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与数据资产:从体系搭建到可入表数据资源管理
问题一:企业合规体系常陷入 “纸面合规、落地难”,如何从制度搭建走向真正有效运行? 多数企业合规体系停留在制度汇编、流程上墙,执行断层、监管一查就漏。核心破局:一是合规嵌入业务全流程,将审查节点植入合同、采购、投资、数据处理等关键环节,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防控;二是压实业务端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合规第一责任人,把合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三是建立闭环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合规巡检、举报核查、整改追踪形成 PDCA 循环;四是培育合规文化,分层培训、案例警示、高管带头践行,让合规从法务工作变成全员习惯。 问题二:法务、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多头管理、协同低效,如何才能实现一体化融合? 四套体系职能交叉、标准不一、重复劳动,是集团型企业普遍痛点。解决方案:一是顶层设计统一,由董事会牵头、法务总牵头,明确 “法务引领、合规筑基、内控支撑、风险兜底” 定位,消除多头管理;二是流程与数据打通,整合审查清单、风险库、管控节点,建立共享平台,避免重复审核、信息孤岛;三是组织与人员融合,设立跨部门协同小组,关键岗位兼任,降低沟通成本;四是统一管控口径,集团标准化合规手册与风险地图,子公司本地化适配,确保上下一致。圆桌将拆解一体化架构、权责清单与实操工具,助力企业降本提效、穿透管控。 问题三:企业搭建完合规制度后,如何让合规文化真正落地扎根,避免流于形式? 合规制度是基础,文化落地重在日常常态化运营。一方面将合规要求全面嵌入业务全流程,在合同审批、商务往来、人事管理、市场拓展等环节设置合规管控节点,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主动遵守合规规范,实现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另一方面搭建内部合规交流渠道,定期开展合规座谈、风险答疑、合规经验分享会,及时解答员工工作中的合规疑问。此外持续丰富内部合规宣传形式,借助企业内部平台推送合规知识、风险提示,长期营造浓厚合规氛围,逐步把硬性制度要求转化为全员自觉行为,让合规文化长久扎根企业发展之中。 问题四:数据入表融资前的数据确权与数据合规具体怎么做? 数据入表融资阶段,先开展数据资产确权。全面盘点企业存量数据,梳理采集、加工、衍生全链路,界定数据权属边界,区分自有数据、授权使用数据,固定权属证明材料,明确资产可归属、可独立支配。 同步落地前置合规治理,完成数据分类分级,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补齐合规授权协议,排查非法获取、违规归集等问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合规自查整改,形成完整合规台账。 依托专业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合规无瑕疵,满足入表计量、资产评估与投融资尽调核心要求。 问题五:数据跨境业务如何做到数据跨境合规? 开展数据跨境合规,首先全面摸排数据流转场景,对传输数据完成分类分级,精准识别重要数据与大量个人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匹配合规路径,区分安全评估、备案、专项认证、合同报备等合规方式。 规范数据源头收集授权,完善跨境传输协议,落实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对敏感数据做脱敏脱密处理。搭建内部跨境管控体系,建立审批、应急处置机制。 依法履行法定审批备案流程,留存全流程合规资料,出具专项合规法律意见,常态化动态巡检,全方位防范跨境传输行政处罚与民事法律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AI时代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
问题一:企业如果要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除了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外,还有哪些其他可行手段? 企业维护竞争优势,除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外,亦可从以下方面构建自主保护体系: 首先,建立竞业限制制度。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而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需要企业与员工达成协议、用约定的方式限制员工在离职后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时间里,不得到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其次,构建专利保护体系与商业秘密相辅相成。企业可灵活采取“先商业秘密、后专利”或“分阶段、分内容组合保护”策略,实现保护期限与保护强度的最优配置。 再次,运用商标权与著作权构筑外围壁垒。商标权通过品牌建立消费者认知与忠诚度,阻止市场混淆,维护商誉;著作权则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 最后,优化市场策略与深度绑定客户。企业可通过持续技术迭代使竞争对手始终处于追赶状态,或通过定制化服务、排他性协议等方式深度绑定客户与供应链,有效抬高竞争门槛。 企业以合法、明示的佣金限制机制为基础,结合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工具,并持续创新与优化组织管理,方能形成多维度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问题二:企业主理人若欲利用侵权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竞争优势,在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可以追究其哪些其他法律责任? 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企业主理人若希望借助侵权请求权维护自身竞争优势,除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经济赔偿外,还可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进一步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这三种责任亦可并行追究,以实现维权及维护自身竞争优势之目的。 行政责任的追究,重在“快速制止”和“惩戒”。权利人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这种方式往往比漫长的民事诉讼更能及时制止侵权。 而当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触发刑事责任的严厉打击。例如,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即可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旦构罪,侵权人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罚。 总体而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既可依侵权情节的轻重分层次、分情况单独适用,也可在必要时并行追究。权利人可根据个案情况,在维权强度与效率之间灵活选择最有利的追责路径。 问题三:权利人获取侵权人侵权证据的过程中,可采用的取证思路主要有哪些? 权利人获取侵权证据的策略,已发展为“刑事威慑取证、行政高效取证、民事举证倒置”三位一体的体系。 在刑事路径上,权利人应优先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推动刑事立案。借助《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强制性调查权,实现对关键证据的固定与提取。这一路径取证力度最强,尤其适用于涉及核心技术资料等高度敏感信息的案件,能够有效解决权利人“进不去门、拿不到证据”的现实困境。 若刑事立案因门槛较高或初步证据不足而受阻,可转向行政路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法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开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询问调查,形成公文证据。行政路径启动快、成本低,且当前行政机关已具备提取后台数据、恢复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技术能力,是初步举证的理想手段。 在民事路径上,实践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取证相对困难。但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完成“接触+实质相同”的证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方,由侵权人自证其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或系独立研发。 总之,权利人宜构建“刑事先行、行政接续、民事兜底”的维权策略,综合运用三大路径,确保维权通道畅通。 问题四:AI时代,文化创意企业面临哪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AI背景下,文化创意企业的日常业务经常涉及员工职务创作、委托艺术家或者供应商提供委托创作,企业与全球各地的创作者开展内容合作并获得肖像/声音授权、采购并使用第三方素材(如图片、音乐、字体、视频片段、模板工具等)亦为常见的业务形态。 在多主体参与的内容供应链中,知识产权的确权、流转与授权链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AIGC作品可版权性:全球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标准尚不统一,部分法域可能拒绝无“人类作者”的作品登记,导致企业无法主张版权或授权。 输入端侵权与商业机密泄露: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或敏感资料输入AI工具,可能构成侵权或泄露商业秘密。 输出端实质性相似与公众误导:AI生成内容若与现有作品、角色或商标近似,可能引发侵权或误导公众。 人格权与AI合成授权:使用KOL或公众人物的肖像、声音等素材进行AI合成,若授权不明,易引发人格权纠纷。... Read More
具身机器人行业资本运作与风险防控
问题一:具身机器人行业在全球供应链安全方面应重点关注什么? 第一,国际监管压力持续升温,供应链安全风险凸显。美国国会听证会已将中国具身机器人产业列为重点审查对象,计划控制向中国出口具身机器人相关芯片及技术。《2026年美国安全机器人法案》草案更拟明确禁止联邦政府采购中国制造的人形机器人。这一趋势将从采购端和供应链端对中国企业形成双向压力,企业须提前评估对美国及盟友市场的依赖程度。 第二,实体清单企业风险直接影响采购与销售。中国具身机器人企业已进入美国政府审查视野,部分企业面临被列入实体清单或其他制裁类清单的风险。一旦列名,不仅意味着美国供应商实质断供,企业自身产品亦可能被下游客户拒绝采购。 第三,最终用途审查风险不容忽视。若产品存在军事应用潜力,则供应商将会采用更严格的交易审查或者拒绝交易。这也会对具身机器人公司供应链安全形成威胁。 综上,建议企业尽早建立供应链合规审查机制,确保企业行稳致远。 问题二:具身机器人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方面面临哪些挑战? 第一,全球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趋严。具身机器人可能持续采集人脸、声纹、步态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各主要法域下的敏感个人信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单独取得用户同意并开展影响评估;欧盟GDPR对生物识别数据设有更高保护标准;美国不同的州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均有相应的立法。 第二,数据跨境传输面临多重限制。中国具身机器人企业可能存在将训练数据或运营数据进行跨境传输,须符合数据出境国本国的合规路径要求。 第三,针对具身机器人的专项立法正在形成。欧盟《机械法规》自2027年起要求制造商承担全生命周期网络安全责任;美国在国家和州层面不断出台跟数据保护相关的规定,都可以适用于具身机器人企业。 建议具身企业从立足全球化的角度,关注全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风险,在产品设计阶段即引入”隐私设计”原则,并针对目标市场建立差异化的数据合规方案。 问题三:具身机器人企业在投资并购领域面临哪些国家安全审查风险? 第一,中国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中国具身机器人企业,若涉及核心AI技术、具身智能训练数据或军民两用技术,须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此外,掌握百万以上个人信息的企业赴国外上市,亦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二,美国CFIUS审查。中国资本参与美国机器人企业的投融资将可能触发CFIUS审查,核心关注点包括:是否采集美国人生物识别或位置数据、是否具有军事应用潜力,以及投资方与中国的关联程度。 第三,欧盟及成员国的外商投资审查。中国具身机器人企业在欧参与大型并购,须评估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及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适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对关键技术领域并购均设有本国安全审查机制。 综上,建议企业在投融资架构设计阶段、引入投资人和上市阶段,均应充分考虑各国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港股上市实战策略
问题一:当前港股IPO申请量仍处高位,企业法总在准备上市文件时,最常遇到的质量把控痛点是什么? 最突出的痛点是上市文件及提供给专业人士的材料质量把控不足。证监会2026年1月30日通函明确指出:披露不充分、分析不到位,加上过度依赖外部律师、会计师等顾问却缺乏有效内部把控,都可能导致材料被监管反复打回。很多法总反映“文件看似完备,却反复返工,严重影响上市进度”。 6月26日圆桌将重点分享如何从尽调源头把控文件和专业材料质量,打造高质上市文件。 问题二:企业法总如何与保荐团队高效协作,共同破解资源瓶颈,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监管已将主要人员同时负责活跃IPO项目的数量列为红线,合格签字主要人员短缺已成为行业共同挑战。很多项目因双方沟通和工作流不畅,导致保荐团队资源紧张、推进效率下降。企业法总最关心的是:如何通过优化协作方式,帮助保荐人更高效、更有效地执行项目。 本次圆桌将邀请保荐人和资深法总,共同探讨如何精简工作流程、提前规划关键节点、及时提供高质量材料,从而有效避免资源瓶颈,让整个上市项目更顺畅地推进。 问题三:提交上市申请后,企业法总最担心哪个环节导致上市时间表被打乱?如何有效应对? 最容易“翻车”的正是审理流程及监管回复阶段。回复监管提问不完整、前后矛盾或缺少支持资料,都可能直接触发暂停审理。证监会通函披露:截至2025年底已有16宗申请因此停摆;截至2026年4月30日,仍有超过470宗申请正在审理中。一旦暂停,整个上市窗口期可能错失。 圆桌将重点分享高效、专业回复监管提问的实战技巧,帮助法总从程序环节确保上市时间表平稳推进。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强监管下企业反舞弊反贿赂体系构建与重塑
问题一:强监管的大背景下,企业和企业家可能面临哪些类型的刑事风险? 企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板块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刑事风险已经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全链条。例如,从企业设立到清算破产,从劳动用工到人员治理,从融资投资到质量管理,从财务管理到市场运作,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者都有可能触犯《刑法》。 近年来,随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刑事法网的织密,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进一步扩大。传统的涉税问题一直是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领域;同时,新兴领域的金融、数据安全、网络等犯罪也日益凸显。从数据来看,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税犯罪1.3万人。发票管理、税务申报、税收筹划等环节,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或违规操作,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风险,根据公开数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仍是企业最易触犯的重罪之一。而另一方面,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金融犯罪2.5万人,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18.2万人。从这些数据来看,企业在金融、网络、数据安全领域的犯罪日益突出,这都对企业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国企专属的舞弊类犯罪走向公私同罪,职务犯罪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大幅降低,“受贿行贿一起查”使得商业贿赂等问题也面临更严格的规制和更高的追诉风险。 问题二:近几年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出台,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刚才提到,职务犯罪是近些年打击的重点,也是企业和企业家很容易牵涉的刑事风险。2024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都体现了对民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具体体现为民营部门涉及的罪名数量变多、入罪门槛变低这两个方面。 一方面,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这三个原来专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高管的罪名,在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将主体范围覆盖到了民营企业。 另一方面,在最近出台、将于5月1日施行的“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中,相关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四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取消了原有的数额上浮二倍、五倍的规则,首次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腐败犯罪“同罪同标、平等保护”。 例如,过去民营企业员工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如今降至3万元;100万元的“数额巨大”门槛如今降至20万元。可能同样一笔20万元的职务侵占行为,在新规施行后可能直接跨入“数额巨大”的门槛,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问题三: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您认为企业和企业家可以如何有效做到刑事风险防控?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主要的任务是在已经进入追诉流程的案件中,通过对证据、事实和法律的把握,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但我办理的以及事件中的大量案件也表明,很多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其实可以在事前做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具体来看,我认为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当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不可为了短期利益铤而走险,应使合规意识贯穿决策、投资、经营、管理、监控各环节。其次,应有良好的人才储备,需要储备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专业人才。再次,应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从董监高到中层再到普通员工,都应承担风险防控的具体职责,形成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责任链条。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最后是运行机制与持续改进问题,通过形成“识别—预防—发现—整改—优化”的闭环,让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在企业经营中真正发挥作用。 而一个成熟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在我看来包括五大要素,分别是行为规范、组织保障、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只有借助专业力量,完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使得企业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新仲裁法视角下中国仲裁的制度演进与最新实践
仲裁法施行30年了,这一轮修改仲裁法的过程中,业界反映了不少诉求,有些其实是仲裁规则足以解决的问题,不一定非得修法,例如边席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机制。而有些问题和诉求则是仲裁规则力有不逮的情况,光靠优化仲裁规则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比如临时措施、调查取证等司法保障措施。 问题一:基于新仲裁法及最新实践,企业寻求仲裁临时措施的制度路径和实践突破? 第一,新仲裁法最终没有采用“临时措施”这一立法语言,而是保持了与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的一致和衔接。除原有的仲裁程序下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规定外,新仲裁法补齐了行为保全和仲裁前保全的规定。 第二,新仲裁法下,境内保全制度仍由法院主导,新仲裁法没有针对仲裁庭就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赋予法律制度依据。境内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路径均是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法院,由法院审查和决定。 第三,仲裁庭基于仲裁规则所作的临时措施决定,其主要的应用场景还是国际仲裁以及在境外实施临时措施。但在境内仲裁机构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已经有所突破。在北仲受理的一起国际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了财产保全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庭依据北仲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则作出了临时措施决定,此后申请人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执行该决定并成功获得了北京四中院的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该案是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境内法院审查确认、实际执行的案件,具有开创意义。可以说,在当前较为审慎的立法环境下,此类先行先试的积极实践,一定程度上,正在重塑中国仲裁的制度格局。 第四,新版仲裁法虽然明确了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机制,但在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实际效果如何,仍然有待观察。毕竟民诉法早有关于仲裁前保全的规定,但多年来并未落实到位。因此,新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还需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规定予以加强。 问题二:基于新仲裁法及最新实践,仲裁调查取证的制度依据和实践突破? 新仲裁法下,仲裁庭寻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有了法律依据,这是制度层面对实践探索的回应。上海和广东已经率先建立了仲裁调查令制度,并有了典型案例,以司法调查令的形式支持以仲裁临时措施为依据的国际商事仲裁调查取证申请。法院将仲裁庭作出的关于调查取证的临时措施决定作为参考意见,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签发调查令。 但是,立法仍有模糊之处。比如,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调取证据,什么是有关方面?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是否直接负有法定配合义务?再比如,实践中,仲裁庭是否必须首先尝试自行调取证据,有证据证明经过努力不能自行收集后,才能转而寻求司法协助?还是说仲裁庭只要说明不能自行收集特定证据的客观理由就足够了?这些问题都有待实践检验和配套规定予以明确。 无论新仲裁法多大程度上回应了业界的呼吁,至少现在,我们有了新版仲裁法——2.0版本的仲裁制度工具箱,我们非常期待新版仲裁法实施后,更多更好的配套措施可以尽快落地,更期待领先的仲裁机构和营商环境发达地区的商事法庭能够不断探索,先行先试,积极借鉴国际通行作法,总结中国实践经验,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国仲裁的解决方案。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跨境财产追索与争议解决
问题一: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索资产时,有哪些机制可以帮助实现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回收? 在美国,债权人不仅可以追回被挪用的本金,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机制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第一,判决利息的累积。 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附带较高的法定利息,各州利率不等,例如9%、12%乃至14%。对于诉讼周期较长的案件,累计利息本身即可构成相当可观的额外回收金额,远高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 第二,损害赔偿。 诉讼标的并不局限于被挪用的资金本身,还可以涵盖因资金被挪用而对公司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害。换言之,若资金的非法挪用导致公司在业务层面蒙受损失,债权人可就该等损害提起赔偿请求。 第三,惩罚性赔偿。 美国部分反欺诈法律规定,在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法院可判令被告承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该等机制既具有惩戒功能,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大幅超越本金损失的回收空间。 问题二:中国债权人如何主动利用美国破产程序追回债务人资产? 美国破产程序通常被视为债务人的保护机制,但对中国债权人而言,它同样可以成为主动追索的重要工具。在债务人于美国存在资产的情形下,破产程序往往能够打开此前难以突破的追索局面。 在美国对外国公司申请破产的门槛较低。实践中,债务人只需在美国境内持有银行账户或持有少量资产,即可满足美国法院的管辖要求。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追索空间远不止于申报债权、等待分配。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协作,债权人可以系统性地调查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联方,并就破产前已发生的资产转移行为提起诉讼,将转移资产重新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程序与接管令、欺诈转移诉讼等手段协同运用,往往能够实现超出预期的追索成果。 在我们代理的一宗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受委托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特别诉讼顾问,在破产程序内对债务人的实控人、高管等关联方展开系统性追索。在客户实际损失仅为两千余万美元的情况下,我们最终为客户追回的总金额超过一亿美元,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四倍。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