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

26 Jun 2026
15:35 - 16:35
分会场二

主持

胡高崇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王思源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问题一:企业如果要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除了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外,还有哪些其他可行手段?

企业维护竞争优势,除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外,亦可从以下方面构建自主保护体系:

首先,建立竞业限制制度。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而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需要企业与员工达成协议、用约定的方式限制员工在离职后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时间里,不得到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其次,构建专利保护体系与商业秘密相辅相成。企业可灵活采取“先商业秘密、后专利”或“分阶段、分内容组合保护”策略,实现保护期限与保护强度的最优配置。

再次,运用商标权与著作权构筑外围壁垒。商标权通过品牌建立消费者认知与忠诚度,阻止市场混淆,维护商誉;著作权则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

最后,优化市场策略与深度绑定客户。企业可通过持续技术迭代使竞争对手始终处于追赶状态,或通过定制化服务、排他性协议等方式深度绑定客户与供应链,有效抬高竞争门槛。

企业以合法、明示的佣金限制机制为基础,结合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工具,并持续创新与优化组织管理,方能形成多维度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问题二:企业主理人若欲利用侵权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竞争优势,在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可以追究其哪些其他法律责任?

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企业主理人若希望借助侵权请求权维护自身竞争优势,除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经济赔偿外,还可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进一步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这三种责任亦可并行追究,以实现维权及维护自身竞争优势之目的。

行政责任的追究,重在“快速制止”和“惩戒”。权利人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这种方式往往比漫长的民事诉讼更能及时制止侵权。

而当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触发刑事责任的严厉打击。例如,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即可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旦构罪,侵权人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罚。

总体而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既可依侵权情节的轻重分层次、分情况单独适用,也可在必要时并行追究。权利人可根据个案情况,在维权强度与效率之间灵活选择最有利的追责路径。

问题三:权利人获取侵权人侵权证据的过程中,可采用的取证思路主要有哪些?

权利人获取侵权证据的策略,已发展为“刑事威慑取证、行政高效取证、民事举证倒置”三位一体的体系。

在刑事路径上,权利人应优先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推动刑事立案。借助《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强制性调查权,实现对关键证据的固定与提取。这一路径取证力度最强,尤其适用于涉及核心技术资料等高度敏感信息的案件,能够有效解决权利人“进不去门、拿不到证据”的现实困境。

若刑事立案因门槛较高或初步证据不足而受阻,可转向行政路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法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开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询问调查,形成公文证据。行政路径启动快、成本低,且当前行政机关已具备提取后台数据、恢复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技术能力,是初步举证的理想手段。

在民事路径上,实践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取证相对困难。但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完成“接触+实质相同”的证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方,由侵权人自证其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或系独立研发。

总之,权利人宜构建“刑事先行、行政接续、民事兜底”的维权策略,综合运用三大路径,确保维权通道畅通。

问题四:AI时代,文化创意企业面临哪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AI背景下,文化创意企业的日常业务经常涉及员工职务创作、委托艺术家或者供应商提供委托创作,企业与全球各地的创作者开展内容合作并获得肖像/声音授权、采购并使用第三方素材(如图片、音乐、字体、视频片段、模板工具等)亦为常见的业务形态。

在多主体参与的内容供应链中,知识产权的确权、流转与授权链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 AIGC作品可版权性:全球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标准尚不统一,部分法域可能拒绝无“人类作者”的作品登记,导致企业无法主张版权或授权。
  2. 输入端侵权与商业机密泄露: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或敏感资料输入AI工具,可能构成侵权或泄露商业秘密。
  3. 输出端实质性相似与公众误导:AI生成内容若与现有作品、角色或商标近似,可能引发侵权或误导公众。
  4. 人格权与AI合成授权:使用KOL或公众人物的肖像、声音等素材进行AI合成,若授权不明,易引发人格权纠纷。
  5. 跨法域版权保护差异:不同国家对AIGC作品的版权保护标准差异较大。
  6. 合规标识遗漏与损耗:未按监管要求标识AI生成内容,或标识在传播中被削弱,可能违反法规。

问题五:针对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应该如何决策与应对?

  1. 提升AIGC作品的可版权性:建议在创作中保留充分的人类智力投入与记录,包括提示词、参数设置及修改过程,并确保人类设计师对AI初稿进行实质性再创作,以提升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性。
  2. 防范输入端侵权与泄密:应评估并指定安全、合规的AI工具,优先使用承诺不利用用户数据训练的企业版模型,并制定内部指引,明确禁止上传含有版权或机密信息的文件。
  3. 规避输出端侵权与误导:建议在项目启动前审查生成内容的相似性,必要时调整设计;在合同中明确AI生成部分的权属与责任,确保供应商和员工提交人类创作投入记录,以便快速维权。
  4. 规范人格权授权:应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AI深度合成,涉及AI克隆须单独列出并获得特别授权,严禁以一般肖像授权涵盖。
  5. 应对跨国版权差异:建议在项目启动前确认目标市场的法律口径,对保护难度高的地区,在作品中融入更多不可分割的人类原创元素,以降低版权不受保护的风险。
  6. 落实合规标识:应在合同与制作流程中明确AI标识义务,确保显式与隐式标识并存,并在跨平台发布时复核标识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