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锣之前:港股上市新周期的规则演进与合规必答题

鸣锣之前:港股上市新周期的规则演进与合规必答题

问题一:赴港上市前,对赌清理、代持还原、红筹拆除,办完手续就算处理好了吗? 不一定。这三件事都要往前追溯原因,往后检查影响。 对赌清理,不能只看终止协议有没有签。回购、估值调整等权利由谁承担、何时触发、何时终止,都要逐条核对;如果权利已经触发,还要查清是否留下未履行的义务或争议。 代持还原,还原这个动作不难,难的是还原的证据链经得起穿透核查——当年的出资资金流、完税凭证、双方确认函缺一不可,实务中代持人失联、去世、翻脸的案例我们见得太多了。 最后说拆红筹:注销境外SPV、注销37号文登记是基本动作,真正的风险关注点在税务——境内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财产可能触发个税,税务合规和外汇合规都是上市过程中需要关注。 从中国律师的角度,关键是把每一步的交易事实和合规依据查清楚,让历史沿革经得起境内备案核查,也能在香港上市文件中解释清楚。常见的是问题,从来不是答案。每家公司的历史沿革都是”孤本”,用别人的模板或者以为简便的方式处理,往往最后麻烦的还是自己。 问题二:与A股IPO相比,港股IPO的过往特点的是审批易发行难,那是不是意味着,港股IPO递交完A1申请上市就成功了一半? 时过境迁,这个结论已经不成立。根据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数据,截止今年8月31日,已递交A1申请但尚未获得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的主板申请共有501例,同时,我们预计今年底到明年初将有一波新的港股IPO申报高峰,这意味着501例的滚动数据很可能会持续增加。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官网公告,近期中国证监会每周通过备案的数量是2例,考虑到目前绝大部分的港股IPO的申请人都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后方可进入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聆讯环节,这也意味着港股IPO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堰塞湖。决定企业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因素有很多,根据我们的经验,最关键的因素主要包括:是否属于特定敏感行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否属于红筹架构等,此外,国有股标识、股权清晰、网络安全、业务合规等也属于影响因素之一。对于港股IPO申请人而言,需要充分认识到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环节正成为港股IPO申请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申请人需要高度重视中国证监会关注的合规事项,未雨绸缪,这样才能最终顺利通过备案进而完成香港上市。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地缘政治时代,海外并购的监管围堵与突围路径

最近几年,在跨境投资并购领域,大家普遍的感受是:我们的交易越来越多地受到投资目的地国的监管影响,给交易的签约和成功交割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即便中国的收购方在目的地接受了一些缓解措施、成功进行了交割,在交割之后的整合中,也会受到很多的制约。在11月的论坛上,我们将讨论”地缘政治时代海外并购的监管维度与突围路径”:在面临当前地缘政治相关的各种挑战下,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是不是还是一个国际化和出海的好时机?在应对诸多监管措施的时候,中国企业在具体项目的应对和中长期布局两个维度,可以有哪些策略,能够提高海外并购项目获得目的地国批准的成功概率?最后,从交易文件和交易流程控制上,有哪些方面我们能够有所举措,实现”进可攻、退可守”的效果,控制因为目的地国行政监管措施而额外发生的交易成本?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穿透表象,聚焦实质:刑事治理视野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问题一:为什么要谈“穿透表象,聚焦实质:刑事治理视野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这个话题? 谈这个话题,是因为从当前刑事治理的系列案件来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来源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复杂化,而刑事评判重在穿透表象、聚焦实质,与民商事强调强调合同相对性、商事外观主义明显不同。防范企业刑事风险,只做制度、流程、合同等维度的形式合规,不深入行为实质,很难切实有效的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形式合规扛不住刑事穿透,实质合规才是护城河。 问题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多元化、隐蔽化、复杂化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就“多元化”而言,风险不再仅来自传统的经营行为,而且来自商业模式、交易结构、合作伙伴、销售策略等多重源头;就隐蔽化而言,风险常被看似“无关联”、“不知情”、“未参与”、“无因果”等表象掩盖,看似合法,实则有罪;就复杂化而言,风险往往沿着交易链条,在不同主体开展网络化传导,而刑事治理越来越注重实质判断、逆向溯源,刺穿主体隔离墙、穿透因果关系链。因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难、切割难、补救难,防范必须要穿透表象,聚焦实质。 问题三:企业如何做到“穿透表象,聚焦实质”,进行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企业要做到“穿透表象,聚焦实质”,可以从如下五个维度展开:一是穿透商业模式:严控系统性风险,创新守住合法边界,严防合作伙伴风险导入;二是穿透合同关系:不以合同相对性对抗刑事因果关系,看行为实质而非表面约定;三是穿透主体隔离:控制风险不是转嫁风险,主体隔离并非有效风控;四是穿透主观说辞:“不知情”“未参与”往往不影响刑事推定明知、概括明知的认定,勤勉尽责也可能成为关键作用力;五是落地靠实质合规:确立切实有效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引入刑事专业律师转到实质合规建设,将刑事逻辑前置嵌入业务、交易、合作的全流程。 问题四:纸面合规,为什么挡不住一次执法? 企业内部谈合规,习惯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度上墙、流程上会、文件归档,看上去滴水不漏。但这套逻辑有一个前提错误,它假定刑事司法评价的对象是文件,而实际上,刑事司法评价的对象始终是行为。 一笔交易可以走完全部内控审批,签字页完整,形式要件齐备。如果它的实质是利益输送或者资产侵占,内部审批流程并不能阻却违法性。办案机关关心的是这笔钱最终去了哪里、由谁决策、主观上是否明知,而不是流程单上有几个签名。 因此,合规体系的价值不在于制度的数量,而在于它能否回答三个问题:事前能否识别风险,事中能否固定证据,事后能否还原事实。如果一套体系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后,无法向办案机关说明企业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那么它在法律意义上就是不存在的。 问题五:经营中的瑕疵,能否等同于犯罪构成? 在部分涉企案件中,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以企业经营中的瑕疵,替代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 具体表现为,将虚假宣传、发货延迟、资金占用等经营层面的不规范行为,直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而对核心构成要件缺乏充分举证。这在法定犯领域尤其需要警惕。法定犯以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存在质的差异,不能简单以违反行政法规推定刑事违法成立。 刑法谦抑的要求是审慎,而不是不处罚。它要求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作出独立而审慎的评价,防止入罪标准在个案中不当降低。 对企业而言,这提示两点。一是日常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纠正并留存整改记录,避免在多年后被重新评价。二是当指控停留在经营瑕疵层面时,辩护应当回到构成要件本身。 问题六:企业与个人之间,责任边界在哪里?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在实务中并不总是清晰。 民营企业普遍具有人合性大于制度性约束的特点,实际控制人和核心高管往往同时是决策者、执行者和受益人。这种结构在经营上是效率来源,在刑事风险上则是传导通道:企业的经营行为容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个人的决策行为又容易被从单位行为中剥离出来单独评价。 《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大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制范围,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与刑事责任同步提高。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在强调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依法保护,两个方向同时存在。 企业可以做的,是把边界提前画出来。重大交易的决策记录、授权链条、资金审批程序,如果能够完整留存,事后就具备切割责任的事实基础。事前留痕,事中留证,事后才能说清。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反舞弊的制度构建与调查策略

问题一:企业应当如何做好有效舞弊线索的挖掘与调查? 舞弊线索来源包含内部举报、业务异常数据、审计发现、外部投诉等,大量线索混杂无效举报、主观猜测,企业首要工作是建立线索筛选机制。 线索挖掘不能仅依赖举报通道,应当联动业务、内审、法务,通过交易数据比对、异常往来、采购销售异常波动主动发现疑点。启动内部调查前,要厘清调查边界,固定原始证据,规范访谈、资料调取流程,防范取证瑕疵导致后续证据不被司法采信。 调查过程要平衡保密与程序合规,避免证据灭失,同时防范调查行为引发劳动争议、名誉侵权。区分初步核查与正式调查,对查实的舞弊事实做好证据闭环,为后续内部处置、民事追责或者刑事移送打下基础。 问题二:舞弊线索移送控告的受案标准是什么? 企业向公安移送舞弊线索,不等于提交材料就可以立案。司法机关受理控告,核心看犯罪事实是否有初步证据支撑,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标准。 材料需要明确主体身份、涉案事实、涉案金额、损失结果,证据方面则需要达到基础性证据链闭环,不能仅提交主观怀疑。 企业应当区分内部违纪、民事侵权、刑事犯罪边界。移送前完成内部初步固定证据,梳理损失计算依据。即便达到刑事标准,也需要按照公安立案要求整理控告文书与证据清单,提升线索被受理立案的成功率。 问题三:处理舞弊案件时,公司会面临哪些刑事风险? 很多企业在处理舞弊线索时,仅聚焦追究员工舞弊责任,却忽视了自身潜在刑事风险。公司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来自三个维度: 一是单位犯罪风险。 例如部分企业本身经营过程中存在灰色地带,如商业回扣行为,如果员工利用经手此类行为的便利,进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查处舞弊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单位犯罪的风险;又如,高管在实施职务侵占过程中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自身被以单位犯罪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二是公司治理责任被穿透追责。 两高新规《贪污贿赂解释(二)》大幅强化了追赃挽损力度,贪腐所得赃款赃物及其衍生资产一律追缴。即使是高管个人的行贿行为,也可能会穿透到公司业务收益。 三是反舞弊内部调查阶段,如过程不规范,可能出现非法获取个人通讯信息、非法取证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 因此,企业反舞弊要同步做好风险隔离,一方面避免个别员工的违法行为“升级”为公司层面的刑事风险,另一方面规范内部调查、证据固定、对外控告全流程的合法性,避免产生新的刑事风险。 问题四:两高新规对民企反舞弊合规有哪些实质影响? 《贪污贿赂解释(二)》核心变化是统一非公领域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罪名入罪门槛下调,对民营企业反舞弊带来刚性约束。 此外,新规还明确股权代持、预期利益等新型隐性舞弊的认定规则,也强化单位行贿追责、财产混同情形下穿透追责规则,企业自身也面临被追责风险。 一方面企业维权力度提升,员工舞弊更容易实现刑事控告;另一方面企业内控缺陷会直接放大刑事风险。 民企需要摒弃过去 “重事后追责、轻事前防控” 模式,重新评估采购、销售、商务合作等高风险环节,反舞弊合规从可选治理项,转变为企业必须落地的刑事风控工作。 问题五:两高新规下,反舞弊制度应当如何布局与落实? 企业反舞弊制度不能停留在纸面,应围绕“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追责”,对标新规完成全链条闭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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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破产重整投资的时代机遇

问题一:在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市场风险有序出清的环境下,投资人应如何重新评估投资标的的选择? 当前环境下,重整投资面对的不是单一标的的估值,而是对于投资目标、监管力度和退出路径等的综合研判,其中,明确自身投资目标是开展重整投资的首要前提。当前重整投资市场上存在两类截然不同的投资标的,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独特价值,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能够帮助投资人快速获得上市定位并获得一个持续连接资本市场的平台,实现自身资产的证券化。而投资非上市公司则可以承接企业既有资质、产能、产业链,节约重置成本。 在确定自身投资目标的情况下,投资方应依据企业的主营业务竞争力、债务规模、股权结构、历史遗留问题、监管力度等,综合评估重整投资顺利落地的难易程度。同时,投资决策必须闭环,除测算企业价值与投资规模以外,需要提前锁定收益实现路径与回收周期,才能实现全面的重整投资判断。 问题二:从产业投资人到财务投资人,不同主体的核心定位与盈利逻辑存在哪些本质差异? 重整程序中通常根据债务人企业主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出资人运营能力及诉求、偿债资金需求以及投资人诉求等,选择引入单一类型投资人或“产业+财务”联合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以注入优质资产、导入产业资源为主要投资方式,目标是形成产业协同效应,对投资人的产业资源、资金实力以及运营能力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多适用于债务人企业管理效率低下、主业盈利有限,但固定资产、资质或渠道等价值较高的情形。产业投资人通过取得企业控制权,深度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推动资产增值,从企业的持续经营发展中获取收益,通常退出周期较长。 财务投资人则以提供偿债资金、资本中介及流动性支持为主,通常不参与日常生产经营决策。财务投资人收益主要来源于重整完成后的经营分红、股权增值及转让退出,获取财务回报,追求快速退出。 当前市场上,产业投资人相对稀缺,而财务投资人则更多处于机会竞争状态,投资人应当结合自身资源与能力以及债务人企业实际情况明确自身定位及参与路径。 问题三:重整投资的收益边界与风险防火墙,重整投资的收益如何安全落地? 重整投资并非简单的“捡便宜”。收益要落地,风险要锁住,合规要守住。在当前监管体系日趋完善,投资人招募流程、股权受让价格等合规要求日益公开透明的背景下,重整投资人应当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 同时,重整投资的复杂性决定其决策逻辑不应局限于单一环节,而应构建价值发现、投资测算、风险锁定与收益实现的完整决策闭环。投资人在投前不仅应当以合规定价锁定投资成本,在合规前提下平衡投资规模、控制权取得和债务清偿安排,还需要提前锁定收益实现路径与回收周期,在重整程序结束后的投后管理阶段积极作为,持续跟踪企业重整后的实际运营状况,并提前布局合规退出方案,确保收益能够安全、有序地实现。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跨境期权的商事实践——从协议安排、跨境行权到争议处理

在跨境架构与海外上市体系中,涉外公司架构下的跨境员工期权,是企业绑定核心人才,支撑融资发展的核心商事制度。跨境公司架构,比如拟海外上市项目,往往涉及境外主体授予境内员工的跨境股权激励安排,是横跨境内外公司法、境内劳动法与涉外争议规则,条款细微差异,即可引发确权失效、行权受阻、巨额纠纷与上市合规瑕疵,是当前跨境商事领域非常高频、复杂的实务难点之一。 本次商法论坛,聚焦三大核心链条:跨境期权协议安排、跨境行权落地、跨境争议处理,层层拆解相关法律逻辑与实务规则。 第一,跨境期权的协议安排,是效力之本。涉外公司架构天然存在 “境外合同、境内用工、双法域叠加” 的特征。期权由开曼、BVI 境外主体授予,但全部劳动履行、激励对价、员工主体均在境内。
这就带来核心法律问题:境外期权条款如何与中国劳动规则兼容?归属条件、离职回购、竞业等条款,如何做到境外上市合规、同时境内司法可执行?协议架构的严谨性,直接决定整套激励体系的合法基础。 第二,跨境行权规则,也是期权落地关键。大量企业的痛点,不是没有期权,而是期权无法顺利行权、无法合法确权、无法闭环落地。 清晰、完整的行权合规路径,是真正实现激励价值的核心保障。 第三,跨境争议处理,是风险底线。近年来,跨境期权纠纷激增:离职回收争议、估值争议、境外协议效力认定、涉外法律适用与管辖冲突成为常态。
司法与仲裁目前普遍采用穿透式审查思维,结合境内劳动关系实质履行,重新界定境外期权协议的权利义务边界。如何区分商事属性与劳动属性、锁定准据法、固定违约责任、实现有效追责与执行,成为跨境商事争议的全新议题。 本次论坛,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分享,从协议合规筑牢效力基础,到规范行权实现商业落地,再到争议规则守住风险边界,跨境员工期权已经从简单的人才激励工具,升级为一套完整、精密的跨境商事合规体系。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新形势下,企业出海美国面临的供应链合规挑战与突围路径

问题一:面对不断变化的美国关税政策,中国企业应如何调整供应链战略? 近年来,美国对华关税政策不断调整,301条款、232条款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相互交织。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如何平衡关税成本、供应链稳定性和长期市场布局?中国企业制造出海,China Plus One,是否仍然是有效的应对策略? 关税问题已经不再只是简单的成本计算,而是直接影响企业的全球生产布局、投资决策和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东南亚、墨西哥等地建立生产基地,但海外建厂是否真正能够降低美国关税风险?如何避免新的原产地认定和反规避调查风险?我们将邀请几位具有丰富出海经验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分享他们在实际经营中的判断与选择。 问题二:美国供应链监管日益严格,中国企业最需要关注哪些新的法律风险? 除了传统的关税和双反调查,美国近年来还加强了对强迫劳动、出口管制、供应商股权结构、关键技术和供应链透明度的监管。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合规要求,中国企业如何识别最重要的风险?又应如何协调法务、采购、生产及业务部门,建立有效的供应链合规体系? 过去企业可能主要关注产品能否出口、需要缴纳多少关税。现在,美国监管机构和客户还可能进一步关注产品使用了哪些原材料、供应商由谁控制、生产过程中涉及哪些技术,以及整个供应链是否具有可追溯性。这些要求不仅增加了合规成本,也可能影响企业获得美国客户订单的机会。我们希望通过这场讨论,了解不同企业如何在实际经营中找到风险管理与商业效率之间的平衡点。 问题三:美国加强海关执法及举报人制度,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近年来,美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通过海关处罚、《虚假申报法》(False Claims Act)以及举报人制度打击关税欺诈和供应链违规行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哪些看似普通的海关合规问题可能演变为重大法律风险?企业法务应如何提前预防,并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应对? 美国海关执法正在呈现多部门协作、民事责任与刑事风险并存的特点。原产地申报、海关估价、产品归类等问题,一旦涉及明知而作出的虚假陈述,就可能产生远超补缴关税本身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举报人制度也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将结合近期美国执法案例,与企业法务负责人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预警机制,以及面对政府调查时如何保护企业利益。 问题四:面对不断变化的美国监管环境,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从风险控制者转变为商业战略的参与者? 供应链调整、海外投资、供应商选择以及美国客户合同谈判,都涉及重要的法律合规问题。在这些商业决策中,企业法务部门应该在什么阶段介入?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为企业创造实际的商业价值?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法务部门的作用已经不再局限于审核合同或处理纠纷。无论是海外工厂选址、供应链重组,还是美国客户提出新的合规要求,法律判断都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商业决策。我们特别希望听到来自企业一线总法律顾问的真实经验:他们如何与业务团队合作,如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以及如何将合规能力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当 AI 坐上被告席:新型技术争议的责任分配与应对

问题一: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份文件把“AI出了事谁担责”讲清楚了吗? 讲清楚了一半。定下来的是基本框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没有过错,看应用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也看各方采取的预防措施、对风险的预见和控制能力。责任不取决于你是不是AI公司,取决于你管没管、管到什么程度。意见还要求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等不同模型,对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合理划分责任。这与我们一贯的分层立场同构:开发方对模型缺陷负责,部署方对场景适配负责,使用方对最终决策负责,谁都不为别人的环节兜底。 另一半,在它没写的部分。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坦言有两个问题分歧很大、暂不作规定:AI生成内容有没有版权?未经许可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怎么定性?留白并非回避,它把答案交给了接下来的个案与实践。规则空着的地方,企业的合同和记录要先补位。怎么补,后面几问展开。 问题二:同样是AI生成的内容出了侵权,为什么有的平台被判赔偿,有的全身而退? 对于AIGC公司来说,生成的内容即是产品。 与将AI当辅助工具的公司不同,AIGC生成的内容直接面向市场,产生经济价值。AIGC生成物一旦侵权,“仅是商业使用者”的抗辩空间较小。实务背景下,有三个关注点。首先是来源。即AIGC的语料、素材库的授权链是否完整、许可范围有没有覆盖商用。其次是生成后的复合与记录。即是否对知名IP、真人肖像与声音这类高风险要素设置过滤加人工复核,保留提示词与生成记录,并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作显著标识。最后是发布前的筛查与发布后对侵权通告的反应。上线前做相似度筛查,接到通知快速核查、下架,都会影响责任承担的比例大小。 从2024年的“杭州、广州奥特曼”系列案到2025年的“上海美杜莎”案,有平台被判侵权或帮助侵权,也有平台因及时下架全身而退。今年9月,最高法涉AI审判意见把这条经验写成了规则,认定责任要综合考量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参与度、必要措施和获利情况;对肖像、声音类要素,通知后的必要措施也明确到停止生成、屏蔽相关生成指令。所以对于AIGC公司,差别不在技术,而在管理。公司越能直接从内容获利、生成内容越有识别性、干预能力越高,其注意义务就越高。 问题三:人把判断一步步交给AI之后,出了事还是人来担责吗? 司法实践中,“使用方担责”是正在形成中的默认规则,但其边界正在移动。 以自动驾驶场景为例,从前,辅助驾驶之下,驾驶人仍是第一责任人。但有两个变量,正把这条线往技术方一侧推。 第一个变量是控制权切换。人的介入越少,责任越前移。今年7月修订的深圳智能网联汽车条例明确,“有条件自动驾驶”出了事故,赔偿仍找驾驶人;高度、完全自动驾驶,责任转由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因缺陷致损的,第一责任人赔付后向生产方追偿。不难看出,立法者自己也在跟着技术,一格一格地挪线。 最高法9月的意见也画了一段:辅助驾驶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致损的,可以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方、销售方赔偿;为查明事故原因,法院还可以要求生产方、运营方在必要范围内交出事件记录数据。 二是合理依赖。当系统长期表现稳定,仍要求人逐条全面复核,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引入AI的初衷。使用方的注意义务该设在哪里?按AI参与程度区分进行再次判断归责可能是方向。 值得探索的是,是否可以先在合同和操作规程里把它固化下来,即谁有能力校验,谁承担校验义务;无力校验的,交给责任险和责任上限去消化? 问题四:AI新规密集出台,企业的合规体系应当从哪里搭起?有没有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第一步? 从我们接触的项目看,AI公司的合规风险常常源于说不清自己有什么。 规则是公开的,家底是自己的。用了哪些模型,自研、开源还是接入了API?喂了哪些数据?部署在哪些场景、面向谁、由谁维护?这些问题回答不齐,合规无从下手。因此,合规的第一步,是整理台账,把模型、数据、场景登记在册,做好备案。 第二步,在台账上分级。今年五月的《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明确了分级治理的概念,敏感领域从备案管起。例如,涉人身安全、金融、未成年人的场景从严,测试、审核、记录一样不少,低风险场景则可轻量管理。 第三步,义务落到具体的人。公司可以在模型上新、场景扩展时自动触发评审,替代一年一次的运动式检查。有了台账才好判断新规管不管自己。 台账还有一层新分量。最高法9月的意见明确,掌握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对方的主张成立。真到了法庭上,家底清不清,直接决定说不说得清。 问题五:站在公司法务的角度,未来十二个月最值得关注的规则变化有哪些? 立法在提速。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立法,国务院年度计划提出加快推进综合性立法,全国人大也将其列入预备审议项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这是自动驾驶第一次进入国家法律的修订程序。这些都还在起草和审议中,正是公司表达意见的窗口。 司法已经落子。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归责原则、证据规则第一次有了全国口径。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意见选择留白,同时把通道留给了实践:新类型案件提级审理、进入案例库,下一条规则很可能从某家企业的个案里长出来。正在应诉或维权的公司,其实就在参与定规则。 执法在铺开。生成内容标识的检查已经常态化,智能体新规今年五月落地,拟人化互动服务七月起纳入监管,修订后的深圳智能网联汽车条例也从七月起施行。规则出台的间隔,正在以月计算。 规则密集落地的阶段,逐条追热点追不过来。我们给客户的建议通常很简单,建一个法规雷达,每季度更新一次义务清单,对着自己的台账看增量。解读文章年年有,真正稀缺的,是一张属于自己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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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财产追索与争议解决

问题一: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索资产时,有哪些机制可以帮助实现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回收? 在美国,债权人不仅可以追回被挪用的本金,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机制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第一,判决利息的累积。 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附带较高的法定利息,各州利率不等,例如9%、12%乃至14%。对于诉讼周期较长的案件,累计利息本身即可构成相当可观的额外回收金额,远高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 第二,损害赔偿。 诉讼标的并不局限于被挪用的资金本身,还可以涵盖因资金被挪用而对公司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害。换言之,若资金的非法挪用导致公司在业务层面蒙受损失,债权人可就该等损害提起赔偿请求。 第三,惩罚性赔偿。 美国部分反欺诈法律规定,在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法院可判令被告承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该等机制既具有惩戒功能,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大幅超越本金损失的回收空间。 问题二:中国债权人如何主动利用美国破产程序追回债务人资产? 美国破产程序通常被视为债务人的保护机制,但对中国债权人而言,它同样可以成为主动追索的重要工具。在债务人于美国存在资产的情形下,破产程序往往能够打开此前难以突破的追索局面。 在美国对外国公司申请破产的门槛较低。实践中,债务人只需在美国境内持有银行账户或持有少量资产,即可满足美国法院的管辖要求。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追索空间远不止于申报债权、等待分配。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协作,债权人可以系统性地调查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联方,并就破产前已发生的资产转移行为提起诉讼,将转移资产重新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程序与接管令、欺诈转移诉讼等手段协同运用,往往能够实现超出预期的追索成果。 在我们代理的一宗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受委托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特别诉讼顾问,在破产程序内对债务人的实控人、高管等关联方展开系统性追索。在客户实际损失仅为两千余万美元的情况下,我们最终为客户追回的总金额超过一亿美元,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四倍。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一超多极制裁管制下,跨国企业神经中枢的免疫与突围

问题一:在中国反制措施与西方国家贸易限制并行的大背景下,企业的合规平衡点在哪里? 当前企业同时面对两套方向相反的约束。一边是美国、欧盟等持续收紧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与次级制裁;另一边是中国以《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出口管制制度为核心的反制与阻断体系。结果是:既不能实质性违反或高风险触及西方管制制裁,也不能被认定为协助执行外国不合理、歧视性限制措施。 平衡点不在“选边站”,也不在把两套清单简单叠加,而在于把相关管制制裁要求合理“内化”到企业自己的合规体系中。内化的含义是:以自身业务场景、客户结构、货物流向、资金路径和最终用户为出发点,把外部规则转化成可执行的内部标准——筛查、分类、授权、记录与例外处理——同时在制度文本、对外口径和决策留痕中体现中国法立场:不主动、不协助、不过度执行外国单边制裁。 “不过度合规”与“两边安全”可以同时成立。对确实存在西方执法连结点的交易,应做风险分级、许可评估和替代方案;对主要面向中国市场、不构成外国管辖基础的业务,则不宜把外国清单当作国内法来执行。破局关键,是让合规服务经营与法律安全,而不是把外国制裁原封不动复制进日常决策。 问题二:企业如何确保合规中枢时刻跟上最新管制制裁措施,并培养出独立的自我合规能力? 外部团队可以提供规则解读和跨境口径,但企业若始终把判断外包,就很难形成自己的中枢能力。真正可持续的做法,是把“追踪更新”建立在“摸清家底”之上。 更重要的一步,是在前期对公司整体贸易合规状况做一次不重不漏的摸底排查:系统梳理进出口商品与技术、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海外主体与中间商、银行与物流通道、历史交易对手,以及可能触及的清单、许可和连结点,据此正确评估风险暴露程度。排查清楚,才能区分哪些政策变化必须立刻响应,哪些只是噪音,避免合规资源平均用力。 在摸底基础上,再做好两件事。一是加强对中美欧管制制裁及中国反制措施的持续追踪,并协调好与外部团队的分工:谁负责清单与执法动态,谁负责个案评估,谁负责监管沟通与争议预案,形成固定升级路径。二是加强对业务、采购、销售、财务及合规人员的培训,把筛查、记录、上报做成日常动作,而不是法务部门单兵作战。 排查、追踪、协同、培训一旦形成闭环,企业就会逐步具备自我合规能力,把外部冲击转化为可管理的内部免疫力,而不是每逢新规都从零开始。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