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数据合规流通新范式:可信数据空间(TDS)的落地与实践
痛点一:多方参与下的责任界定与风险分配极其复杂 (Liability Demarcation and Risk Allocation) 可信数据空间(TDS)本质上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生态系统,参与方包括数据提供方(如医院)、数据使用方(如药企、科研机构)、技术平台方(TDS建设和运营方)、以及数据主体(患者)。在这种“多对多”的网状结构中,传统的“一对一”或线性的法律责任关系被打破,产生了复杂的权责难题。 核心关注点: 责任的“黑盒”:当发生数据泄露、滥用或因数据分析结果错误导致损害时,如何精准定位责任方?是提供原始数据的医院数据质量有问题?是使用方在分析过程中超出了授权范围?还是TDS平台本身存在技术漏洞或安全缺陷?在技术高度复杂的“数据沙箱”或“联邦计算”环境中,举证和溯源的难度极大。 合同的“蛛网”:如何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框架来厘清各方权责利?这需要起草和审阅大量跨主体协议,如数据提供协议、平台服务协议、数据使用/授权协议等。这些协议必须无缝衔接,清晰界定数据控制者(Data Controller)和处理者(Data Processor)的角色,并明确约定在各种潜在风险场景下的责任承担比例、赔偿上限以及追索机制。这对合同的精细化和前瞻性提出了极高要求。 风险的“传导”:生态中任何一方的合规短板都可能成为整个TDS的“阿喀琉斯之踵”。例如,一家参与医院的内部数据治理不善,可能导致整个数据空间的数据质量受损或面临合规风险。法务需要评估和管理这种系统性的传导风险。 简言之,痛点在于:在法律责任被技术和复杂的商业模式模糊化的新场景下,如何通过合同设计和治理规则,建立一个清晰、公平且可执行的责任分配体系,以保护我方(无论是哪一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痛点二:现有法律框架的适用性与新模式的内在冲突 (Applicability of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s) TDS的核心理念是“数据价值流动,而非原始数据流动”,这与我国现行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在某些方面存在张力。现有法律大多是基于“告知-同意”、“目的限制”和“最小必要”等传统数据处理原则构建的。 核心关注点: “告知-同意”原则的挑战:在TDS模式下,医疗数据的用途可能是动态和探索性的,难以在数据收集之初就向患者(数据主体)进行全面、详尽的告知。如何获取一个既合法合规、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未来研究需求的“概括性同意”或“动态授权”,是一个巨大的合规难题。过于宽泛的同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过于狭窄的同意则会扼杀TDS的价值。 “目的限制”与“最小必要”原则的再解释:TDS鼓励数据的二次、多次开发利用以释放价值。这是否会与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限制”原则相冲突?在“可用不可见”的技术保护下,如何向监管机构证明数据处理活动始终遵循了“最小必要”原则?比如,一个AI模型训练项目,法务需要审慎评估其使用的数据范围是否超出了实现该模型训练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 匿名化的认定标准:TDS常常依赖去标识化或匿名化技术。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匿名化的标准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在医疗数据这种高敏感、高维度的场景下,多维度数据聚合后,是否存在“再识别”的风险?技术上声称的“匿名化”是否能得到司法和监管的最终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Read More
并购雷区:公司收购中的合同风险管理
问题一:本次圆桌为何要聚焦并购中的“合同诈骗”这一刑事风险? 因为合同诈骗是并购纠纷中后果最严重、定性最复杂的形态。它远超一般的商业风险,直接关联到巨额财产损失和公司实控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本次圆桌旨在帮助企业实控人,决策者(法总、合规总)及高管建立关键的“刑事风险意识”,理解从“民事违约”到“刑事诈骗”的边界,从而在交易设计、尽职调查和纠纷解决中掌握主动权。 问题二:公司并购中常见的合同诈骗风险类型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有特定条件,必须是对合同履行产生根本性影响的行为。在实务中,合同诈骗的行为类型主要体现为: 虚增资产。在以资产评估法为依据的收购中,虚增资产会造成收购价值的提高,导致收购方多支付对价,造成资产损失,进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虚构业绩。在以未来收益法为依据的收购中,虚构过往业绩、虚构未来业务合同等行为,形成历史、未来业绩良好的假象,导致收购方做出错误决策,进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赌业绩造假。公司并购合同中往往约定对赌业绩,达成某一业绩时,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大额的资金。这种业绩对赌型并购合同,多存在于以未来收益法为依据的并购合同中。这种业绩造假过程中,往往还会触及虚开发票等行为,后果非常严重。 问题三:并购过程中,应该如何避免合同诈骗风险? 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不被骗,第二个是如何不骗人。从大量的实务案例看,由于并购涉及的利益大、参与的主体多、利益诉求多样、对评估标准认识不一致等多重原因,并购引发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常见多发。仅依靠诚信为本,坦诚相待的商业道德,无法有效管理合同诈骗风险。因而,应从具体措施上着手。 加强对审计、评估、尽调机构的监督。在并购过程中,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可或缺,作用重大,是确定交易对价的重要参与方,所作出的结论,是并购双方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第三方服务机构独立、客观、专业地做出结论,可使交易双方全面认识交易标的,进而做出决策,避免陷入被骗或骗人的窘境。 加强对项目人员的管理。在并购过程中,双方所委派的工作人员是己方的代表,其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在一些真实的案件中,一些参与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急于求成等各种原因,要么不尽责,要么披露不应披露的信息,要么指定中介机构参与并购过程谋取私利,甚至接受对方财物为对方办事,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但又维权不成的局面。 加强对并购文件的保存固定。证据是解决纠纷的依据,是主张权利的基础。因而,并购过程中应确定固定的文件传输渠道,并保管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效维权。 加强对纠纷处理的宏观把握。并购纠纷出现后,往往经历谈判不成、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等纠纷解决全流程。在这些过程中,必须要有刑、民案件的宏观思路,搜集固定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避免在处理过程中授人以柄陷入被动。同时客观认识己方过错,适时止损,缓解矛盾,避免陷入被刑事追究的境地。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母基金和并购基金的募投管退
问题一:市场化管理人在引入国资母基金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今年在私募圈最活跃的当属母基金和并购基金,尤其是国资背景的基金在今年1月2日起施行的“国办1号文”政策引领下,发生了迅速的催化反应,使得市场上的各类母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尤为活跃,结合我们参与的众多代表国资母基金对市场化管理人的尽调项目,国资母基金尤其看中管理人的如下方面: 实质满足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刚性条件,这也是证明管理人专业化能力的基本要求 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内控制度,尤其是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相关方面的制度,如何解决同一管理人下与其他基金产品的风险隔离、利益隔离、公平对待所有基金的投资人 对于基金投资、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决策过程文件和项目投资文件的管理是否清晰、可溯 基金的投后管理是否有效、顺畅、且持续,在管基金是否出现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重大风险事件,或者有重大负面舆情 在细分行业是否有资源禀赋能力、行业研究能力和业绩,是否可以和国资母基金产生协同、帮助母基金实现其定位和计划 总而言之,管理人需要充分证明其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问题二:国资基金如何建立合规的容错免责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发布的“创投17条”和今年1月份发布的“国办1号文”,均重点提及了对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容错机制,是国家层面对于容错尽职免责进行的顶层设计。容错机制的核心是以尽职合规为前提的免责,因此尽职合规是前提,免责是结果。可以借鉴的是2024年12月上海市国资委及金融办联合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该办法也是被市场上认为首个省级层面的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文件。此后,部分省市也逐步有出现关于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的政策指导文件。 如何建立有效的尽职免责制度: 首先,尽职免责制度需要国资基金的管理人为所涉基金量身定制,既要符合中基协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的要求,也要符合国资基金的合规管理要求。 其次,尽职是贯穿基金从设立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的尽职,而非局限于任一环节的尽职。包括基金定位和投资策略是否符合要求、投资决策是否充分、投资交割是否合规、投后管理是否到位、风险识别和应对是否充分、全流程是否合规等等,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各自情况,制定尽职免责清单。 第三,尽职免责制度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试运行、并最终根据合规的程序要求批准实施。 问题三:集团性管理人和基金矩阵下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如何设计 对于集团性管理人、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国办1号文均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不得以基⾦财产与关联⽅进⾏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 对于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拥有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设计实际是非常复杂的,需要考虑多场景适用的全面性和适配性,在我们参与为某集团性国资母基金设计的关联交易制度考虑到的场景包括,不同基金互投、关联基金参与对同一标的的同时投资、先后轮投资、关联基金出现一投一退等情形,更为复杂的还涉及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比如涉及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在不同管理人的交叉任职、被基金委派至标的企业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我们在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设计上,需要首先建立关联方、关联交易识别的方法论,除了需要满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还要注意结合自身管理需求,参考行业和市场化惯例。在形成关联方、关联交易识别的基础上,再设计合理的关联交易决策、回避制度。 最后,形成的关联交易制度需要在各种可能的场景下进行测试,以确保制度的实施既能发挥实质性的规范作用,又不能对基金日常运作产生过于严苛的约束。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