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与数据资产:从体系搭建到可入表数据资源管理
问题一:企业合规体系常陷入 “纸面合规、落地难”,如何从制度搭建走向真正有效运行? 多数企业合规体系停留在制度汇编、流程上墙,执行断层、监管一查就漏。核心破局:一是合规嵌入业务全流程,将审查节点植入合同、采购、投资、数据处理等关键环节,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防控;二是压实业务端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合规第一责任人,把合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三是建立闭环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合规巡检、举报核查、整改追踪形成 PDCA 循环;四是培育合规文化,分层培训、案例警示、高管带头践行,让合规从法务工作变成全员习惯。 问题二:法务、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多头管理、协同低效,如何才能实现一体化融合? 四套体系职能交叉、标准不一、重复劳动,是集团型企业普遍痛点。解决方案:一是顶层设计统一,由董事会牵头、法务总牵头,明确 “法务引领、合规筑基、内控支撑、风险兜底” 定位,消除多头管理;二是流程与数据打通,整合审查清单、风险库、管控节点,建立共享平台,避免重复审核、信息孤岛;三是组织与人员融合,设立跨部门协同小组,关键岗位兼任,降低沟通成本;四是统一管控口径,集团标准化合规手册与风险地图,子公司本地化适配,确保上下一致。圆桌将拆解一体化架构、权责清单与实操工具,助力企业降本提效、穿透管控。 问题三:企业搭建完合规制度后,如何让合规文化真正落地扎根,避免流于形式? 合规制度是基础,文化落地重在日常常态化运营。一方面将合规要求全面嵌入业务全流程,在合同审批、商务往来、人事管理、市场拓展等环节设置合规管控节点,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主动遵守合规规范,实现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另一方面搭建内部合规交流渠道,定期开展合规座谈、风险答疑、合规经验分享会,及时解答员工工作中的合规疑问。此外持续丰富内部合规宣传形式,借助企业内部平台推送合规知识、风险提示,长期营造浓厚合规氛围,逐步把硬性制度要求转化为全员自觉行为,让合规文化长久扎根企业发展之中。 问题四:数据入表融资前的数据确权与数据合规具体怎么做? 数据入表融资阶段,先开展数据资产确权。全面盘点企业存量数据,梳理采集、加工、衍生全链路,界定数据权属边界,区分自有数据、授权使用数据,固定权属证明材料,明确资产可归属、可独立支配。 同步落地前置合规治理,完成数据分类分级,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补齐合规授权协议,排查非法获取、违规归集等问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合规自查整改,形成完整合规台账。 依托专业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合规无瑕疵,满足入表计量、资产评估与投融资尽调核心要求。 问题五:数据跨境业务如何做到数据跨境合规? 开展数据跨境合规,首先全面摸排数据流转场景,对传输数据完成分类分级,精准识别重要数据与大量个人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匹配合规路径,区分安全评估、备案、专项认证、合同报备等合规方式。 规范数据源头收集授权,完善跨境传输协议,落实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对敏感数据做脱敏脱密处理。搭建内部跨境管控体系,建立审批、应急处置机制。 依法履行法定审批备案流程,留存全流程合规资料,出具专项合规法律意见,常态化动态巡检,全方位防范跨境传输行政处罚与民事法律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
问题一:在目前全球税务透明的大环境下,随着CRS 2.0的实施,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全球资产配置和税务风险应如何应对? 近年来中国的高净值企业家们越来越多关注到税务合规这一议题,由于OECD在2014年推出的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大量的中国高净值客户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被所在地金融机构自动交换回中国的税务机关,从而被要求补交中国税,有些还会涉及到随着CRS 2.0的推进,税务居民信息即将进入多重信息报送、不动产和加密货币资产同步进行信息交换的时代。只要账户持有人被认定为双重或多重税务居民,金融机构需将账户信息同步上报至所有对应辖区。 CRS 2.0还新增了合理性测试,例如,账户持有人自行申报是海外低税地区的税务居民(例如香港、新加坡),却使用内地手机号、登记内地地址、资金频繁转回内地,金融机构可直接质疑身份并要求实质证明,无法提供则会进行多重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与此同时,高净值企业家常面临“中国税收居民”与“资产所在国税收居民”的双重征税问题。根据中国税法,若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中心在中国,即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申报个税。此外,许多高净值企业家拥有多国国籍或长期海外居住经历,其税务居民身份的复杂性将直接影响资产传承的税负。 在对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时,需要先根据企业家群体的实际情况,梳理其税务居民身份。其次,尽早完成企业家所持股的企业经营风险和家庭资产的隔离。例如,定期检视企业家可能为企业承担的潜在担保责任履约的风险,在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以家族信托或保险等方式明确传承路径,减少未来发生人身意外时产生的企业持续经营的风险和继承过程中的争议。最后,可以善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依法申请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减轻整体税负。 问题二:针对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家境外信托的税务调查,是否未来设立家族信托特别是离岸家族信托将不再具有意义? 全球涉税信息交换正经历从账户余额信息向财产实质上的控制人的转变。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单纯以移民不移居为导向的税务身份规划将不再成为少交税款的保护伞。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加强了对海外红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设立的离岸信托的税务稽查,要求就离岸信托收益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申报相关信托投资收益。种种升级版的税务合规要求都表明,无论是单纯取得海外身份,还是简单的将海外资产置入离岸信托,都无法面对各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实质持有离岸资产的审查和质疑。 离岸信托的税收管辖权正从“设立地”转向“实际控制与管理地”——若信托的设立仅以规避税收为目的,则中国税务机关有权以《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反避税原则,认定信托的设立是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从税收层面否认信托的存在,从而信托投资收益有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人的应税所得,面临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甚至加征利息。 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国税务机关对离岸信托的监管日趋严格,家族信托在传承与治理方面的作用,仍是高净值客户选择这一传承工具时的重要考量。正因为全球税务透明化的推进,信托这一工具才得以回归其诞生时的本意,促使委托人在使用这一工具时,更加深刻地思考设立信托的初心。 问题三:在“金税四期”与“以数治税”背景下,企业法务总监因公司税务违规被追责的风险陡增,应如何构建个人职业风险的“防火墙”? 法务总监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在税务合规链条上承担着日益重要的监督与执行职责。在“金税四期”大数据穿透式监管下,税务机关不仅能精准识别企业层面的税务风险,更能追溯到具体决策和执行环节的责任人。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发生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法务总监若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构建个人职业风险“防火墙”,需从三个层面着手。首先是职责边界清晰化。在内部制度中明确界定法务部门在税务合规中的角色是“监督与建议”,而非“决策与执行”。所有重大涉税决策,应该有必要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可追溯性。其次是专业意见书面化,对于发现的潜在税务风险,法务总监可以及时向管理层提交书面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这不仅是履职尽责的证明,也是未来可能的责任承担依据。最后是持续学习与外部借力。税法更新频繁,法务总监需保持对最新法规的敏感度,对于复杂涉税事项,可以考虑引入外部税务专家的协助,避免判断失误导致的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AI时代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
问题一:企业如果要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除了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外,还有哪些其他可行手段? 企业维护竞争优势,除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外,亦可从以下方面构建自主保护体系: 首先,建立竞业限制制度。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而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需要企业与员工达成协议、用约定的方式限制员工在离职后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时间里,不得到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其次,构建专利保护体系与商业秘密相辅相成。企业可灵活采取“先商业秘密、后专利”或“分阶段、分内容组合保护”策略,实现保护期限与保护强度的最优配置。 再次,运用商标权与著作权构筑外围壁垒。商标权通过品牌建立消费者认知与忠诚度,阻止市场混淆,维护商誉;著作权则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 最后,优化市场策略与深度绑定客户。企业可通过持续技术迭代使竞争对手始终处于追赶状态,或通过定制化服务、排他性协议等方式深度绑定客户与供应链,有效抬高竞争门槛。 企业以合法、明示的佣金限制机制为基础,结合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工具,并持续创新与优化组织管理,方能形成多维度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问题二:企业主理人若欲利用侵权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竞争优势,在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可以追究其哪些其他法律责任? 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企业主理人若希望借助侵权请求权维护自身竞争优势,除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经济赔偿外,还可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进一步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这三种责任亦可并行追究,以实现维权及维护自身竞争优势之目的。 行政责任的追究,重在“快速制止”和“惩戒”。权利人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这种方式往往比漫长的民事诉讼更能及时制止侵权。 而当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触发刑事责任的严厉打击。例如,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即可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旦构罪,侵权人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罚。 总体而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既可依侵权情节的轻重分层次、分情况单独适用,也可在必要时并行追究。权利人可根据个案情况,在维权强度与效率之间灵活选择最有利的追责路径。 问题三:权利人获取侵权人侵权证据的过程中,可采用的取证思路主要有哪些? 权利人获取侵权证据的策略,已发展为“刑事威慑取证、行政高效取证、民事举证倒置”三位一体的体系。 在刑事路径上,权利人应优先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推动刑事立案。借助《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强制性调查权,实现对关键证据的固定与提取。这一路径取证力度最强,尤其适用于涉及核心技术资料等高度敏感信息的案件,能够有效解决权利人“进不去门、拿不到证据”的现实困境。 若刑事立案因门槛较高或初步证据不足而受阻,可转向行政路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法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开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询问调查,形成公文证据。行政路径启动快、成本低,且当前行政机关已具备提取后台数据、恢复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技术能力,是初步举证的理想手段。 在民事路径上,实践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取证相对困难。但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完成“接触+实质相同”的证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方,由侵权人自证其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或系独立研发。 总之,权利人宜构建“刑事先行、行政接续、民事兜底”的维权策略,综合运用三大路径,确保维权通道畅通。 问题四:AI时代,文化创意企业面临哪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AI背景下,文化创意企业的日常业务经常涉及员工职务创作、委托艺术家或者供应商提供委托创作,企业与全球各地的创作者开展内容合作并获得肖像/声音授权、采购并使用第三方素材(如图片、音乐、字体、视频片段、模板工具等)亦为常见的业务形态。 在多主体参与的内容供应链中,知识产权的确权、流转与授权链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AIGC作品可版权性:全球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标准尚不统一,部分法域可能拒绝无“人类作者”的作品登记,导致企业无法主张版权或授权。 输入端侵权与商业机密泄露: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或敏感资料输入AI工具,可能构成侵权或泄露商业秘密。 输出端实质性相似与公众误导:AI生成内容若与现有作品、角色或商标近似,可能引发侵权或误导公众。 人格权与AI合成授权:使用KOL或公众人物的肖像、声音等素材进行AI合成,若授权不明,易引发人格权纠纷。... Read More
港股上市实战策略
问题一:当前港股IPO申请量仍处高位,企业法总在准备上市文件时,最常遇到的质量把控痛点是什么? 最突出的痛点是上市文件及提供给专业人士的材料质量把控不足。证监会2026年1月30日通函明确指出:披露不充分、分析不到位,加上过度依赖外部律师、会计师等顾问却缺乏有效内部把控,都可能导致材料被监管反复打回。很多法总反映“文件看似完备,却反复返工,严重影响上市进度”。 6月26日圆桌将重点分享如何从尽调源头把控文件和专业材料质量,打造高质上市文件。 问题二:企业法总如何与保荐团队高效协作,共同破解资源瓶颈,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监管已将主要人员同时负责活跃IPO项目的数量列为红线,合格签字主要人员短缺已成为行业共同挑战。很多项目因双方沟通和工作流不畅,导致保荐团队资源紧张、推进效率下降。企业法总最关心的是:如何通过优化协作方式,帮助保荐人更高效、更有效地执行项目。 本次圆桌将邀请保荐人和资深法总,共同探讨如何精简工作流程、提前规划关键节点、及时提供高质量材料,从而有效避免资源瓶颈,让整个上市项目更顺畅地推进。 问题三:提交上市申请后,企业法总最担心哪个环节导致上市时间表被打乱?如何有效应对? 最容易“翻车”的正是审理流程及监管回复阶段。回复监管提问不完整、前后矛盾或缺少支持资料,都可能直接触发暂停审理。证监会通函披露:截至2025年底已有16宗申请因此停摆;截至2026年4月30日,仍有超过470宗申请正在审理中。一旦暂停,整个上市窗口期可能错失。 圆桌将重点分享高效、专业回复监管提问的实战技巧,帮助法总从程序环节确保上市时间表平稳推进。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强监管下企业反舞弊反贿赂体系构建与重塑
问题一:强监管的大背景下,企业和企业家可能面临哪些类型的刑事风险? 企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板块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刑事风险已经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全链条。例如,从企业设立到清算破产,从劳动用工到人员治理,从融资投资到质量管理,从财务管理到市场运作,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者都有可能触犯《刑法》。 近年来,随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刑事法网的织密,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进一步扩大。传统的涉税问题一直是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领域;同时,新兴领域的金融、数据安全、网络等犯罪也日益凸显。从数据来看,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税犯罪1.3万人。发票管理、税务申报、税收筹划等环节,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或违规操作,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风险,根据公开数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仍是企业最易触犯的重罪之一。而另一方面,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金融犯罪2.5万人,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18.2万人。从这些数据来看,企业在金融、网络、数据安全领域的犯罪日益突出,这都对企业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国企专属的舞弊类犯罪走向公私同罪,职务犯罪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大幅降低,“受贿行贿一起查”使得商业贿赂等问题也面临更严格的规制和更高的追诉风险。 问题二:近几年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出台,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刚才提到,职务犯罪是近些年打击的重点,也是企业和企业家很容易牵涉的刑事风险。2024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都体现了对民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具体体现为民营部门涉及的罪名数量变多、入罪门槛变低这两个方面。 一方面,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这三个原来专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高管的罪名,在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将主体范围覆盖到了民营企业。 另一方面,在最近出台、将于5月1日施行的“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中,相关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四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取消了原有的数额上浮二倍、五倍的规则,首次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腐败犯罪“同罪同标、平等保护”。 例如,过去民营企业员工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如今降至3万元;100万元的“数额巨大”门槛如今降至20万元。可能同样一笔20万元的职务侵占行为,在新规施行后可能直接跨入“数额巨大”的门槛,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问题三: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您认为企业和企业家可以如何有效做到刑事风险防控?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主要的任务是在已经进入追诉流程的案件中,通过对证据、事实和法律的把握,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但我办理的以及事件中的大量案件也表明,很多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其实可以在事前做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具体来看,我认为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当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不可为了短期利益铤而走险,应使合规意识贯穿决策、投资、经营、管理、监控各环节。其次,应有良好的人才储备,需要储备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专业人才。再次,应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从董监高到中层再到普通员工,都应承担风险防控的具体职责,形成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责任链条。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最后是运行机制与持续改进问题,通过形成“识别—预防—发现—整改—优化”的闭环,让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在企业经营中真正发挥作用。 而一个成熟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在我看来包括五大要素,分别是行为规范、组织保障、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只有借助专业力量,完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使得企业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新仲裁法视角下中国仲裁的制度演进与最新实践
仲裁法施行30年了,这一轮修改仲裁法的过程中,业界反映了不少诉求,有些其实是仲裁规则足以解决的问题,不一定非得修法,例如边席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机制。而有些问题和诉求则是仲裁规则力有不逮的情况,光靠优化仲裁规则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比如临时措施、调查取证等司法保障措施。 问题一:基于新仲裁法及最新实践,企业寻求仲裁临时措施的制度路径和实践突破? 第一,新仲裁法最终没有采用“临时措施”这一立法语言,而是保持了与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的一致和衔接。除原有的仲裁程序下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规定外,新仲裁法补齐了行为保全和仲裁前保全的规定。 第二,新仲裁法下,境内保全制度仍由法院主导,新仲裁法没有针对仲裁庭就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赋予法律制度依据。境内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路径均是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法院,由法院审查和决定。 第三,仲裁庭基于仲裁规则所作的临时措施决定,其主要的应用场景还是国际仲裁以及在境外实施临时措施。但在境内仲裁机构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已经有所突破。在北仲受理的一起国际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了财产保全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庭依据北仲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则作出了临时措施决定,此后申请人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执行该决定并成功获得了北京四中院的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该案是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境内法院审查确认、实际执行的案件,具有开创意义。可以说,在当前较为审慎的立法环境下,此类先行先试的积极实践,一定程度上,正在重塑中国仲裁的制度格局。 第四,新版仲裁法虽然明确了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机制,但在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实际效果如何,仍然有待观察。毕竟民诉法早有关于仲裁前保全的规定,但多年来并未落实到位。因此,新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还需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规定予以加强。 问题二:基于新仲裁法及最新实践,仲裁调查取证的制度依据和实践突破? 新仲裁法下,仲裁庭寻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有了法律依据,这是制度层面对实践探索的回应。上海和广东已经率先建立了仲裁调查令制度,并有了典型案例,以司法调查令的形式支持以仲裁临时措施为依据的国际商事仲裁调查取证申请。法院将仲裁庭作出的关于调查取证的临时措施决定作为参考意见,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签发调查令。 但是,立法仍有模糊之处。比如,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调取证据,什么是有关方面?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是否直接负有法定配合义务?再比如,实践中,仲裁庭是否必须首先尝试自行调取证据,有证据证明经过努力不能自行收集后,才能转而寻求司法协助?还是说仲裁庭只要说明不能自行收集特定证据的客观理由就足够了?这些问题都有待实践检验和配套规定予以明确。 无论新仲裁法多大程度上回应了业界的呼吁,至少现在,我们有了新版仲裁法——2.0版本的仲裁制度工具箱,我们非常期待新版仲裁法实施后,更多更好的配套措施可以尽快落地,更期待领先的仲裁机构和营商环境发达地区的商事法庭能够不断探索,先行先试,积极借鉴国际通行作法,总结中国实践经验,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国仲裁的解决方案。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跨境资产执行
问题一: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索资产时,有哪些机制可以帮助实现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回收? 在美国,债权人不仅可以追回被挪用的本金,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机制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第一,判决利息的累积。 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附带较高的法定利息,各州利率不等,例如9%、12%乃至14%。对于诉讼周期较长的案件,累计利息本身即可构成相当可观的额外回收金额,远高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 第二,损害赔偿。 诉讼标的并不局限于被挪用的资金本身,还可以涵盖因资金被挪用而对公司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害。换言之,若资金的非法挪用导致公司在业务层面蒙受损失,债权人可就该等损害提起赔偿请求。 第三,惩罚性赔偿。 美国部分反欺诈法律规定,在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法院可判令被告承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该等机制既具有惩戒功能,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大幅超越本金损失的回收空间。 问题二:中国债权人如何主动利用美国破产程序追回债务人资产? 美国破产程序通常被视为债务人的保护机制,但对中国债权人而言,它同样可以成为主动追索的重要工具。在债务人于美国存在资产的情形下,破产程序往往能够打开此前难以突破的追索局面。 在美国对外国公司申请破产的门槛较低。实践中,债务人只需在美国境内持有银行账户或持有少量资产,即可满足美国法院的管辖要求。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追索空间远不止于申报债权、等待分配。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协作,债权人可以系统性地调查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联方,并就破产前已发生的资产转移行为提起诉讼,将转移资产重新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程序与接管令、欺诈转移诉讼等手段协同运用,往往能够实现超出预期的追索成果。 在我们代理的一宗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受委托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特别诉讼顾问,在破产程序内对债务人的实控人、高管等关联方展开系统性追索。在客户实际损失仅为两千余万美元的情况下,我们最终为客户追回的总金额超过一亿美元,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四倍。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
问题一:募资之困——真实的挑战在哪里? 近年来,随着国资和政府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市场的重要力量,而国资和政府投资基金亦面临国资、财政、行业主管机构(发改、工信、宣传部门)以及监管机构(如证监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事中及事后的监管;另一方面,国家层面也密集出台了多项文件,强调建立容错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募资环节依然是行业普遍痛点,比如:若其他国资未能如期出资,是否要追究违约责任? 本环节将结合各位嘉宾最近一两年的真实经历,谈谈在募资或企业端融资过程中,遇到过的最棘手、甚至影响项目推进的具体问题。 问题二:投资与投后之衡——如何拿捏“安全”与“支持”的尺度? 国有和政府资金天然承担着保值的使命,这往往体现在对风控条款、退出保障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但另一方面,私募基金产品风险高(风险为各类产品风险等级最高的R5),且政策又鼓励国有和政府资金避免给民营企业增加额外负担。这种张力在具体的投资谈判和投后管理中经常显现,比如投资机构是否必须在投资中设定并在投后管理时变更回购条款等。 本环节将结合各位嘉宾实践中因为“资本安全”和“企业承受力”之间的冲突而导致合作困难的情况以及是如何处理的,为什么样的投资安排才能真正兼顾国资的合规要求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问题三:退出之难——当项目不如预期,路在何方? 退出是检验投资闭环的关键环节。然而现实中,不少项目因市场变化、技术迭代或经营波动未能达到预期,而国资对资产估值和资产处置又有严格的合规要求,导致“账面估值”与“市场成交价值”之间存在落差。在这种情况下,妥善退出变得异常复杂。 本环节将结合各位嘉宾从投资或融资角度分享一个参与过的、比较棘手的退出案例——当时面临的主要障碍是什么,最终找到了怎样的出路,如果重来一次会做哪些不同的选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新态势与新应对
问题一: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发展的新态势给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带来哪些新风险? 第一,近年来,基于依法从严监管、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司法政策,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个案索赔规模显著加大。大量案件投资者不以行政处罚决定为起诉依据,机构投资者索赔数量增加,甚至有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面临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显著增加。 第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全面覆盖股票市场各板块交易市场、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品种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证券产品,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产品领域均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 第三,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成为新趋势,上市公司董监高被列为共同被告的风险显著上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追首恶”的焦点,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业务相关主体也可能因涉嫌构成配合造假方而被提起诉讼。 第四,各类新型证券诉讼问题不断涌现,引发诉讼的原因更加复杂多样。比如,因股东违规减持、董事未依约增持引发的虚假陈述诉讼、大股东违反承诺引发民事赔偿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衍生的追偿之诉等。 第五,代表人诉讼审理机制呈常态化态势,各地法院已审理5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及16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索赔规模屡创新高。 第六,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激增,索赔规模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诉讼风险识别、责任风险研判等方面面临新挑战。 问题二: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防范和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的新思路和新策略? 第一,基于投资者维权依据和诉讼逻辑新型化、多样化的新态势,司法裁判思路也早已摒弃上市公司被诉必担责的态度,日益凸显专业精准定责的新特征,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防范和应对证券诉讼,从粗放式、套路化抗辩转向专业化、精细化、体系化的新思路。 第二,法院更加深入、全面、细致考察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性质、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等争点问题,越来越多的案件认定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理性、准确确定诉讼目标和诉讼策略,尤为重要。 第三,被告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争点问题的举证和抗辩理由愈加多样化,推动法院对被告责任范围的认定更加精细化,精准定责的创新案例不断涌现。律师的专业应对策略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四,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及非公开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因交易机制复杂、交易主体特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性法律问题,亟需被告律师深化理论研究,以创新前瞻的专业思路推动审判实践发展。 问题三: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中介机构风险防范的新策略? 第一,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司法政策背景下,中介机构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明显激增,特别是债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发行人通常已无偿付能力,中介机构成为实质担责主体。 第二,法院对于中介机构责任认定趋于理性,通过综合考量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等精准定责。但是,在中介机构的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区分、勤勉尽责履职标准、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方面,仍然处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初期阶段。因此,中介机构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既需要解决发行人虚假陈述责任的精准厘定,还需要重点应对自身勤勉尽责和过错程度问题,以及各被告之间责任分担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中介机构证券诉讼呈现法律争议问题多、疑难复杂新型问题突出、专业性极强的新特征。 第三,近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风险方面,中介机构开启诸多新的探索,首例“先行赔付+仲裁调解”、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首例当事人承诺制度等多种化解诉讼路径的前瞻性探索,形成了证券诉讼风险防控的新思路。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