业如何应对日趋复杂的东道国政策风险和监管风险?
出海企业在东道国运营时,要区分合法监管和违反投资条约义务的非法措施的界限。
出海企业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制度,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当企业不了解或忽视东道国的法律时,就会出现各种因“不知”而出现的违规,比如环保违规或社区争议,违反当地劳工法或安全标准,等等。有的可能导致项目中止,甚至引起供应链上下游或与政府间的争议。
项目运营过程中,东道国突然的政策变动很可能意味着这违反了投资条约下的义务,比如,东道国突然征税、东道国突然以公共利益为由没收企业资产、东道国因环境保护的理由终止已批准的项目。出海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以下这些“信号”,比如:东道国的措施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是没有给与投资者充分赔偿,东道国的措施是歧视性的,东道国的措施以国家安全为由但却不是必要的,东道国的措施违反了投资者的合理期待,或是东道国的措施违反了正当程序,等等。此时,出海企业应当审慎选择最合适的争议解决路径:友好协商,或在东道国进行救济(行政或法院程序),或提起国际投资仲裁。
问题三:出海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路径?
在出现争议后,友好协商往往只是美好愿望,收效甚微。企业的选择主要是东道国救济、国际商事仲裁或国际投资仲裁。
选择哪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首先取决于争议的性质,是基于商事合同的纠纷,或是基于投资条约的纠纷。其次,取决于东道国的司法制度和投资条约是否有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如果东道国司法环境不好,且投资条约没有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则出海企业完全可以直接提起国际投资仲裁。东道国救济有时可以转化为国际投资仲裁。比如东道国的法院程序不公平公正、拖延时间过长,或者东道国拒绝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产生国际投资仲裁。出海企业应善于利用这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