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业长青之道:家族企业传承顶层设计与结构优化
问题一:中国本土家族企业传承面临哪些挑战? 当下,我国内地家族企业有3000多万家,第一代企业家绝大多数年龄已超过50岁,将迎来传承高峰。据国际权威机构研究数据显示,70%的企业没有传到下一代,80%的企业不能传到第三代,只有3%的企业能够传承到第四代。 据我们观察,中国本土第一代企业家的家族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原配夫妻创业,独生子女接班型; 原配夫妻创业,多子女接班型,有的家庭中还包括非婚生子女; 重组家庭夫妻创业,多子女接班型,包括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共同创业,下一代众多堂(表)兄弟姐妹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型。 当前,中国本土家族企业传承面临如下挑战: 首先,面临接班人遴选的问题,还需平衡家族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同的家族结构,在家族企业或者家族中担任不同职位、不同角色的家族成员会有不同的诉求,若未能建立家族治理顶层设计,企业控制权、所有权、受益权安排“失衡”的情况下,将可能引发“家族内斗”。 其次,由于信托文化普及和认知的不足,若未建立稳定且有效隔离的资产结构,缺乏对接班人的“制衡机制”, 一旦出现失误企业经营失败,家族资产被消耗殆尽。 第三,家族企业传承成功与否,与所处的时代背景、法律环境等息息相关。同时,家族文化、家族精神等“软实力”的延续与传递,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家族企业传承应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问题二: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如何进行精神财富的传承? 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不应仅关注物质财富的传承,而忽视精神财富的传承。从历史上看,如果仅关注物质财富的传承,可能会导致家族凝聚力减弱、成员间关系疏远,甚至出现价值观迷失和道德滑坡的现象,也容易使后代陷入享乐主义,丧失奋斗精神和责任感,最终影响家族的长期繁荣与和谐。 我们认为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是相辅相成的,物质是基础,精神是引领。精神财富,包括家族的历史、文化、价值观、信仰,以及世代相传的智慧和品德,是家族持续发展的灵魂,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精神财富传承的方式有很多。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有效传承精神财富,制定并实施家族宪章是一个重要途径。家族宪章不仅记录家族的历史和成就,更重要的是阐述家族的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为后代提供行为准则和道德指引。同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家族教育基金,支持成员的学习与成长,特别是品德教育和领导力培养,确保精神财富得以代代相传。 总之,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家族财富传承应物质与精神并重,通过家族宪章及相应的家族信托等机制,系统地规划和实施精神财富的传承,物质与精神并重,有助于家族的全面发展与长久兴盛,保持基业长青! 问题三:家族企业如何“权权相扣”,打造“百年老店”? 众所周知,家族财富传承的主要部分是企业财富,企业财富是家族财富的源头活水,不尽源泉。如何保障企业长久发展,基业长青,是摆在包括企业创业者、承继者、管理者面前常遇常新的问题。在此,我们提出破解之道,与企业家们共同探讨、化解这一难题。 所谓“权权相扣”,即所有权、受益权、控制权有机结合,根据自身权力属性各司其职,最终发挥综合效用,成为企业长盛的“三驾马车”。这里,所有权是基础,由谁持股;受益权是目的,由谁享有;控制权是核心,由谁接班。 其实,从国内外成功的企业经营及传承案例均可看出其中端倪,概莫能外。尤其是控制权,国内最新的企业实践和法律理念均十分重视,追踪最新的企业发展要求,从接班的角度寻求企业当下发展和未来发展的衔接与繁荣。 因此,财富传承不仅仅关乎企业稳定的问题,更是保障长久发展的百年大计。许多企业家提出,要做百年企业,如果没有做好“权权相扣”,未雨绸缪,企业的发展和传承可能只是昙花一现,水中看月,不能持久。 我们相信,有了“三权”的加持,家族与企业的明天一定更美好! 论坛主题列表... Read More
面向2030年:企业ESG与可持续发展的新挑战和机遇
问题一:在ESG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关于企业漂绿风险防范,你有哪些建议? 今年4月12日,国内三大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该指引已于5月1日施行,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最晚在2026年披露2025年的ESG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ESG监管趋严,进入强制性披露时代。 企业关于漂绿风险防范,根据我的相关经验,谈谈两个重点: 提升不同利益主体沟通管理。国际社会比较关注漂绿greenwashing问题,即企业对自己的商品、产品进行夸大自己的环保行为,对消费者、投资者产生误导。国内外不管是行政监管部门还是社会组织,都在提升对企业可持续报告漂绿程度的关注度。例如,有社会第三方通过官方途径给企业发邮件提问、求证相关环保事项的,不能忽视相关反馈。例如,有的企业不在乎社会组织的邮件,认为没有法定义务回复邮件或回应沟通要求,可能对于第三方的求证事项,不能及时排除相关漂绿怀疑,错失沟通窗口期,导致风险扩大。 提升可持续发展、绿色承诺与环保生命的法律审核。企业在审核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对于企业收集数据、环保声明、减排的承诺应予以重点审核,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公众可查询。这里给法务提示2点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一是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要避免选择性披露,尤其是对于合并报表子公司的环境监管记录,应当予以披露的不能有遗漏。我们有接触到上市公司再年报披露的时候遗漏了披露子公司环境监管记录的情况,被社会组织发现,对于品牌会造成更不好的影响。第二是企业在对自己产品进行宣传的时候对于环保材料、可循环等比例,应当做到可核验,因为一般的消费者可能无法识别是不是真实的,但是社会监管力量就会去看这个环保材料的比率是不是真实的,会发现漂绿问题,对于品牌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总之,法务在审核的时候,对于产品或者服务中的环保声明、零碳相关承诺,在法务审核时要做到可核验,确保环保承诺或者声明可查证。 问题二:在加快推进全面绿色转型的新阶段,有关于企业减污降碳法律风险的防范重点方面,你有哪些建议? 今年8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其中法治保障方面,提到了减污降碳4大领域的法律制修订,一是生态环境法典制订为核心的生态环境法律统一整合,二是能源法等为代表的能源法律体系健全,三是循环经济法修订为代表的绿色产业链法律体系;四是气候变化碳中和专项法律。 意见还提到要加强和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多项制度和机制;以及持续更新土地、环境、能效、水效和碳排放等约束性标准,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对于企业合规底线的减污降碳法律风险防范,建议重点关注: 一是历史遗留手续问题。需要做好环保手续合规管控。加快原有遗留合规问题的解决,例如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欠缺,特别是图省事或者疏忽大意留下的手续合规隐患。 二是投资建设选址选线。需要面向2035年的前瞻性的减污降碳风险辨识与预判评估,规避空间管控调整和约束性指标升级风险,优先布局基础设施健全、管理规范、产业导向对口明确、环境规划符合性好的产业园区,加快绿色低碳的技术、产品和项目储备与转型。 三是减污降碳措施。需要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瞄准国际领先指标,预留和准备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的技术、空间和容量。 四是合规管理,重点强调2点。(一)是政策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变更跟踪收集和风险辨识机制,需要更加及时敏锐;(二)高质量的管理台账和信息管控制度,适应不断加强的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和弄虚作假零容忍的要求,特别强调分工明确管理有序的环保责任制度,规范化记录和信息报告质量管控。 此外,建议在供应链绿色转型、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需要加大关注。 可以预见,在今后的5-10年间,企业在减污降碳合规方面的投入,将能够越来越明显地转化为发展领先优势,反之则有可能面临较多的制约和发展瓶颈。 问题三:双碳背景下,企业应当如何利用法律工具来推动和保护其绿色增长战略? 推动绿色增长战略不仅是研发、业务等部门的目标和责任,企业法务可以采取多种法律工具来确保其战略的有效实施和保护。以下是我的一些观点可以和大家来进行分享。 协助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绿色合规政策。双碳战略作为国家战略,国家期待市场主体对此有所正面和积极的回应。因此,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军事和智囊可以协助企业制定一套符合自身客观情况的绿色合规政策,明确环境法规的遵守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 加强日常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可以考虑增加环境责任条款。在与供应商、承包商和其他商业伙伴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增加包含具体的环境条款的内容,要求他们遵守相关的环境法规,并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确保整个供应链的环保合规性。 大型的收购、投资或合作项目,应当增加环境尽职调查的环节。ESG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这也是近些年很多投资者在进行并购、投资或合作前的规范动作。进行彻底的环境尽职调查、评估潜在的环境风险和责任有助于企业在投并购业务中更加全面的理解和看待投资风险。 对于开发绿色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应通过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工具来保护其创新成果。这不仅有助于防止技术泄露,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环境保险: 考虑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以覆盖因环境污染或损害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清理成本。这种保险可以为企业在面临环境诉讼时提供财务保障,通过金融杠杆对冲潜在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Read More
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侵权者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其中“故意侵权”是主观要件。对于“故意侵权”的认定,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列举了构成“故意侵权”的典型情形,其中“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实践中适用比较广泛的情形。 问题一:适格的通知、警告信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 首先,侵权警告信应当载明发出者所享有的权利,需要使得发送对象了解和知道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侵权警告信应当明确给出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基本情况。其次,侵权警告信应当载明涉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警告信中,应当将行为对象、行为性质、行为内容等作出描述。最后,专利侵权警告信应当载明对涉嫌侵权人的主张。适格的通知、警告信在于是否具有使得发送对象了解和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的事实的效果意思。 问题二: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被控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警告之后应该怎么办? 如果被控侵权人意识到了专利的存在,他就具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责任,在收到适格通知警告函后应当具备采取相应行动的义务。如,评估警告内容,如果警告函中包含了权利证明、侵权事实描述和联系人信息,应当仔细核对这些信息,最好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法律意见和可能的应对策略。一般来说,一个有说服力的表明不存在侵权或专利无效的律师意见书可以用来作为对“故意”侵权指控的抗辩。 问题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哪些因素会影响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性等都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最终认定。 从司法解释来看,惩罚性赔偿数额首先涉及到计算基数的确定、倍数的确定。具体而言: 关于计算基数的确定,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不能确定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同时,存在拒不提供账簿、资料的举证妨碍情形的,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来确定。 关于赔偿倍数的确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来说,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仅是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实体构成要件(定性),同时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重要考察因素(定量)。比如,即使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侵权人如存在举证妨碍的情形,亦表明其逃避法律制裁、妨碍诉讼的主观过错明显,在确定倍数时,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