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表象,聚焦实质:刑事治理视野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13 Nov 2026
15:35 - 16:35
分会场三

律所代表

李啟珍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总召集人
曾峥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问题一:为什么要谈“穿透表象,聚焦实质:刑事治理视野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这个话题?

谈这个话题,是因为从当前刑事治理的系列案件来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来源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复杂化,而刑事评判重在穿透表象、聚焦实质,与民商事强调强调合同相对性、商事外观主义明显不同。防范企业刑事风险,只做制度、流程、合同等维度的形式合规,不深入行为实质,很难切实有效的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形式合规扛不住刑事穿透,实质合规才是护城河。

问题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多元化、隐蔽化、复杂化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就“多元化”而言,风险不再仅来自传统的经营行为,而且来自商业模式、交易结构、合作伙伴、销售策略等多重源头;就隐蔽化而言,风险常被看似“无关联”、“不知情”、“未参与”、“无因果”等表象掩盖,看似合法,实则有罪;就复杂化而言,风险往往沿着交易链条,在不同主体开展网络化传导,而刑事治理越来越注重实质判断、逆向溯源,刺穿主体隔离墙、穿透因果关系链。因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难、切割难、补救难,防范必须要穿透表象,聚焦实质。

问题三:企业如何做到“穿透表象,聚焦实质”,进行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企业要做到“穿透表象,聚焦实质”,可以从如下五个维度展开:一是穿透商业模式:严控系统性风险,创新守住合法边界,严防合作伙伴风险导入;二是穿透合同关系:不以合同相对性对抗刑事因果关系,看行为实质而非表面约定;三是穿透主体隔离:控制风险不是转嫁风险,主体隔离并非有效风控;四是穿透主观说辞:“不知情”“未参与”往往不影响刑事推定明知、概括明知的认定,勤勉尽责也可能成为关键作用力;五是落地靠实质合规:确立切实有效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引入刑事专业律师转到实质合规建设,将刑事逻辑前置嵌入业务、交易、合作的全流程。

问题四:纸面合规,为什么挡不住一次执法?

企业内部谈合规,习惯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度上墙、流程上会、文件归档,看上去滴水不漏。但这套逻辑有一个前提错误,它假定刑事司法评价的对象是文件,而实际上,刑事司法评价的对象始终是行为。

一笔交易可以走完全部内控审批,签字页完整,形式要件齐备。如果它的实质是利益输送或者资产侵占,内部审批流程并不能阻却违法性。办案机关关心的是这笔钱最终去了哪里、由谁决策、主观上是否明知,而不是流程单上有几个签名。

因此,合规体系的价值不在于制度的数量,而在于它能否回答三个问题:事前能否识别风险,事中能否固定证据,事后能否还原事实。如果一套体系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后,无法向办案机关说明企业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那么它在法律意义上就是不存在的。

问题五:经营中的瑕疵,能否等同于犯罪构成?

在部分涉企案件中,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以企业经营中的瑕疵,替代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

具体表现为,将虚假宣传、发货延迟、资金占用等经营层面的不规范行为,直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而对核心构成要件缺乏充分举证。这在法定犯领域尤其需要警惕。法定犯以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存在质的差异,不能简单以违反行政法规推定刑事违法成立。

刑法谦抑的要求是审慎,而不是不处罚。它要求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作出独立而审慎的评价,防止入罪标准在个案中不当降低。

对企业而言,这提示两点。一是日常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纠正并留存整改记录,避免在多年后被重新评价。二是当指控停留在经营瑕疵层面时,辩护应当回到构成要件本身。

问题六:企业与个人之间,责任边界在哪里?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在实务中并不总是清晰。

民营企业普遍具有人合性大于制度性约束的特点,实际控制人和核心高管往往同时是决策者、执行者和受益人。这种结构在经营上是效率来源,在刑事风险上则是传导通道:企业的经营行为容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个人的决策行为又容易被从单位行为中剥离出来单独评价。

《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大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制范围,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与刑事责任同步提高。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在强调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依法保护,两个方向同时存在。

企业可以做的,是把边界提前画出来。重大交易的决策记录、授权链条、资金审批程序,如果能够完整留存,事后就具备切割责任的事实基础。事前留痕,事中留证,事后才能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