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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6月26日（星期五）下午 16:40 – 17:40 Archives | CBLJ 高峰论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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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企业合规与数据资产：从体系搭建到可入表数据资源管理</title>
		<link>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corporate-compliance-data-assets-kangda-law-firm/</link>
		
		<dc:creator><![CDATA[Natalie]]></dc:creator>
		<pubDate>Fri, 22 May 2026 02:59:5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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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问题一：企业合规体系常陷入 “纸面合规、落地难”，如何从制度搭建走向真正有效运行？ 多数企业合规体系停留在制度汇编、流程上墙，执行断层、监管一查就漏。核心破局：一是合规嵌入业务全流程，将审查节点植入合同、采购、投资、数据处理等关键环节，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防控；二是压实业务端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合规第一责任人，把合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三是建立闭环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合规巡检、举报核查、整改追踪形成 PDCA 循环；四是培育合规文化，分层培训、案例警示、高管带头践行，让合规从法务工作变成全员习惯。 问题二：法务、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多头管理、协同低效，如何才能实现一体化融合？ 四套体系职能交叉、标准不一、重复劳动，是集团型企业普遍痛点。解决方案：一是顶层设计统一，由董事会牵头、法务总牵头，明确 “法务引领、合规筑基、内控支撑、风险兜底” 定位，消除多头管理；二是流程与数据打通，整合审查清单、风险库、管控节点，建立共享平台，避免重复审核、信息孤岛；三是组织与人员融合，设立跨部门协同小组，关键岗位兼任，降低沟通成本；四是统一管控口径，集团标准化合规手册与风险地图，子公司本地化适配，确保上下一致。圆桌将拆解一体化架构、权责清单与实操工具，助力企业降本提效、穿透管控。 问题三：企业搭建完合规制度后，如何让合规文化真正落地扎根，避免流于形式？ 合规制度是基础，文化落地重在日常常态化运营。一方面将合规要求全面嵌入业务全流程，在合同审批、商务往来、人事管理、市场拓展等环节设置合规管控节点，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主动遵守合规规范，实现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另一方面搭建内部合规交流渠道，定期开展合规座谈、风险答疑、合规经验分享会，及时解答员工工作中的合规疑问。此外持续丰富内部合规宣传形式，借助企业内部平台推送合规知识、风险提示，长期营造浓厚合规氛围，逐步把硬性制度要求转化为全员自觉行为，让合规文化长久扎根企业发展之中。 问题四：数据入表融资前的数据确权与数据合规具体怎么做？ 数据入表融资阶段，先开展数据资产确权。全面盘点企业存量数据，梳理采集、加工、衍生全链路，界定数据权属边界，区分自有数据、授权使用数据，固定权属证明材料，明确资产可归属、可独立支配。 同步落地前置合规治理，完成数据分类分级，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补齐合规授权协议，排查非法获取、违规归集等问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合规自查整改，形成完整合规台账。 依托专业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合规无瑕疵，满足入表计量、资产评估与投融资尽调核心要求。 问题五：数据跨境业务如何做到数据跨境合规？ 开展数据跨境合规，首先全面摸排数据流转场景，对传输数据完成分类分级，精准识别重要数据与大量个人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匹配合规路径，区分安全评估、备案、专项认证、合同报备等合规方式。 规范数据源头收集授权，完善跨境传输协议，落实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对敏感数据做脱敏脱密处理。搭建内部跨境管控体系，建立审批、应急处置机制。 依法履行法定审批备案流程，留存全流程合规资料，出具专项合规法律意见，常态化动态巡检，全方位防范跨境传输行政处罚与民事法律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p>
<p>The post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corporate-compliance-data-assets-kangda-law-firm/">企业合规与数据资产：从体系搭建到可入表数据资源管理</a> appeared first on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CBLJ 高峰论坛</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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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问题一：企业合规体系常陷入 “纸面合规、落地难”，如何从制度搭建走向真正有效运行？</h3>
<p>多数企业合规体系停留在制度汇编、流程上墙，执行断层、监管一查就漏。核心破局：一是合规嵌入业务全流程，将审查节点植入合同、采购、投资、数据处理等关键环节，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防控；二是压实业务端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合规第一责任人，把合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三是建立闭环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合规巡检、举报核查、整改追踪形成 PDCA 循环；四是培育合规文化，分层培训、案例警示、高管带头践行，让合规从法务工作变成全员习惯。</p>
<h3>问题二：法务、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多头管理、协同低效，如何才能实现一体化融合？</h3>
<p>四套体系职能交叉、标准不一、重复劳动，是集团型企业普遍痛点。解决方案：一是顶层设计统一，由董事会牵头、法务总牵头，明确 “法务引领、合规筑基、内控支撑、风险兜底” 定位，消除多头管理；二是流程与数据打通，整合审查清单、风险库、管控节点，建立共享平台，避免重复审核、信息孤岛；三是组织与人员融合，设立跨部门协同小组，关键岗位兼任，降低沟通成本；四是统一管控口径，集团标准化合规手册与风险地图，子公司本地化适配，确保上下一致。圆桌将拆解一体化架构、权责清单与实操工具，助力企业降本提效、穿透管控。</p>
<h3>问题三：企业搭建完合规制度后，如何让合规文化真正落地扎根，避免流于形式？</h3>
<p>合规制度是基础，文化落地重在日常常态化运营。一方面将合规要求全面嵌入业务全流程，在合同审批、商务往来、人事管理、市场拓展等环节设置合规管控节点，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主动遵守合规规范，实现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另一方面搭建内部合规交流渠道，定期开展合规座谈、风险答疑、合规经验分享会，及时解答员工工作中的合规疑问。此外持续丰富内部合规宣传形式，借助企业内部平台推送合规知识、风险提示，长期营造浓厚合规氛围，逐步把硬性制度要求转化为全员自觉行为，让合规文化长久扎根企业发展之中。</p>
<h3>问题四：数据入表融资前的数据确权与数据合规具体怎么做？</h3>
<p>数据入表融资阶段，先开展数据资产确权。全面盘点企业存量数据，梳理采集、加工、衍生全链路，界定数据权属边界，区分自有数据、授权使用数据，固定权属证明材料，明确资产可归属、可独立支配。</p>
<p>同步落地前置合规治理，完成数据分类分级，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补齐合规授权协议，排查非法获取、违规归集等问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合规自查整改，形成完整合规台账。</p>
<p>依托专业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合规无瑕疵，满足入表计量、资产评估与投融资尽调核心要求。</p>
<h3>问题五：数据跨境业务如何做到数据跨境合规？</h3>
<p>开展数据跨境合规，首先全面摸排数据流转场景，对传输数据完成分类分级，精准识别重要数据与大量个人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匹配合规路径，区分安全评估、备案、专项认证、合同报备等合规方式。</p>
<p>规范数据源头收集授权，完善跨境传输协议，落实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对敏感数据做脱敏脱密处理。搭建内部跨境管控体系，建立审批、应急处置机制。</p>
<p>依法履行法定审批备案流程，留存全流程合规资料，出具专项合规法律意见，常态化动态巡检，全方位防范跨境传输行政处罚与民事法律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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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新态势与新应对</title>
		<link>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securities-litigation-zhong-lun-law-firm/</link>
		
		<dc:creator><![CDATA[Natalie]]></dc:creator>
		<pubDate>Wed, 20 May 2026 09:39:1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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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问题一：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发展的新态势给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带来哪些新风险？ 第一，近年来，基于依法从严监管、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司法政策，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个案索赔规模显著加大。大量案件投资者不以行政处罚决定为起诉依据，机构投资者索赔数量增加，甚至有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面临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显著增加。 第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全面覆盖股票市场各板块交易市场、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品种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证券产品，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产品领域均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 第三，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成为新趋势，上市公司董监高被列为共同被告的风险显著上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追首恶”的焦点，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业务相关主体也可能因涉嫌构成配合造假方而被提起诉讼。 第四，各类新型证券诉讼问题不断涌现，引发诉讼的原因更加复杂多样。比如，因股东违规减持、董事未依约增持引发的虚假陈述诉讼、大股东违反承诺引发民事赔偿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衍生的追偿之诉等。 第五，代表人诉讼审理机制呈常态化态势，各地法院已审理5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及16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索赔规模屡创新高。 第六，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激增，索赔规模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诉讼风险识别、责任风险研判等方面面临新挑战。 问题二：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防范和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的新思路和新策略？ 第一，基于投资者维权依据和诉讼逻辑新型化、多样化的新态势，司法裁判思路也早已摒弃上市公司被诉必担责的态度，日益凸显专业精准定责的新特征，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防范和应对证券诉讼，从粗放式、套路化抗辩转向专业化、精细化、体系化的新思路。 第二，法院更加深入、全面、细致考察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性质、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等争点问题，越来越多的案件认定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理性、准确确定诉讼目标和诉讼策略，尤为重要。 第三，被告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争点问题的举证和抗辩理由愈加多样化，推动法院对被告责任范围的认定更加精细化，精准定责的创新案例不断涌现。律师的专业应对策略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四，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及非公开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因交易机制复杂、交易主体特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性法律问题，亟需被告律师深化理论研究，以创新前瞻的专业思路推动审判实践发展。 问题三：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中介机构风险防范的新策略？ 第一，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司法政策背景下，中介机构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明显激增，特别是债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发行人通常已无偿付能力，中介机构成为实质担责主体。 第二，法院对于中介机构责任认定趋于理性，通过综合考量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等精准定责。但是，在中介机构的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区分、勤勉尽责履职标准、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方面，仍然处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初期阶段。因此，中介机构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既需要解决发行人虚假陈述责任的精准厘定，还需要重点应对自身勤勉尽责和过错程度问题，以及各被告之间责任分担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中介机构证券诉讼呈现法律争议问题多、疑难复杂新型问题突出、专业性极强的新特征。 第三，近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风险方面，中介机构开启诸多新的探索，首例“先行赔付+仲裁调解”、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首例当事人承诺制度等多种化解诉讼路径的前瞻性探索，形成了证券诉讼风险防控的新思路。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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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div class="summary-conta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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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session-video"><div style="width: 420px;" class="wp-video"><video class="wp-video-shortcode" id="video-8621-2" width="420" height="236" poster="https://events.law.asia/wp-content/uploads/2026/04/zhonglun-thumb.webp" preload="none" controls="controls"><source type="video/mp4" src="https://events.law.asia/wp-content/uploads/2026/05/20260529-Zhonglun-comp.mp4?_=2" /><source type="video/webm" src="https://events.law.asia/wp-content/uploads/2026/05/20260529-Zhonglun-Comp.webm?_=2"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wp-content/uploads/2026/05/20260529-Zhonglun-comp.mp4">https://events.law.asia/wp-content/uploads/2026/05/20260529-Zhonglun-comp.mp4</a></video></div></div>
<div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h3>问题一：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发展的新态势给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带来哪些新风险？</h3>
<p>第一，近年来，基于依法从严监管、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司法政策，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个案索赔规模显著加大。大量案件投资者不以行政处罚决定为起诉依据，机构投资者索赔数量增加，甚至有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面临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显著增加。</p>
<p>第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全面覆盖股票市场各板块交易市场、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品种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证券产品，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产品领域均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p>
<p>第三，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成为新趋势，上市公司董监高被列为共同被告的风险显著上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追首恶”的焦点，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业务相关主体也可能因涉嫌构成配合造假方而被提起诉讼。</p>
<p>第四，各类新型证券诉讼问题不断涌现，引发诉讼的原因更加复杂多样。比如，因股东违规减持、董事未依约增持引发的虚假陈述诉讼、大股东违反承诺引发民事赔偿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衍生的追偿之诉等。</p>
<p>第五，代表人诉讼审理机制呈常态化态势，各地法院已审理5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及16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索赔规模屡创新高。</p>
<p>第六，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激增，索赔规模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诉讼风险识别、责任风险研判等方面面临新挑战。</p>
<h3>问题二：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防范和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的新思路和新策略？</h3>
<p>第一，基于投资者维权依据和诉讼逻辑新型化、多样化的新态势，司法裁判思路也早已摒弃上市公司被诉必担责的态度，日益凸显专业精准定责的新特征，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防范和应对证券诉讼，从粗放式、套路化抗辩转向专业化、精细化、体系化的新思路。</p>
<p>第二，法院更加深入、全面、细致考察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性质、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等争点问题，越来越多的案件认定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理性、准确确定诉讼目标和诉讼策略，尤为重要。</p>
<p>第三，被告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争点问题的举证和抗辩理由愈加多样化，推动法院对被告责任范围的认定更加精细化，精准定责的创新案例不断涌现。律师的专业应对策略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p>
<p>第四，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及非公开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因交易机制复杂、交易主体特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性法律问题，亟需被告律师深化理论研究，以创新前瞻的专业思路推动审判实践发展。</p>
<h3>问题三：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中介机构风险防范的新策略？</h3>
<p>第一，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司法政策背景下，中介机构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明显激增，特别是债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发行人通常已无偿付能力，中介机构成为实质担责主体。</p>
<p>第二，法院对于中介机构责任认定趋于理性，通过综合考量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等精准定责。但是，在中介机构的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区分、勤勉尽责履职标准、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方面，仍然处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初期阶段。因此，中介机构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既需要解决发行人虚假陈述责任的精准厘定，还需要重点应对自身勤勉尽责和过错程度问题，以及各被告之间责任分担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中介机构证券诉讼呈现法律争议问题多、疑难复杂新型问题突出、专业性极强的新特征。</p>
<p>第三，近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风险方面，中介机构开启诸多新的探索，首例“先行赔付+仲裁调解”、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首例当事人承诺制度等多种化解诉讼路径的前瞻性探索，形成了证券诉讼风险防控的新思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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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registration-btn"><a class="gdlr-button small with-border" style="color: #ffffff; background-color: #f2381a; border-color: #a1301e;" href="/registration/" target="_self" rel="noopener">立即登记参会</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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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he post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securities-litigation-zhong-lun-law-firm/">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新态势与新应对</a> appeared first on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CBLJ 高峰论坛</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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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title>
		<link>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wealth-management-high-net-worth-individuals-jia-yuan-law-offices/</link>
		
		<dc:creator><![CDATA[Natalie]]></dc:creator>
		<pubDate>Wed, 20 May 2026 02:59: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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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问题一：在目前全球税务透明的大环境下，随着CRS 2.0的实施，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全球资产配置和税务风险应如何应对？ 近年来中国的高净值企业家们越来越多关注到税务合规这一议题，由于OECD在2014年推出的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大量的中国高净值客户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被所在地金融机构自动交换回中国的税务机关，从而被要求补交中国税，有些还会涉及到随着CRS 2.0的推进，税务居民信息即将进入多重信息报送、不动产和加密货币资产同步进行信息交换的时代。只要账户持有人被认定为双重或多重税务居民，金融机构需将账户信息同步上报至所有对应辖区。 CRS 2.0还新增了合理性测试,例如，账户持有人自行申报是海外低税地区的税务居民（例如香港、新加坡），却使用内地手机号、登记内地地址、资金频繁转回内地，金融机构可直接质疑身份并要求实质证明，无法提供则会进行多重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与此同时，高净值企业家常面临“中国税收居民”与“资产所在国税收居民”的双重征税问题。根据中国税法，若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中心在中国，即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申报个税。此外，许多高净值企业家拥有多国国籍或长期海外居住经历，其税务居民身份的复杂性将直接影响资产传承的税负。 在对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时，需要先根据企业家群体的实际情况，梳理其税务居民身份。其次，尽早完成企业家所持股的企业经营风险和家庭资产的隔离。例如，定期检视企业家可能为企业承担的潜在担保责任履约的风险，在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以家族信托或保险等方式明确传承路径，减少未来发生人身意外时产生的企业持续经营的风险和继承过程中的争议。最后，可以善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依法申请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减轻整体税负。 问题二：针对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家境外信托的税务调查，是否未来设立家族信托特别是离岸家族信托将不再具有意义？ 全球涉税信息交换正经历从账户余额信息向财产实质上的控制人的转变。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单纯以移民不移居为导向的税务身份规划将不再成为少交税款的保护伞。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加强了对海外红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设立的离岸信托的税务稽查，要求就离岸信托收益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申报相关信托投资收益。种种升级版的税务合规要求都表明，无论是单纯取得海外身份，还是简单的将海外资产置入离岸信托，都无法面对各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实质持有离岸资产的审查和质疑。 离岸信托的税收管辖权正从“设立地”转向“实际控制与管理地”——若信托的设立仅以规避税收为目的，则中国税务机关有权以《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反避税原则，认定信托的设立是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从税收层面否认信托的存在，从而信托投资收益有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人的应税所得，面临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甚至加征利息。 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国税务机关对离岸信托的监管日趋严格，家族信托在传承与治理方面的作用，仍是高净值客户选择这一传承工具时的重要考量。正因为全球税务透明化的推进，信托这一工具才得以回归其诞生时的本意，促使委托人在使用这一工具时，更加深刻地思考设立信托的初心。 问题三：在“金税四期”与“以数治税”背景下，企业法务总监因公司税务违规被追责的风险陡增，应如何构建个人职业风险的“防火墙”？ 法务总监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在税务合规链条上承担着日益重要的监督与执行职责。在“金税四期”大数据穿透式监管下，税务机关不仅能精准识别企业层面的税务风险，更能追溯到具体决策和执行环节的责任人。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发生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法务总监若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构建个人职业风险“防火墙”，需从三个层面着手。首先是职责边界清晰化。在内部制度中明确界定法务部门在税务合规中的角色是“监督与建议”，而非“决策与执行”。所有重大涉税决策，应该有必要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可追溯性。其次是专业意见书面化，对于发现的潜在税务风险，法务总监可以及时向管理层提交书面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这不仅是履职尽责的证明，也是未来可能的责任承担依据。最后是持续学习与外部借力。税法更新频繁，法务总监需保持对最新法规的敏感度，对于复杂涉税事项，可以考虑引入外部税务专家的协助，避免判断失误导致的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p>
<p>The post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wealth-management-high-net-worth-individuals-jia-yuan-law-offices/">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a> appeared first on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CBLJ 高峰论坛</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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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问题一：在目前全球税务透明的大环境下，随着CRS 2.0的实施，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全球资产配置和税务风险应如何应对？</h3>
<p>近年来中国的高净值企业家们越来越多关注到税务合规这一议题，由于OECD在2014年推出的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大量的中国高净值客户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被所在地金融机构自动交换回中国的税务机关，从而被要求补交中国税，有些还会涉及到随着CRS 2.0的推进，税务居民信息即将进入多重信息报送、不动产和加密货币资产同步进行信息交换的时代。只要账户持有人被认定为双重或多重税务居民，金融机构需将账户信息同步上报至所有对应辖区。</p>
<p>CRS 2.0还新增了合理性测试,例如，账户持有人自行申报是海外低税地区的税务居民（例如香港、新加坡），却使用内地手机号、登记内地地址、资金频繁转回内地，金融机构可直接质疑身份并要求实质证明，无法提供则会进行多重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p>
<p>与此同时，高净值企业家常面临“中国税收居民”与“资产所在国税收居民”的双重征税问题。根据中国税法，若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中心在中国，即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申报个税。此外，许多高净值企业家拥有多国国籍或长期海外居住经历，其税务居民身份的复杂性将直接影响资产传承的税负。</p>
<p>在对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时，需要先根据企业家群体的实际情况，梳理其税务居民身份。其次，尽早完成企业家所持股的企业经营风险和家庭资产的隔离。例如，定期检视企业家可能为企业承担的潜在担保责任履约的风险，在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以家族信托或保险等方式明确传承路径，减少未来发生人身意外时产生的企业持续经营的风险和继承过程中的争议。最后，可以善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依法申请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减轻整体税负。</p>
<h3>问题二：针对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家境外信托的税务调查，是否未来设立家族信托特别是离岸家族信托将不再具有意义？</h3>
<p>全球涉税信息交换正经历从账户余额信息向财产实质上的控制人的转变。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单纯以移民不移居为导向的税务身份规划将不再成为少交税款的保护伞。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加强了对海外红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设立的离岸信托的税务稽查，要求就离岸信托收益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申报相关信托投资收益。种种升级版的税务合规要求都表明，无论是单纯取得海外身份，还是简单的将海外资产置入离岸信托，都无法面对各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实质持有离岸资产的审查和质疑。</p>
<p>离岸信托的税收管辖权正从“设立地”转向“实际控制与管理地”——若信托的设立仅以规避税收为目的，则中国税务机关有权以《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反避税原则，认定信托的设立是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从税收层面否认信托的存在，从而信托投资收益有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人的应税所得，面临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甚至加征利息。</p>
<p>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国税务机关对离岸信托的监管日趋严格，家族信托在传承与治理方面的作用，仍是高净值客户选择这一传承工具时的重要考量。正因为全球税务透明化的推进，信托这一工具才得以回归其诞生时的本意，促使委托人在使用这一工具时，更加深刻地思考设立信托的初心。</p>
<h3>问题三：在“金税四期”与“以数治税”背景下，企业法务总监因公司税务违规被追责的风险陡增，应如何构建个人职业风险的“防火墙”？</h3>
<p>法务总监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在税务合规链条上承担着日益重要的监督与执行职责。在“金税四期”大数据穿透式监管下，税务机关不仅能精准识别企业层面的税务风险，更能追溯到具体决策和执行环节的责任人。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发生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法务总监若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p>
<p>构建个人职业风险“防火墙”，需从三个层面着手。首先是职责边界清晰化。在内部制度中明确界定法务部门在税务合规中的角色是“监督与建议”，而非“决策与执行”。所有重大涉税决策，应该有必要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可追溯性。其次是专业意见书面化，对于发现的潜在税务风险，法务总监可以及时向管理层提交书面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这不仅是履职尽责的证明，也是未来可能的责任承担依据。最后是持续学习与外部借力。税法更新频繁，法务总监需保持对最新法规的敏感度，对于复杂涉税事项，可以考虑引入外部税务专家的协助，避免判断失误导致的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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