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
问题一:在目前全球税务透明的大环境下,随着CRS 2.0的实施,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全球资产配置和税务风险应如何应对?
近年来中国的高净值企业家们越来越多关注到税务合规这一议题,由于OECD在2014年推出的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大量的中国高净值客户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被所在地金融机构自动交换回中国的税务机关,从而被要求补交中国税,有些还会涉及到随着CRS 2.0的推进,税务居民信息即将进入多重信息报送、不动产和加密货币资产同步进行信息交换的时代。只要账户持有人被认定为双重或多重税务居民,金融机构需将账户信息同步上报至所有对应辖区。
CRS 2.0还新增了合理性测试,例如,账户持有人自行申报是海外低税地区的税务居民(例如香港、新加坡),却使用内地手机号、登记内地地址、资金频繁转回内地,金融机构可直接质疑身份并要求实质证明,无法提供则会进行多重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与此同时,高净值企业家常面临“中国税收居民”与“资产所在国税收居民”的双重征税问题。根据中国税法,若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中心在中国,即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申报个税。此外,许多高净值企业家拥有多国国籍或长期海外居住经历,其税务居民身份的复杂性将直接影响资产传承的税负。
在对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时,需要先根据企业家群体的实际情况,梳理其税务居民身份。其次,尽早完成企业家所持股的企业经营风险和家庭资产的隔离。例如,定期检视企业家可能为企业承担的潜在担保责任履约的风险,在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以家族信托或保险等方式明确传承路径,减少未来发生人身意外时产生的企业持续经营的风险和继承过程中的争议。最后,可以善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依法申请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减轻整体税负。
问题二:针对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家境外信托的税务调查,是否未来设立家族信托特别是离岸家族信托将不再具有意义?
全球涉税信息交换正经历从账户余额信息向财产实质上的控制人的转变。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单纯以移民不移居为导向的税务身份规划将不再成为少交税款的保护伞。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加强了对海外红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设立的离岸信托的税务稽查,要求就离岸信托收益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申报相关信托投资收益。种种升级版的税务合规要求都表明,无论是单纯取得海外身份,还是简单的将海外资产置入离岸信托,都无法面对各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实质持有离岸资产的审查和质疑。
离岸信托的税收管辖权正从“设立地”转向“实际控制与管理地”——若信托的设立仅以规避税收为目的,则中国税务机关有权以《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反避税原则,认定信托的设立是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从税收层面否认信托的存在,从而信托投资收益有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人的应税所得,面临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甚至加征利息。
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国税务机关对离岸信托的监管日趋严格,家族信托在传承与治理方面的作用,仍是高净值客户选择这一传承工具时的重要考量。正因为全球税务透明化的推进,信托这一工具才得以回归其诞生时的本意,促使委托人在使用这一工具时,更加深刻地思考设立信托的初心。
问题三:在“金税四期”与“以数治税”背景下,企业法务总监因公司税务违规被追责的风险陡增,应如何构建个人职业风险的“防火墙”?
法务总监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在税务合规链条上承担着日益重要的监督与执行职责。在“金税四期”大数据穿透式监管下,税务机关不仅能精准识别企业层面的税务风险,更能追溯到具体决策和执行环节的责任人。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发生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法务总监若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构建个人职业风险“防火墙”,需从三个层面着手。首先是职责边界清晰化。在内部制度中明确界定法务部门在税务合规中的角色是“监督与建议”,而非“决策与执行”。所有重大涉税决策,应该有必要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可追溯性。其次是专业意见书面化,对于发现的潜在税务风险,法务总监可以及时向管理层提交书面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这不仅是履职尽责的证明,也是未来可能的责任承担依据。最后是持续学习与外部借力。税法更新频繁,法务总监需保持对最新法规的敏感度,对于复杂涉税事项,可以考虑引入外部税务专家的协助,避免判断失误导致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