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视角下中国仲裁的制度演进与最新实践

26 Jun 2026
12:15 - 13:15
主论坛

主持

李铮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北京办管委会主任
纪超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管理合伙人、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仲裁法施行30年了,这一轮修改仲裁法的过程中,业界反映了不少诉求,有些其实是仲裁规则足以解决的问题,不一定非得修法,例如边席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机制。而有些问题和诉求则是仲裁规则力有不逮的情况,光靠优化仲裁规则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比如临时措施、调查取证等司法保障措施。

问题一:基于新仲裁法及最新实践,企业寻求仲裁临时措施的制度路径和实践突破?

第一,新仲裁法最终没有采用“临时措施”这一立法语言,而是保持了与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的一致和衔接。除原有的仲裁程序下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规定外,新仲裁法补齐了行为保全和仲裁前保全的规定。

第二,新仲裁法下,境内保全制度仍由法院主导,新仲裁法没有针对仲裁庭就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赋予法律制度依据。境内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路径均是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法院,由法院审查和决定。

第三,仲裁庭基于仲裁规则所作的临时措施决定,其主要的应用场景还是国际仲裁以及在境外实施临时措施。但在境内仲裁机构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已经有所突破。在北仲受理的一起国际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了财产保全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庭依据北仲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则作出了临时措施决定,此后申请人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执行该决定并成功获得了北京四中院的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该案是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境内法院审查确认、实际执行的案件,具有开创意义。可以说,在当前较为审慎的立法环境下,此类先行先试的积极实践,一定程度上,正在重塑中国仲裁的制度格局。

第四,新版仲裁法虽然明确了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机制,但在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实际效果如何,仍然有待观察。毕竟民诉法早有关于仲裁前保全的规定,但多年来并未落实到位。因此,新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还需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规定予以加强。

问题二:基于新仲裁法及最新实践,仲裁调查取证的制度依据和实践突破?

新仲裁法下,仲裁庭寻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有了法律依据,这是制度层面对实践探索的回应。上海和广东已经率先建立了仲裁调查令制度,并有了典型案例,以司法调查令的形式支持以仲裁临时措施为依据的国际商事仲裁调查取证申请。法院将仲裁庭作出的关于调查取证的临时措施决定作为参考意见,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签发调查令。

但是,立法仍有模糊之处。比如,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调取证据,什么是有关方面?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是否直接负有法定配合义务?再比如,实践中,仲裁庭是否必须首先尝试自行调取证据,有证据证明经过努力不能自行收集后,才能转而寻求司法协助?还是说仲裁庭只要说明不能自行收集特定证据的客观理由就足够了?这些问题都有待实践检验和配套规定予以明确。

无论新仲裁法多大程度上回应了业界的呼吁,至少现在,我们有了新版仲裁法——2.0版本的仲裁制度工具箱,我们非常期待新版仲裁法实施后,更多更好的配套措施可以尽快落地,更期待领先的仲裁机构和营商环境发达地区的商事法庭能够不断探索,先行先试,积极借鉴国际通行作法,总结中国实践经验,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国仲裁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