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劳动用工管理策略
问题一:任何行业、任何公司都需要关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吗?公司通过专利方式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 还需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机制吗? 技术与客户基本构成任何一家企业之所以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基于企业经营实践的需要,技术与客户成为当代企业最具价值的财富。基于对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的维护,法律规定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有鉴于此,任何行业、任何公司、哪怕通过专利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依然有必要在公司内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以保障重要的客户信息不被轻易泄露。 商业秘密是国际通用术语,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增强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疑成为企业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依靠。按照TRIPS对商业秘密保护广泛性的要求,商业秘密等同于企业未披露的信息。因此,任何企业认为对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可公开或披露的信息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从大的范围来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类别基本分为三大模块,即技术秘密、客户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凝结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生动力,客户秘密则使企业能够通过交易获取生存和发展的外部条件,而管理秘密则是企业通过内部构造所确定的一整套管理流程、体系、系统,以能够将其技术秘密产品化来满足外部客户的需求。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而言,就是要形成内部的管理体系对自己的专有技术与客户信息进行控制和保护;对于政府而言,则是引导、培育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内控体系,并在区域内建立公平公正、合理合规的市场秩序,形成正当竞争的市场氛围;对于个体而言,则是要守好职业道德底线和商业交往操守,不因外部利益诱惑而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问题二:据统计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案例中,大约80%左右的案件都是因在职员工或前员工泄露所引发,企业经营中会涉及海量数据和信息,哪些数据和信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保护呢? 商业秘密能够得到法律途径或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商业秘密自身需要具备一定特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对于希望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来获取长足发展的企业而言: 需要识别企业内部的技术信息与客户信息,企业需要对哪些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和规则进行认知。 企业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必然是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需要能够使得企业获得市场交易机会、赢得市场交易、或者完成市场交易。 企业通过对技术与客户信息的识别,框定了除内部经营、管理、生产人员外,而不被第三人所获知的信息范围。 企业通过内部的制度安排、技术安排、物理隔离、培训教育、纪律要求、协议约定等各种方式,有意识且目标明确地对技术信息与客户信息采取了保护措施。 总体来说,以技术创新为经营发展底蕴的企业更关注技术秘密的保护,但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应当对客户秘密和管理秘密进行保护,经营信息的不当泄露可能会迅速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重大客户丢失、合同额及现金流出现重大变化,给企业财务指标带来极大影响。 问题三:公司业务及有关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员工未经许可的下载、打印、传输行为会被界定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企业工作文件中所涉及的产品销售、战略策划、产品技术指南、产品试验结论等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信息以及客户信息,属于公司付出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形成的商业信息,属于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所形成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 通常情形下,公司为了确保文件信息不被泄露,在员工入职前要求员工签署诸如《信息保密承诺书》,以明示其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同时在入职时向员工发放带有保密要求的《员工手册》、在劳动合同中重申保密条款、实施诸如《IT安全政策》、启用工作专用邮箱并禁止随意转发等保密制度措施,同时采取区域门禁、配发专用工作定制电脑等物理性保护措施以求保护自身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信息保密承诺书》中如若明确约定了员工工作期间,对于其通过工作活动获取的相关商业信息均应当予以保密,其只能使用公司提供的或批准的电子信息传送服务,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那么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履行其保密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若员工在职期间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擅自将工作邮箱中的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邮件转发至其个人邮箱,将工作电脑中存储的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通过打印机进行打印的行为,导致公司对其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失去控制,面临随时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而且员工可以使用快递服务向公司外寄送包裹,就可以判定公司涉密文件资料被打印后极易引发泄密风险,员工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公司商业秘密。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美国境内的资产追索与执行
问题一:中国债权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回债务人转移至美国或位于美国的资产? 中国债权人可以利用不同的法律工具追回债务人在美国的资产。一种较为直接与常见的做法为执行中国仲裁裁决和/或美国法院判决。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美国的破产程序,即如果债务人在美国申请了破产,中国债权人可以提交债权申报,参与破产程序并等待分配。破产程序的参与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债权人可以对破产债务人或第三人提起关于欺诈等的诉讼。 上述两种方式均为中国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调查和执行手段,通常通过法院的介入,依托证据开示等程序,债权人能够获取的债务人财产信息远超公开信息的范畴,这为资产追回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美国法下的惩罚性赔偿等机制,使债权人最终追回的财产超过实际损失成为可能,我们的成功经验包括曾代表中国公司在美国追回超过一亿美元资产,超其实际损失四倍。 问题二:中国债权人可以利用哪些机制定位债务人在美国的资产? 如果中国债权人已在中国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其可以在美国申请确认该裁决。一旦美国法院确认该裁决,并做出相应判决,债权人即可通过“判决后的证据开示程序”定位债务人的资产。 判决后的证据开示程序不同于一般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程序,其依托美国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强制要求债务人、其关联方及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使了解债务人资产信息及可能存在的财产转让、欺诈等行为变得简单快捷。判决后的证据开示程序为中国债权人提供了诸多程序工具,例如要求债务人提供证词,说明其财产等信息;向债务人提出质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文件;以及向债务人可能持有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送达第三方传票,要求这些机构提供债务人的水单等材料。 问题三: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回资产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挑战,相应的应对措施为何? 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索债务人资产一个潜在的挑战是,债务人为规避执行判决而将资产转移至其家庭成员、其名下的空壳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对这些第三方提起“欺诈性转移诉讼”,以追回相关资产。因需要提起额外的诉讼程序,通常而言,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资产追索程序持续时间将会更长,付出成本也会更多。 聘请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大大提高欺诈转移情形下追索资产的效率。如上所述,律师将利用证据开示制度,定位债务人的财产并通过制定策略定位欺诈转移资产的去向。我们的成功经验包含在获得美国法院成功承认价值4.7亿美元的中国贸仲仲裁裁决,通过判决后的证据开示程序,成功发现被告人的十余个关联第三方,这些第三方包括个人,于美国注册的公司,以及较为隐蔽的信托等。同时,虽然提起欺诈转移诉讼会增加中国债权人付出的律师费等成本,但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帮助中国债权人规避这一弊端,例如我们曾成功代表客户获得法院命令,要求被告方支付我方在欺诈转移诉讼中产生的全部专家证人费用、律师费和其他成本支出,且法院还判决给我方当事人高达14%的利息。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监管与裁判视野下,金融行业热点剖析与机遇
问题一:请简单介绍一下我国金融理财产品适当性义务规范的发展脉络。 我国金融理财产品适当性义务规范发展呈现出由概括到具体、由分散到统一的特征。2005年与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销售机构需评估客户风险偏好并匹配产品;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2014年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细化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再次强调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确保私募投资基金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相匹配;2016年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一步区分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系统规定了产品风险界定标准、经营机构释明风险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出现纠纷时由经营机构证明已履行适当性义务;2018年《资管新规》从资产管理产品角度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019年《九民纪要》不再区分具体产品类型,统一规定销售机构就各类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服务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明确了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和责任承担主体、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投资者损失计算规则;今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销售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合银行、保险、资管等领域适当性义务规则,在既有规范体系上新增产品风险等级动态管理、老龄客户特别保护等规则。 总体来看,当前规范趋向统一,强调穿透式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并重,重点是平衡“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 问题二:近年来金融理财产品频繁“暴雷”、产生了大量纠纷,导致金融理财产品无法兑付的原因有哪些? 金融理财产品暴雷,往往是产品本身异化为了特定企业的融资通道,完全背离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原则,销售机构为关联方输血,将产品资金投向单一融资主体或高负债企业,且未充分披露底层资产关联性。这就导致当融资主体信用恶化或房地产行业流动性枯竭时,金融理财产品因投资集中度过高、缺乏风险隔离措施和风险分散机制而净值崩盘。另外还有部分产品甚至采用资金池运作、期限错配等高风险模式,在市场下行背景下极易引发流动性危机,最终导致投资者受损。 问题三: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在面对投资者以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理由提起的索赔诉讼时,免责抗辩的难点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销售机构常以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测评文件、形成风险释明双录视频等材料主张履行适当性义务,但法院会采取 实质审查原则,穿透核查销售机构推介行为的适当性,如果投资者举证存在销售人员私下违规承诺、代为填写风险测评文件、甚至伪造收入证明材料等事实,法院将认定销售机构“形式合规但实质失责”。此类裁判趋势实际是倒逼销售机构强化内部合规管理,销售机构不仅需要建立销售行为的全流程监控,还要充分约束分支机构,强化培训销售人员、客户经理等前端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防止前端销售为冲业绩突破公司合规风控的风险。 问题四: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在不良资产包的风险识别和转让环节中,有哪些地方需要特别关注? 不良资产形成背后通常有比较复杂的产业或者交易背景。在风险识别环节,需关注最新监管动态和司法解释对交易效力的影响,避免交易条款的效力瑕疵。在转让环节,要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对资产包进行全面的尽调和评估,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如涉及违规操作的不良贷款需特别注意,以防影响交易。 问题五:抵押物估值波动与现金流预测分歧,正成为买卖双方博弈的关键点。如何在其中找到平衡,是不良资产投融资交易成功的关键? 抵押物估值波动和现金流预测分歧是不良资产投融资交易的关键问题。买卖双方可参考市场同类资产估值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和税务顾问,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同时,采用灵活交易结构,如分期付款、收益共享等降低双方风险,如约定未来现金流达一定水平时卖方分享部分收益,平衡双方利益,提高交易成功率。 问题六:我们注意到“基金+AMC+产业方”的创新模式以及REITs、资产证券化等工具与不良资产处置结合正在助力不良资产投融资行业的持续发展。经营者们非常关心如何灵活运用这些工具,您有什么建议? 不良资产投融资行业创新模式和工具不断涌现。“基金+AMC+产业方”模式整合各方资源,发挥优势,如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中,基金提供收购资金,AMC评估管理项目,产业方负责后续开发运营,实现资产盘活增值。REITs和资产证券化与不良资产处置相结合,可推动市场从“清收驱动”转向“价值修复驱动”,形成“收购-修复-证券化”闭环,提高资产流动性并降低融资成本。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