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
问题一:关于美国外资审查制度,能否系统解释CFIUS的审查交易范围、‘Reverse CFIUS’的具体机制和影响,以及《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对二者的影响?
根据现行法规,CFIUS可审查三类交易:对美国企业(U.S. business)的“控制权交易”(covered control transactions)、涉及TID企业的“非控制权投资”(covered investments),以及特定的美国不动产交易。TID企业只是其中一类可能触发强制申报的交易类型,并在近年来引起更多关注。关于控制权交易,CFIUS引入了所谓“安全港”规则——外国(非美国)投资人如果投资比例低于10%,并且符合“被动投资”(passive investment)的全部条件,交易则不受CFIUS管辖。
“Reverse CFIUS”并非正式称呼,其指的是美国政府近年来推动建立的 Outbound Investment Security Program(OISP),即对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受关注国家”从事特定“受管辖活动”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审查机制。目前受关注国家的名单上只有中国。该机制与传统的CFIUS由外而内(inbound)监管外资向美国投资不同,是一种审查美国企业或个人向中国投资的“对外方向”(outbound)的安全监管框架,因此被称作“reverse CFIUS”。这一机制的目标是防止美国资本、技术或专业能力被用于推动中国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战略领域的发展,从而可能间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由于美国投资人的合规成本和风险增加,其对中国在相关领域的投资将更为谨慎。
《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其中提出双轨化投资引导策略:一方面通过激励措施吸引盟国资本投向美国本土;另一方面强化针对 “外国对手”(主要指向中国)的投资管控机制,旨在保护美方关键技术、核心基础设施、个人数据及其他敏感领域安全。对于CFIUS而言,备忘录明确将扩大CFIUS对中国在美投资的审查权限,收紧中国资本在美敏感行业的准入限制,并且终止现行与中国相关的CFIUS缓和协议机制。对于Reverse CFIUS而言,备忘录明确将扩大其涵盖的商业领域以及投资类型,比如生物技术、高超音速技术、航空航天、先进制造业以及定向能技术等。
问题二: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下,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转口贸易”绕开美国对华加征的多种关税?
关于“转口贸易”,企业应高度谨慎使用此策略。美国对涉嫌通过第三国规避加征关税的行为(即原产地规避行为 / Country of Origin Circumvention)打击力度很大。简单贴牌、组装、轻微加工或换包装等形式的“转口贸易”,往往难以改变货物的原产地判定,可能构成规避行为(Circumvention),导致以下严重后果:
- 被美国商务部认定为规避行为,扩大加征关税适用范围至第三国产品(如越南、马来西亚);
- 企业客户可能被纳入追溯性调查清单,加征高额关税;
- 面临民事处罚、罚金、扣货,甚至触发刑事调查(如被认定为有意规避)。
企业应对建议:
- 若确有必要通过第三国转产,应确保产品发生“实质性转化”(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符合原产地认定规则(如变更HS编码、功能结构改变);
- 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生产记录、零部件来源证明、加工流程文件;
- 对所有原产地声明和产地证书内容进行审慎审查,避免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 在进行第三国转产规划前,建议咨询专业国际贸易合规律师,评估具体产品、流程是否存在规避风险;
- 关注美国海关(CBP)和商务部(DOC)对相关产业的规避调查动态。
问题三:跨境贸易中企业面临的商业风险有哪些,如商事合同风险、产品责任风险等?
商事合同方面:
- 主要风险:(1)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机制的复杂性:不同国家对合同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处理不同,可能导致合同跨境执行难度增加;(2)政治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政策变动、经济制裁等因素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和稳定性。具体而言,各国目前普遍采取的出口管制与制裁政策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显著增加合同的履行成本;(3)数据保护与跨境传输合规性:各国对个人信息和数据传输的监管日益严格,企业需确保合同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 重点关注条款:(1)合同条款中对可预见性低的情形予以更多关注:不可抗力、重大不利变化等条款需根据具体业务和地区风险进行特殊定制;(2)企业在选择仲裁、调解、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考虑各自的优势和适用性。
- 风险防范措施:(1)在合同起草初期就引入律师团队,确保条款的可执行性;(2)根据业务特点和合作方所在地区,选择最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并明确相关条款;(3)建立持续性合规监控机制,定期审查长期使用的合同模板,根据监管形势的变化进行及时更新。
产品责任方面:
- 跨境产品质量责任诉讼案件中原告的常见诉由:
- 疏忽行为导致的侵权:(1)产品设计过程中产生的疏忽;(2)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疏忽。
- 严格责任 (基于各州专门设立法的诉由):(1)产品设计中的缺陷;(2)产品生产中的缺陷;(3)产品销售中的缺陷。
- 违反保证责任(基于合同法的诉由):(1)违反产品的明示保证责任;(2)违反产品的默示保证责任。
- 美国产品质量责任诉讼案件中被告的常见抗辩点:
- 已过诉讼时效;
- 受损人所受伤害与被告生产的产品无关;
- 产品不存在任何疏忽、不存在任何缺陷、未违反任何保证责任;
- 原告自身对产品有不当使用的情况;
- 原告或中间方对产品进行了修改;
- 自愿承担风险;
- 共同疏忽理论。
- 涉外律师处理跨境产品质量责任案件的主要优势:
- 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协助中国企业妥善应对当地民事诉讼流程;
- 为中国企业制定详细完善的诉讼策略;
- 协助中国企业提交专业的法律诉讼文件;
- 协助中国企业与法院及法官进行良好的沟通;
- 协助中国企业进行证据保存、证据梳理和跨境证据传输的过程;
- 与当地检测专家积极配合;
- 与原告方及其他共同被告积极争取通过和解谈判或调解程序结束案件;
- 即便进入最终的庭审阶段,可为中国企业提供最专业的辩护服务。
问题四:美国数据隐私法律体系的核心框架是什么?中国企业出海需要如何进行美国数据合规?美国对于中美之间的跨境数据传输有什么规定或限制?
美国采用联邦与州法并行的碎片化体系,无统一联邦隐私法:
- 联邦层面行业立法主要有以下:包括《FTC法案》§5:禁止“欺骗性或不公平行为”(如隐私政策违约、安全措施缺失);《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HIPAA):规范医疗数据使用与披露;《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GLBA):要求金融机构保护客户数据;《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未满13岁儿童数据需父母同意。
- 州级综合隐私法:部分州制定和执行了州层面的隐私法,如果公司在美国的运营达到各州隐私法的适用门槛,需要进行相应的合规措施。虽然不同的州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要求,但是关于数据主体基本权利、数据处理者基本义务和相关处理要求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出于合规成本的考量,我们建议公司在出海初期首先进行最低限度的隐私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数据和隐私保护制度、制定相应的运营和使用条款。同时,我们建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密切关注各州用户数量,在可能触发相应法律适用门槛时,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此外,目前美国对于数据跨境传输暂无一般性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正在尝试制定相关限制数据传输至中国的法案,这将对于中美之间的数据流动产生巨大影响。包括:
- 2024年2月28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访问美国公民大规模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要求美国司法部制定法规,以防止将大规模的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转移到“受关注国家”(其中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发布了一份长达90页的《拟议规则制定预先通知》详细说明了拟实施法规的内容,并征求公众意见。
- 2024年4月24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防止外国对手获取美国人数据法案》,授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数据经纪人违法提供数据的活动进行管理,并已于6月23日正式生效。根据该法案,数据经纪人不得向外国对手或其控制的实体转移美国居民的特定个人可识别敏感数据。
- 2024年12月27日,美国司法部发布并公开了一项全面的最终规则(Final Rule Implements Executive Order to Prevent Access to Americans’ Bulk Sensitive Personal Data and U.S. Government-Related Data by Russia, Ira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of Concern),这一规则旨在应对某些“受关注国家”获取、利用并武器化美国公民的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及与美国政府相关数据所带来的国家安全威胁。这些国家包括俄罗斯、伊朗、中国及其他可能对美国构成安全风险的国家。
上述法案或行政命令将对于中美之间的数据传输方式和范围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密切关注上述法案或行政命令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此外,公司在布局数据中心的位置时,也应将上述法案或行政命令的要求列入考量因素,尽量采取数据本地化策略。
问题五:跨境贸易中企业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风险有哪些?企业如何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跨境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不尽相同 ,企业可能因不熟悉当地法规或缺乏知识产权跨境布局意识而丧失权利。如境外代理商或竞争对手抢先注册企业商标,迫使企业支付高额许可或转让费用以继续使用商标。再如,专利产品技术在海外被复制或反向工程的风险。除知识产权被他人抢注的情形外,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在跨境贸易中也可能面临无效或侵权风险。以我国专利法为例,由于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经历实质审查环节,相应地,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较高。如在国内申请他人在域外已在先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在跨境贸易中被境外在先权利人发现后可能面临被申请专利无效或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并面临巨额索赔的风险。此外,与境外主体在技术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自身商业秘密泄露问题或被指控商业秘密侵权等风险也不可忽视。
企业可在以下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应提前规划全球知识产权布局。如商标方面,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单一国家注册方式,覆盖产品主要市场。专利方面,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巴黎公约》申请目标国专利,优先保护核心技术;其次,应强化供应链与合同管理。与境外合作方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NDA)和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并要求合作供应商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同时,企业应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内部团队或寻求专业外部机构帮助(如律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规划以及管理。最后,应积极寻求律师帮助,对侵权行为及时发送律师函声明立场,对被侵权指控及时进行沟通并探讨和解路径,以避免高额惩罚性赔偿,在协商不成时,应注意在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