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地缘政治困局下,企业能源资源战略部署: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合规
问题一:监管趋严背景下,企业如何将ESG治理理念深度融入实践,避开“隐性合规雷区”? 如今,全球ESG监管趋严,为能源与矿业领域的企业提升ESG治理水平带来了新的要求及挑战。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将ESG治理理念全面融入实践: 环境合规:全周期风险管控与制度嵌入 企业需在项目全流程嵌入环境治理要求。投资并购阶段,企业应开展ESG专项法律尽调,重点核查标的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等,避免环境责任转移风险;同时横向排查供应链关联方潜在争议。在内部制度建设中,应制定ESG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勘查、开采、闭矿各环节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标准,确保资金计提、使用及监管机制合法合规。同时建立环境法律风险清单,针对潜在行政处罚、民事索赔等制定应急预案,通过合规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社会治理:利益相关方权益保障与责任传导 在劳工与社区关系及供应链管理方面,企业需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员工权益,并将环保标准、劳工合规等ESG要求纳入采购与承包合同,减少劳动纠纷与群体性争议,推动上下游合规联动。针对跨境项目,企业需兼顾不同司法管辖区的ESG规则,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合规义务边界,防范境外监管制裁风险。 治理架构:ESG导向的制度优化与透明度建设 企业董事会应建立ESG治理架构,确保战略决策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规范ESG信息披露内控机制,参照国际标准编制报告,保障数据可追溯与内容完整,避免信披不实引发法律风险。 问题二:全球地缘政治博弈背景下,能源资源型企业如何进行战略性矿产(关键矿产)战略布局? 当前国际局势动荡加剧,中美博弈、俄乌冲突、红海航运危机等事件直接冲击能源供应链,欧美国家通过《关键原材料法案》《通胀削减法案》等法案构建供应链壁垒,以锂、钴、稀土为代表的战略性矿产成为大国博弈焦点。针对战略性矿产战略布局,企业可关注以下几点: 合理开发战略性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版)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点,从法律上建立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前为36种)特殊保护制度。企业应密切关注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发布及调整,明确矿产保护级别及管控措施,例如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等。同时,应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响应国家战略,保障战略性矿产供应安全。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应密切关注中美欧等主要经济体对战略性矿产的出口配额调整、技术标准提高、供应链审查强化、制裁名单变化、税收政策变动等管制政策以及相关立法动态,建立动态合规数据库,提前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冲击。 优化供应链布局。针对战略性矿产进口,企业应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地区,分散采购和运输渠道。例如,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法律体系稳定、政策可预期的国家进口矿产,减少地缘政治冲突导致供应链中断风险。同时,利用区域贸易协定灵活布局产能,通过跨境产能协作满足目标市场的本地化含量要求,优化关键矿产进出口路径,降低贸易成本与法律风险。 强化合同与风险防控。在战略性矿产进出口合同中,明确标注地缘政治相关的不可抗力条款,将政策变动、运输通道封锁等纳入其中,并约定缓冲期与责任分担机制。此外,应选择中立的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确保争议解决的公平性。 问题三:欧盟等地碳足迹合规政策倒逼下,企业应如何破局? 在全球绿色贸易壁垒加速升级的当下,许多国家及地区都在积极推动碳足迹管理法规,如欧洲议会通过《欧盟新电池法》,要求自2027年2月18日起,动力电池出口到欧洲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电池护照”,电池护照中应记录电池的碳足迹等信息,并应当对电池相关的主要信息进行披露。对于如电池、光伏等新能源企业及出口型制造业而言,需从规则适配、供应链穿透、风险防控三大维度破局: 规则适配:国际碳足迹规则存在显著差异。企业需建设企业内部碳排放数据核算体系,施行双轨核算机制,针对出口业务按目标市场规则细化供应链各环节排放,国内业务可保留本土标准,避免因规则错配导致市场准入受阻。 供应链穿透:欧盟要求企业履行供应链尽职调查责任,尤其是对电池原材料锂、钴、镍、天然石墨及其化合物进行基于社会和环境影响方面的尽职调查。建议企业建立产品碳足迹追踪系统,优先筛选低碳供应商。在合同条款设计中,约定供应商数据披露义务及违约责任,对于供应商商业机密可通过设置保密条款以平衡数据披露和保密需求。 风险防控:企业应提前预判政策,关注重点市场碳合规相关政策变动,识别对企业出口业务、核心产品线的潜在影响。在跨境交易、供应链协议中,预留应对政策突变的弹性空间,并约定国际仲裁的中立争议解决方式。在企业对外声明、产品文件中清晰界定碳足迹核算边界与数据原则,减少“漂绿”等责任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中企出海投资争议解决问题:风险解构与全球化战略下的应对范式
问题一:出海企业在投资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出海企业应当在投资前做好投资结构优化,优先选择与中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的东道国,或者通过第三国架设股权结构、利用第三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来进行投资。投资条约中,常见的实体保护包括征收、公平公正待遇、全面保护与安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护伞条款等等。不同的投资条约,很可能管辖范围、实体保护的宽窄都大相径庭。提前规划好投资路径,有助于防患于未然,以便企业将来获得最大的保护。 问题二:出海企业如何应对日趋复杂的东道国政策风险和监管风险? 出海企业在东道国运营时,要区分合法监管和违反投资条约义务的非法措施的界限。 出海企业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制度,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当企业不了解或忽视东道国的法律时,就会出现各种因“不知”而出现的违规,比如环保违规或社区争议,违反当地劳工法或安全标准,等等。有的可能导致项目中止,甚至引起供应链上下游或与政府间的争议。 项目运营过程中,东道国突然的政策变动很可能意味着这违反了投资条约下的义务,比如,东道国突然征税、东道国突然以公共利益为由没收企业资产、东道国因环境保护的理由终止已批准的项目。出海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以下这些“信号”,比如:东道国的措施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是没有给与投资者充分赔偿,东道国的措施是歧视性的,东道国的措施以国家安全为由但却不是必要的,东道国的措施违反了投资者的合理期待,或是东道国的措施违反了正当程序,等等。此时,出海企业应当审慎选择最合适的争议解决路径:友好协商,或在东道国进行救济(行政或法院程序),或提起国际投资仲裁。 问题三:出海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路径? 在出现争议后,友好协商往往只是美好愿望,收效甚微。企业的选择主要是东道国救济、国际商事仲裁或国际投资仲裁。 选择哪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首先取决于争议的性质,是基于商事合同的纠纷,或是基于投资条约的纠纷。其次,取决于东道国的司法制度和投资条约是否有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如果东道国司法环境不好,且投资条约没有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则出海企业完全可以直接提起国际投资仲裁。东道国救济有时可以转化为国际投资仲裁。比如东道国的法院程序不公平公正、拖延时间过长,或者东道国拒绝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产生国际投资仲裁。出海企业应善于利用这些武器。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破局中美新常态:中国企业涉美投资经营与法律风险防范
问题一:关于美国外资审查制度,能否系统解释CFIUS的审查交易范围、‘Reverse CFIUS’的具体机制和影响,以及《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对二者的影响? 根据现行法规,CFIUS可审查三类交易:对美国企业(U.S. business)的“控制权交易”(covered control transactions)、涉及TID企业的“非控制权投资”(covered investments),以及特定的美国不动产交易。TID企业只是其中一类可能触发强制申报的交易类型,并在近年来引起更多关注。关于控制权交易,CFIUS引入了所谓“安全港”规则——外国(非美国)投资人如果投资比例低于10%,并且符合“被动投资”(passive investment)的全部条件,交易则不受CFIUS管辖。 “Reverse CFIUS”并非正式称呼,其指的是美国政府近年来推动建立的 Outbound Investment Security Program(OISP),即对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受关注国家”从事特定“受管辖活动”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审查机制。目前受关注国家的名单上只有中国。该机制与传统的CFIUS由外而内(inbound)监管外资向美国投资不同,是一种审查美国企业或个人向中国投资的“对外方向”(outbound)的安全监管框架,因此被称作“reverse CFIUS”。这一机制的目标是防止美国资本、技术或专业能力被用于推动中国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战略领域的发展,从而可能间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由于美国投资人的合规成本和风险增加,其对中国在相关领域的投资将更为谨慎。 《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其中提出双轨化投资引导策略:一方面通过激励措施吸引盟国资本投向美国本土;另一方面强化针对 “外国对手”(主要指向中国)的投资管控机制,旨在保护美方关键技术、核心基础设施、个人数据及其他敏感领域安全。对于CFIUS而言,备忘录明确将扩大CFIUS对中国在美投资的审查权限,收紧中国资本在美敏感行业的准入限制,并且终止现行与中国相关的CFIUS缓和协议机制。对于Reverse CFIUS而言,备忘录明确将扩大其涵盖的商业领域以及投资类型,比如生物技术、高超音速技术、航空航天、先进制造业以及定向能技术等。 问题二: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下,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转口贸易”绕开美国对华加征的多种关税? 关于“转口贸易”,企业应高度谨慎使用此策略。美国对涉嫌通过第三国规避加征关税的行为(即原产地规避行为 / Country of Origin Circumvention)打击力度很大。简单贴牌、组装、轻微加工或换包装等形式的“转口贸易”,往往难以改变货物的原产地判定,可能构成规避行为(Circumvention),导致以下严重后果:...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