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业长青之道:家族企业传承顶层设计与结构优化
问题一:中国本土家族企业传承面临哪些挑战? 当下,我国内地家族企业有3000多万家,第一代企业家绝大多数年龄已超过50岁,将迎来传承高峰。据国际权威机构研究数据显示,70%的企业没有传到下一代,80%的企业不能传到第三代,只有3%的企业能够传承到第四代。 据我们观察,中国本土第一代企业家的家族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原配夫妻创业,独生子女接班型; 原配夫妻创业,多子女接班型,有的家庭中还包括非婚生子女; 重组家庭夫妻创业,多子女接班型,包括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共同创业,下一代众多堂(表)兄弟姐妹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型。 当前,中国本土家族企业传承面临如下挑战: 首先,面临接班人遴选的问题,还需平衡家族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同的家族结构,在家族企业或者家族中担任不同职位、不同角色的家族成员会有不同的诉求,若未能建立家族治理顶层设计,企业控制权、所有权、受益权安排“失衡”的情况下,将可能引发“家族内斗”。 其次,由于信托文化普及和认知的不足,若未建立稳定且有效隔离的资产结构,缺乏对接班人的“制衡机制”, 一旦出现失误企业经营失败,家族资产被消耗殆尽。 第三,家族企业传承成功与否,与所处的时代背景、法律环境等息息相关。同时,家族文化、家族精神等“软实力”的延续与传递,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家族企业传承应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问题二: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如何进行精神财富的传承? 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不应仅关注物质财富的传承,而忽视精神财富的传承。从历史上看,如果仅关注物质财富的传承,可能会导致家族凝聚力减弱、成员间关系疏远,甚至出现价值观迷失和道德滑坡的现象,也容易使后代陷入享乐主义,丧失奋斗精神和责任感,最终影响家族的长期繁荣与和谐。 我们认为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是相辅相成的,物质是基础,精神是引领。精神财富,包括家族的历史、文化、价值观、信仰,以及世代相传的智慧和品德,是家族持续发展的灵魂,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精神财富传承的方式有很多。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有效传承精神财富,制定并实施家族宪章是一个重要途径。家族宪章不仅记录家族的历史和成就,更重要的是阐述家族的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为后代提供行为准则和道德指引。同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家族教育基金,支持成员的学习与成长,特别是品德教育和领导力培养,确保精神财富得以代代相传。 总之,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家族财富传承应物质与精神并重,通过家族宪章及相应的家族信托等机制,系统地规划和实施精神财富的传承,物质与精神并重,有助于家族的全面发展与长久兴盛,保持基业长青! 问题三:家族企业如何“权权相扣”,打造“百年老店”? 众所周知,家族财富传承的主要部分是企业财富,企业财富是家族财富的源头活水,不尽源泉。如何保障企业长久发展,基业长青,是摆在包括企业创业者、承继者、管理者面前常遇常新的问题。在此,我们提出破解之道,与企业家们共同探讨、化解这一难题。 所谓“权权相扣”,即所有权、受益权、控制权有机结合,根据自身权力属性各司其职,最终发挥综合效用,成为企业长盛的“三驾马车”。这里,所有权是基础,由谁持股;受益权是目的,由谁享有;控制权是核心,由谁接班。 其实,从国内外成功的企业经营及传承案例均可看出其中端倪,概莫能外。尤其是控制权,国内最新的企业实践和法律理念均十分重视,追踪最新的企业发展要求,从接班的角度寻求企业当下发展和未来发展的衔接与繁荣。 因此,财富传承不仅仅关乎企业稳定的问题,更是保障长久发展的百年大计。许多企业家提出,要做百年企业,如果没有做好“权权相扣”,未雨绸缪,企业的发展和传承可能只是昙花一现,水中看月,不能持久。 我们相信,有了“三权”的加持,家族与企业的明天一定更美好! 论坛主题列表... Read More
反垄断诉讼与合规法律实务热点问题探讨
问题一:近期反垄断民事诉讼呈现出怎样的趋势? 原告举证责任有所减轻,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数量有所增加 企业在面对反垄断调查与处罚的同时还可能面临来自上下游合作方、竞争对手、终端消费者等主体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反垄断后继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提高,大额损害赔偿案件开始出现 协议主体间商业利益冲突、合同纠纷引发的垄断协议案件增多 随着企业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加深、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反垄断诉讼作为解决与协议方的冲突、获取商业优势、提高谈判地位的重要手段,作为针对境内外仲裁、合同诉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程序的反制手段 上海华明电力与武汉泰普垄断协议纠纷案:诉讼程序中的和解协议并不一定安全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问题引发许多热点案件 宁波四家稀土企业诉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必需设施原则的慎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平衡 问题二:如何在商战与博弈中策略性利用反垄断诉讼制度? 策略性运用反垄断诉讼,为商业谈判“加码” 不受违法条款的约束 获得更好交易条件的筹码 在涉嫌垄断行为中作为“自保”的手段 全方面、多环节防范反垄断诉讼被告风险 加强合同及交易文件以及商业策略合理性论证记录的管理,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对外发布的言论需要进行事前审查,否则可能在潜在反垄断诉讼中成为帮助对方的证据 诉讼过程中,关注舆论情况,善用舆论形成有利于己方的舆论环境 《新反垄断司法解释》出台后,原告举证责任大幅下降,作为被告需要及时调整举证和搜集证据的策略 关注后继反垄断民事诉讼风险 问题三:对于新反垄断司法解释的发布与实施,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大幅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 不同类型垄断案件中对相关市场的举证责任不同 针对平台经济、医药行业的特点设置了特殊条款... Read More
人工智能在大型企业落地的合规要求
问题一:您日常工作中是否会应用AI工具?目前法律AI应用在哪些方面做的比较好能够帮助提高工作的效率? 法律工作常见的AI应用场景主要包括: 法律检索:能够辅助快速的检索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专业文章,提供法律研究的依据; 合同分析与总结:可以使用AI工具快速扫描和分析合同内容,提取关键条款,比对合同范本,确保合规性; 风险评估:AI系统能够初步辅助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否存在明显合规问题、知识产权侵权等; 文档自动化:自动生成法律文书框架和内容,减少手动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常见法律问题解答:对简答的法律问题能够给出初步的解答并提供引用的索引。 问题二:从法务的角度是否会对业务部门应用AI提出要求,是否会遇到合规要求和业务需求冲突的场景? 法务部门需要对业务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 AI应用在数据处理、隐私保护、以及算法透明度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涉及需要使用到用户个人数据时,严格遵守个保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合法、正当、最小化使用; AI应用本身的合规性,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备案以及评估,AI的保密性以及责任归属的问题; 要求AI应用在决策过程中避免偏见和歧视,确保算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在使用新的AI技术包括“高风险”产品的同时与业务部门合作制定安全监控、预警以及风险缓解措施; 通过持续的跨部门沟通,确保业务部门理解合规的重要性,为业务的部门提供清晰的合规框架和指导,帮助他们在追求创新的同时,注重风险控制和合规性,通过跨部门沟通和协作,找到平衡点,如通过定制化AI应用或采用风险缓解措施; 法务部门也可以参与产品前段设计,从早期阶段就参与AI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确保合规性嵌入产品中。 问题三:目前是否已经有针对AI的应用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如何兼顾企业发展和合规? 许多企业已经制定了针对AI应用的管控措施,包括: 制定使用AI的政策,明确AI应用的目的、范围和限制,确保符合伦理和法律标准; 建立审查机制:对AI应用进行审查,评估其合规性和安全性; 在AI应用前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法律和技术上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以及风向缓解措施; 在产品开发的早期阶段就将合规性纳入考虑,确保创新过程与法律法规同步,减少后期调整的成本和风险; 对业务人员进行AI相关的法律和伦理培训,提高整体合规意识; 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了解最新的法规动态,及时调整AI应用; 跨国家和跨地区的AI使用和合作需要协调不同地区的合规要求,确保全球一致性,遵守各地的AI监管规定。 问题四:对于外部律师在需要交付的工作中应用AI怎么看?... Read More
面向2030年:企业ESG与可持续发展的新挑战和机遇
问题一:在ESG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关于企业漂绿风险防范,你有哪些建议? 今年4月12日,国内三大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该指引已于5月1日施行,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最晚在2026年披露2025年的ESG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ESG监管趋严,进入强制性披露时代。 企业关于漂绿风险防范,根据我的相关经验,谈谈两个重点: 提升不同利益主体沟通管理。国际社会比较关注漂绿greenwashing问题,即企业对自己的商品、产品进行夸大自己的环保行为,对消费者、投资者产生误导。国内外不管是行政监管部门还是社会组织,都在提升对企业可持续报告漂绿程度的关注度。例如,有社会第三方通过官方途径给企业发邮件提问、求证相关环保事项的,不能忽视相关反馈。例如,有的企业不在乎社会组织的邮件,认为没有法定义务回复邮件或回应沟通要求,可能对于第三方的求证事项,不能及时排除相关漂绿怀疑,错失沟通窗口期,导致风险扩大。 提升可持续发展、绿色承诺与环保生命的法律审核。企业在审核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对于企业收集数据、环保声明、减排的承诺应予以重点审核,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公众可查询。这里给法务提示2点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一是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要避免选择性披露,尤其是对于合并报表子公司的环境监管记录,应当予以披露的不能有遗漏。我们有接触到上市公司再年报披露的时候遗漏了披露子公司环境监管记录的情况,被社会组织发现,对于品牌会造成更不好的影响。第二是企业在对自己产品进行宣传的时候对于环保材料、可循环等比例,应当做到可核验,因为一般的消费者可能无法识别是不是真实的,但是社会监管力量就会去看这个环保材料的比率是不是真实的,会发现漂绿问题,对于品牌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总之,法务在审核的时候,对于产品或者服务中的环保声明、零碳相关承诺,在法务审核时要做到可核验,确保环保承诺或者声明可查证。 问题二:在加快推进全面绿色转型的新阶段,有关于企业减污降碳法律风险的防范重点方面,你有哪些建议? 今年8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其中法治保障方面,提到了减污降碳4大领域的法律制修订,一是生态环境法典制订为核心的生态环境法律统一整合,二是能源法等为代表的能源法律体系健全,三是循环经济法修订为代表的绿色产业链法律体系;四是气候变化碳中和专项法律。 意见还提到要加强和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多项制度和机制;以及持续更新土地、环境、能效、水效和碳排放等约束性标准,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对于企业合规底线的减污降碳法律风险防范,建议重点关注: 一是历史遗留手续问题。需要做好环保手续合规管控。加快原有遗留合规问题的解决,例如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欠缺,特别是图省事或者疏忽大意留下的手续合规隐患。 二是投资建设选址选线。需要面向2035年的前瞻性的减污降碳风险辨识与预判评估,规避空间管控调整和约束性指标升级风险,优先布局基础设施健全、管理规范、产业导向对口明确、环境规划符合性好的产业园区,加快绿色低碳的技术、产品和项目储备与转型。 三是减污降碳措施。需要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瞄准国际领先指标,预留和准备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的技术、空间和容量。 四是合规管理,重点强调2点。(一)是政策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变更跟踪收集和风险辨识机制,需要更加及时敏锐;(二)高质量的管理台账和信息管控制度,适应不断加强的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和弄虚作假零容忍的要求,特别强调分工明确管理有序的环保责任制度,规范化记录和信息报告质量管控。 此外,建议在供应链绿色转型、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需要加大关注。 可以预见,在今后的5-10年间,企业在减污降碳合规方面的投入,将能够越来越明显地转化为发展领先优势,反之则有可能面临较多的制约和发展瓶颈。 问题三:双碳背景下,企业应当如何利用法律工具来推动和保护其绿色增长战略? 推动绿色增长战略不仅是研发、业务等部门的目标和责任,企业法务可以采取多种法律工具来确保其战略的有效实施和保护。以下是我的一些观点可以和大家来进行分享。 协助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绿色合规政策。双碳战略作为国家战略,国家期待市场主体对此有所正面和积极的回应。因此,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军事和智囊可以协助企业制定一套符合自身客观情况的绿色合规政策,明确环境法规的遵守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 加强日常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可以考虑增加环境责任条款。在与供应商、承包商和其他商业伙伴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增加包含具体的环境条款的内容,要求他们遵守相关的环境法规,并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确保整个供应链的环保合规性。 大型的收购、投资或合作项目,应当增加环境尽职调查的环节。ESG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这也是近些年很多投资者在进行并购、投资或合作前的规范动作。进行彻底的环境尽职调查、评估潜在的环境风险和责任有助于企业在投并购业务中更加全面的理解和看待投资风险。 对于开发绿色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应通过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工具来保护其创新成果。这不仅有助于防止技术泄露,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环境保险: 考虑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以覆盖因环境污染或损害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清理成本。这种保险可以为企业在面临环境诉讼时提供财务保障,通过金融杠杆对冲潜在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Read More
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侵权者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其中“故意侵权”是主观要件。对于“故意侵权”的认定,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列举了构成“故意侵权”的典型情形,其中“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实践中适用比较广泛的情形。 问题一:适格的通知、警告信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 首先,侵权警告信应当载明发出者所享有的权利,需要使得发送对象了解和知道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侵权警告信应当明确给出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基本情况。其次,侵权警告信应当载明涉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警告信中,应当将行为对象、行为性质、行为内容等作出描述。最后,专利侵权警告信应当载明对涉嫌侵权人的主张。适格的通知、警告信在于是否具有使得发送对象了解和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的事实的效果意思。 问题二: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被控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警告之后应该怎么办? 如果被控侵权人意识到了专利的存在,他就具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责任,在收到适格通知警告函后应当具备采取相应行动的义务。如,评估警告内容,如果警告函中包含了权利证明、侵权事实描述和联系人信息,应当仔细核对这些信息,最好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法律意见和可能的应对策略。一般来说,一个有说服力的表明不存在侵权或专利无效的律师意见书可以用来作为对“故意”侵权指控的抗辩。 问题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哪些因素会影响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性等都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最终认定。 从司法解释来看,惩罚性赔偿数额首先涉及到计算基数的确定、倍数的确定。具体而言: 关于计算基数的确定,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不能确定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同时,存在拒不提供账簿、资料的举证妨碍情形的,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来确定。 关于赔偿倍数的确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来说,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仅是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实体构成要件(定性),同时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重要考察因素(定量)。比如,即使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侵权人如存在举证妨碍的情形,亦表明其逃避法律制裁、妨碍诉讼的主观过错明显,在确定倍数时,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刑事风险识别、前瞻与策略化应对
问题一:企业最容易触发的刑事风险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公布的数据,2017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单位犯罪1.4万件4.7万人,75%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领域。起诉数量较多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512件,占3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32件,占8.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071件,占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31件,占6.7%;污染环境罪636件,占4.5%。上述五个罪名,约占全国检察机关单位犯罪起诉数量的六成,是企业最容易触犯的刑事罪名。换言之,企业要想避免触发刑事风险,做好税务、融资、用地、环保方面的合规至关重要,同时涉及外贸业务的企业还要格外注意规避走私风险。 今年以来,司法机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重点关注民营经济保护,使得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也成为了打击的重点。全国检察机关今年上半年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罪2万人,同比上升52.7%;起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5827人,同比上升41.1%。刑事风险在企业可能遭遇的诸多风险中,可能是最致命的一种,一旦发生,不仅企业,企业家个人也可能付出惨痛的代价。在经济下行、各类风险日益显现的今天,企业更应当从根源预防刑事风险,唯有依靠健康、合规、稳定的发展才能走向长远的未来。 问题二:企业能够采取哪些手段来降低被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 预防是最好的保护,而对于刑事犯罪的涉罪风险,预防尤为重要,这是由刑事程序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刑事程序有其惯性,一旦刑事侦查启动,企业或相关人员脱罪的可能性便随着程序的推进而逐步减少;另一方面,企业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就势必要承受信誉受损、运营受阻的不利后果。 刑事风险的预防,可以分为常态化的刑事风险防控和针对性的涉罪风险防控两类。常态化的刑事风险防控,指通过搭建合规管理体系、培育合规文化,全面提升企业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水平,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很多看似严重的风险在萌芽之初,可能只来源于一个管理上的小漏洞、一次不经意的小疏忽,完全有可能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明确职责等措施令其消弭于无形。 针对性的涉罪风险防控,则是指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阻断一般风险向刑事犯罪的转化路径。刑事涉罪风险往往有其征兆,可能是外部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也可能是内部人员的违规违纪事件,此时应立即聘请专业人士介入处置。当企业被监管部门调查时,律师能够协助企业评估涉罪风险、准备申辩材料、申请和参与听证,以及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谈判等,以防止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有效防范行政违法风险转化为刑事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医药企业出海的风险和机遇
问题一:创新药企业出海的形式有哪些? 目前行业内讨论最多的是以”License out”模式为代表的借船出海和以”海外NewCo”模式为代表的造船出海。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参投当地产业基金、创业企业的方式以小成本广撒网的原则熟悉当地政策和经营环境,为后续的出海积累信息和经验。 问题二:创新药出海过程中面临的突出法律问题有哪些? 在我们服务Bio-tech出海需求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大家普遍关注的当地政策环境、数据合规,进出口申报,税务等常规性问题之外,企业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内部的股东权利关系,其中的核心是与面临紧迫的业绩和退出要求的企业投资人建立新的”收益分享和保证机制”。例如,对于拟进行”License out”交易的企业,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要求,作为投资人同意企业进行交易的条件,企业需要将收到的首付款,里程碑付款,销售分成等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实现投资人部分权益的提前退出。 这将使企业无法将”License out”收入全部用于后续的经营和研发,企业需要重新对现金流情况进行测算和预测,在投资人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之间寻找平衡。此外,如何实现这一提前退出的需求也是极具挑战性和创新性的法律问题,例如:退出价款的名义是按分红款支付还是股权回购款支付;如果按回购款支付,回购价格和减少的股权数量如何确定;回购后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如何调整;包括投资人和管理团队在内的全体股东,按各种顺序和定价分配这些收益;如果”License out”收入还包括合作方股权对价,投资人如何合规持有这些股权。 问题三:医药企业跨境并购应注意哪些风险? 业内近期发生的跨境并购案例当中,越来越多地涉及高额的并购价款,其背后都隐藏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产品的研发或者注册上市、商业化等里程碑事件的达成。我们在并购交易中通常要设置earn-out条款,在近年生物医药的并购案例当中的适用比例已高达70%-80%,远高于其他行业20%的比例,这与生物医药的行业特性密切相关。但实践中,实现这些里程碑事件的比例并不高,而且越到研发后期里程碑事件实现的难度就越大。根据统计数据,在整个研发阶段,实现比例只有24%左右,而到了商业化阶段,里程碑事件的实现比例比例更是降到约8%。我们已经能看到一些并购案例当中,最后双方会围绕是否达到里程碑事件,或者达到付款条件,及付款的金额而产生争议,这点对于企业出海做跨境并购尤其需要重视。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新公司法修订、实施后律师与法务工作实战应对
问题一:《新公司法》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为出资,那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是否可以用于出资?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出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出资不足责任?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及实物出资,新《公司法》明确的股权和债权出资确实存在一系列更特殊的风险,上述两种情况就是个中典型。 从目前最高院的态度来看,就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而言,尽管会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但对于有发展潜力的目标公司来说,风险与收益其实并存,因此,不能因此否定以未实缴资本的股权出资的必要性及正当性。是否实缴资本,同样是价值评估问题,也可以实物价值评估规则来处理。尽管审判实务中这将是一个富有争议且十分棘手的问题,但也不宜在立法中把实缴资本金作为以股权形式出资的限制条件。 就债权出资而言,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抗辩权上。如果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存在抗辩权,那么债权可能无法实现,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本充实和正常运营。但如前所述,同样不能因噎废食,对债权出资设置过多限制或者对出资股东设置过于严苛的责任。一般来说,以债权出资的需经债务人对债权进行确认,而且规定不得以虚构债权出资;否则股东应当在债权不能实现范围内承担出资不足责任。除此之外,债权本身不能实现的风险,同样应当是一个在债权价值评估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与实物出资价值评估过高无实质区别,不宜另行设定特别的事前规制措施。 可以看出,最高院的态度是,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因噎废食,不应对股权和债权出资设置过规制,这就需要公司作为接受出资的主体,以严格的审查和明确的责任约定,来确保相应股权、债权出资的真实性和价值性。 问题二:股东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分配规则与原先规定有何差异,会产生何种影响? 新公司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未实缴出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责任上的分配原则,可谓新《公司法》最具影响力的条文之一。 首先,新《公司法》区分认缴但尚未届出资期限以及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形,前者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者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股权问题的,则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与原《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8条相比,不仅规定更为全面细致,而且在受让人的责任承担规制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就新《公司法》明确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股权转让责任认定规则,明确具有溯及力,也即明确了对于这部分之前没有明确规制的责任范畴,均可以以新《公司法》的规定来予以追溯。而这也迅速反映在了司法实践中,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结的首例适用新《公司法》未届期股权转让案件,案涉股权实缴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在2016至2021年期间历经三次股权变更,2023年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请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则依据新《公司法》之规定,判决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因此,根据新《公司法》之规定,对于既有的股权转让情况进行进行充分审视和梳理,并对计划进行的股权转让做好规范的权利义务约定,才能有效预防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证券合规和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和最新发展
问题一: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范围有什么变化? 答:在过往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2021年之前,受到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被法院判决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情况比较常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五洋债案件,受到处罚的中介机构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近年来,过责相当的原则越来越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如果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仅存在过失的情况,那么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判决相关主体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并且责任比例也有下降趋势。最具代表性的是乐视网案件,该案中受到处罚的中介机构,存在仅承担0.5%的比例连带责任的情况。我们理解,未来中介机构的民事赔偿比例仍有一定的下降趋势。 问题二:上市公司受到信息披露方面的行政处罚,是否必然要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存在免责可能性? 答:虽然2022年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前置程序,并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被告追责的力度,但是该司法解释也给被告提供了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方面进行免责的理由,因此,即使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能够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充分论证相关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或者和原告交易决策不具有因果关系,那么上市公司也有免责的可能性。 问题三:在近期严监管背景下,资本市场主体的刑事风险呈现什么样的趋势?上市公司受到处罚后的退市风险是否加大? 答:今年以来,证券监管的趋势不断趋严,这种趋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本市场主体的刑事风险,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2024年4月,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强对证券犯罪追查力度的文件,该文件指出,对证券类犯罪要求应捕尽捕,应诉尽诉,严格控制缓刑和不起诉,所以,在当前监管环境下,这类案件的刑事风险是不断增大的。同时,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2024年4月交易所修改了相应的退市规则,特别是,针对连续三年造假,或者是资金占用未能及时解决的情况,都会达到退市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也在逐步增加。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