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商事争议的化解之道:风险识别、策略布局与执行突围

26 Jun 2026
15:35 - 16:35
分会场一

主持

吉·布音那森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博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委员会执行委员、执行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问题一:新《公司法》为中小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提供哪些策略路径?

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新《公司法》提供了一套清晰的行动路线,帮助大家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制衡,甚至逐步争取公司控制权。整个过程可以概括为三步走策略:信息战、程序战、诉讼战,步步为营,稳扎稳打。

第一步,是“信息战”(可以为我们了解公司情况打好基础)。

知情权是小股东最重要的“侦察工具”。新法明确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子公司资料,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辅助。这一步的核心是:通过合法查账,把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关联交易、高管违规等证据固定下来,掌握实质筹码,为后续行动奠定事实基础。

第二步,是“程序战”(利用相关程序主动制衡)。

拿到证据后,就要在公司治理框架内主动出击。法律赋予的持股比例权利是关键武器——例如持股1%即可提出临时议案,持股10%以上在必要时可自行召集股东会。小股东可以通过提案改组董事会、否决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等方式,打破“一言堂”,在程序上制约大股东,推动公司决策走向透明与公平。

第三步,才是“诉讼战”。

如果前两步仍无法制止不当行为,则需启动法律诉讼。主要途径包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甚至双重代表诉讼),追究董事、高管或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或提起决议效力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程序违法、内容违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旨在从根本上否定不当控制、挽回公司损失。

整个过程中,大股东可能采取修改章程、提起反诉等方式反击。因此,小股东必须步步为营,依靠扎实证据,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组合,形成“信息—程序—诉讼”的连贯攻势,才能在博弈中真正提升话语权,朝着收回控制权的目标稳步推进。

问题二: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重塑公司控制权结构?

新《公司法》不光让小股东能“防守”,更给了主动出击、重塑公司控制权的底气。这三个工具专治大股东不当控制,帮小股东一步步把控制权握在手里。

第一个工具:股东失权制度——清退“空手套白狼”的大股东

要是大股东没按约定出资,或者偷偷抽走出资,小股东能按流程让他“出局”。操作分四步:先由董事会发出“催缴通知”,要求限期补足;给60天宽限期,逾期则发送“失权警告”,明确再不交钱就剥夺股东资格;最后开股东会表决,正式解除他的股东身份。大股东失权后,空出的股份就是机会——小股东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提升持股比例,直接把控制权天平往自己这边拉。

第二个工具:股权回购请求权——用“退股”逼大股东让步

大股东要是仗着控制权胡来(比如搞利益输送、排挤小股东),或者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死活不分红,小股东就有权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这招看着是“退”,其实是“进”:大股东怕股权动荡影响公司稳定,或担心回购消耗现金流,往往会主动谈判——要么停手改正,要么给小股东补偿,等于用“退股”当筹码,逼着大股东让步。

第三个工具:公司解散诉讼——终极止损手段

如果大股东把公司搞到“瘫痪”:连续两年开不了股东会,董事吵架导致决策完全停摆,公司眼看着要亏光,持股10%以上的小股东就能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没救了”时的止损——法院判决解散后,公司就得清算,大股东想靠“僵死公司”拿捏小股东的算盘彻底落空。

这三个工具各有侧重:股东失权是“清退不合格大股东”,股权回购是“用退股逼谈判”,解散诉讼是“止损保底线”。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情况灵活组合,从“被动忍受”变成“主动布局”,真正把“话语权”握在自己手里。

问题三:中小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时的风险合规边界有哪些?

新《公司法》在强化中小股东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并揭示了在控制权争夺中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股东在积极维权时,亦须关注以下合规要点,以防范法律风险。

一、权利行使的边界

股东知情权虽予扩大,但须以“正当目的”为前提。如为干扰经营或泄露商业秘密而查账,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公司有权拒绝。此外,临时提案、股东会召集等程序性权利,亦不得用于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否则股东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潜在的责任风险

若中小股东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董事”,从而需承担与董事相同的忠实、勤勉义务及相关责任。在诉讼方面,频繁提起缺乏依据的诉讼,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股东自身的出资义务并不因股权转让或控制权争夺而免除,在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仍可能面临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

三、出资责任的牵连

无论控制权格局如何变化,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始终存在的法定责任。特别是在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可能被要求加速到期,须提前实缴。此外,即使股东已转让股权,若其未依法完成出资,原股东仍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股东法律责任的基石,无法通过权利博弈予以免除。

总之,新《公司法》在赋予股东更多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行权的边界与责任的底线。积极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法律框架任性而为。股东的目标应当是理性、有效且安全地提升自身话语权,避免在博弈过程中从权利受损方转变为违规责任方。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进行充分的合规评估与风险控制,方能在公司治理的博弈中行稳致远。

问题四:投融资纠纷中,对赌回购面临哪些新挑战?

近些年,投融资纠纷频发,有的涉及境内诉讼或仲裁,一些采用红筹架构的投资还可能约定境外仲裁或诉讼。

案件往往会涉及一系列非常复杂的程序及实体问题,尤其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更是引起了新一轮的热议。《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体现了对《九民纪要》有关精神的承继,但同时也可能体现了一些新的态度和观点。

比如,《九民纪要》明确了标的公司作为对赌方履行回购义务时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应当先进行减资,但是对于公司能否作为回购义务的担保方进行明确。就此,《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2款、第37条的未来实践,可能会形成新的司法裁判标准。

以及,对赌回购顺位的问题也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这一问题基于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还是仲裁,在境内还是境外,适用中国大陆法律还是其他法域的法律可能有较大的差异,也需要不同的应对策略。

问题五:企业如何应对日益复杂的涉外独立保函纠纷?

此外,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趋势,涉外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就我来说,尤其是涉外独立保函相关的纠纷占比显著提升。

然而涉外独立保函相关的纠纷无论是对于交易的理解,复杂交易各方的诉求的把握,以及法律工具箱的丰富程度和运用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

例如前期止付阶段,往往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战斗,索赔单据不符点的审核,止付依据的准确判定,以及初步证据的组织准备都至关重要。

到了保函欺诈诉讼阶段,除了保函欺诈案本身,往往还涉及到基础交易的诉讼或仲裁,平行诉讼,禁诉令等一系列复杂的情况,需要一整套策略的支持和协调才能妥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