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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 16:40 – 17:40 Archives | CBLJ 高峰论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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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BuildDate>Fri, 28 Nov 2025 01:23:39 +00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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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 16:40 – 17:40 Archives | CBLJ 高峰论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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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工智能在核心业务场景中的实践与赋能</title>
		<link>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practice-empowerment-artificial-intelligence/</link>
		
		<dc:creator><![CDATA[Natalie]]></dc:creator>
		<pubDate>Sun, 26 Oct 2025 13:37:4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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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问题一：在将AI应用于营销、研发等核心业务时，如何构建一个兼顾创新与合规的数据治理框架？特别是在训练数据来源、客户数据使用的授权与隐私保护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这是一个关乎AI应用基石的问题。构建这样的框架，关键在于“前、中、后”三期管理，并将合规要求“内嵌”到业务流程中，而非事后补救。 首先，在“前期”的数据获取阶段，最大的挑战是训练数据的“权利清洁度”问题。我们使用互联网公开数据、第三方数据包或客户数据进行训练时，必须解决版权、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授权链条问题。 其次，在“中期”的数据使用与处理阶段， 核心挑战是如何在利用数据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数据最小化”与“匿名化”。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和数据加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和算法才能接触敏感数据。 最后，在“后期”的持续运营与审计阶段， 挑战在于可追溯性与响应机制。我们要求对所有训练数据集的来源、版本以及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全程留痕。法总的目标是与IT、安全部门共同设计一个动态的、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框架，让合规成为AI创新的“赋能者”而非“绊脚石”。 问题二：AI生成内容（AIGC）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责任如何界定？当我们的业务使用AIGC生成营销文案、设计图或代码时，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并向客户明确权责？ AIGC的版权问题是当前法律界的灰色地带，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核心资产与商业声誉。从风险管控角度，我们采取“三层防御”策略。 第一层，是权属的“事前约定”。 目前全球主流司法辖区的普遍观点是，完全由AI自主生成、无人类实质性智力贡献的内容，很难获得版权保护。因此，我们不能将AIGC简单地视为公司的“自动版权生成器”。同时，我们必须仔细审阅AI服务提供商（如OpenAI、Midjourney）的服务协议，明确其中关于输出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并通过合同将相关权利最大限度地转让给我方。 第二层，是侵权风险的“事中筛查”。 AI模型是基于海量数据训练的，其输出内容可能无意中高度模仿甚至复制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此，我们必须建立“AIGC输出审核流程”，就像审核人类员工的工作一样，确保其不具有“实质性相似”的侵权风险。 第三层，是对客户的“事后透明与责任限制”。 当我们将包含AIGC的产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时，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清晰的披露和权责界定，排除因AIGC本身潜在的版权瑕疵所引发的间接损失赔偿责任。 问题三：在合同审核、合规监控、案件预测等法务内部工作中，我们应如何引入AI工具来提升效率？在引入过程中，如何避免对AI的过度依赖，并确保最终决策的法律责任依然由人类律师承担？ 将AI引入法务内部工作，目标是让我们从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专注于高价值的战略判断和复杂谈判。但我们必须牢记，AI是我们的“高级助理”，而非“替代者”。 在引入策略上， 我们应采取“由点及面”的路径。首先在合同审查这类高度结构化、重复性的任务上试点。AI可以快速筛查出非标准条款、缺失的关键责任条款，并与我们的标准范本进行比对，提示风险点。这能将律师初筛合同的时间缩短70%以上。其次，可将AI用于合规监控，例如，让AI实时扫描全球制裁名单、监控内部通讯中可能存在的卡特尔协议关键词，实现主动预警。最后，在诉讼管理中，AI可以基于历史案件数据，对案件胜诉率、赔偿金额进行预测，辅助我们制定诉讼策略。 建立“人机协同”的工作流程与明确的责任边界。 第一，我们必须对AI工具进行持续的‘培训’和校准，用我们自己的历史数据和判例去微调它，使其更符合我们的业务特性和司法管辖区的实践。第二，必须确立“人类律师终审原则”。AI的输出永远只是一份“建议报告”，最终的法律意见、合同定稿、诉讼策略必须由持有执照的律师签字确认。这个决策流程必须在内部规章中明确下来，我们不能以“这是AI的建议”作为免责的理由。因此，法总必须确保团队具备相应的AI素养，最终做出经得起挑战的专业判断，AI才能真正成为法务部的“力量倍增器”，而不是责任的“陷阱”。 上述议题，我们将在峰会中与大家探讨与分享。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p>
<p>The post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practice-empowerment-artificial-intelligence/">人工智能在核心业务场景中的实践与赋能</a> appeared first on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CBLJ 高峰论坛</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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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div class="summary-container">
<div class="session-summary">
<div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h3>问题一：在将AI应用于营销、研发等核心业务时，如何构建一个兼顾创新与合规的数据治理框架？特别是在训练数据来源、客户数据使用的授权与隐私保护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h3>
<p>这是一个关乎AI应用基石的问题。构建这样的框架，关键在于“前、中、后”三期管理，并将合规要求“内嵌”到业务流程中，而非事后补救。</p>
<p><strong>首先，在“前期”的数据获取阶段，</strong>最大的挑战是训练数据的“权利清洁度”问题。我们使用互联网公开数据、第三方数据包或客户数据进行训练时，必须解决版权、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授权链条问题。</p>
<p><strong>其次，在“中期”的数据使用与处理阶段，</strong> 核心挑战是如何在利用数据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数据最小化”与“匿名化”。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和数据加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和算法才能接触敏感数据。</p>
<p><strong>最后，在“后期”的持续运营与审计阶段，</strong> 挑战在于可追溯性与响应机制。我们要求对所有训练数据集的来源、版本以及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全程留痕。法总的目标是与IT、安全部门共同设计一个动态的、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框架，让合规成为AI创新的“赋能者”而非“绊脚石”。</p>
<h3>问题二：AI生成内容（AIGC）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责任如何界定？当我们的业务使用AIGC生成营销文案、设计图或代码时，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并向客户明确权责？</h3>
<p>AIGC的版权问题是当前法律界的灰色地带，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核心资产与商业声誉。从风险管控角度，我们采取“三层防御”策略。</p>
<p><strong>第一层，是权属的“事前约定”。</strong> 目前全球主流司法辖区的普遍观点是，完全由AI自主生成、无人类实质性智力贡献的内容，很难获得版权保护。因此，我们不能将AIGC简单地视为公司的“自动版权生成器”。同时，我们必须仔细审阅AI服务提供商（如OpenAI、Midjourney）的服务协议，明确其中关于输出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并通过合同将相关权利最大限度地转让给我方。</p>
<p><strong>第二层，是侵权风险的“事中筛查”。</strong> AI模型是基于海量数据训练的，其输出内容可能无意中高度模仿甚至复制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此，我们必须建立“AIGC输出审核流程”，就像审核人类员工的工作一样，确保其不具有“实质性相似”的侵权风险。</p>
<p><strong>第三层，是对客户的“事后透明与责任限制”。</strong> 当我们将包含AIGC的产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时，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清晰的披露和权责界定，排除因AIGC本身潜在的版权瑕疵所引发的间接损失赔偿责任。</p>
<h3>问题三：在合同审核、合规监控、案件预测等法务内部工作中，我们应如何引入AI工具来提升效率？在引入过程中，如何避免对AI的过度依赖，并确保最终决策的法律责任依然由人类律师承担？</h3>
<p>将AI引入法务内部工作，目标是让我们从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专注于高价值的战略判断和复杂谈判。但我们必须牢记，AI是我们的“高级助理”，而非“替代者”。</p>
<p><strong>在引入策略上，</strong> 我们应采取“由点及面”的路径。首先在合同审查这类高度结构化、重复性的任务上试点。AI可以快速筛查出非标准条款、缺失的关键责任条款，并与我们的标准范本进行比对，提示风险点。这能将律师初筛合同的时间缩短70%以上。其次，可将AI用于合规监控，例如，让AI实时扫描全球制裁名单、监控内部通讯中可能存在的卡特尔协议关键词，实现主动预警。最后，在诉讼管理中，AI可以基于历史案件数据，对案件胜诉率、赔偿金额进行预测，辅助我们制定诉讼策略。</p>
<p><strong>建立“人机协同”的工作流程与明确的责任边界。</strong> 第一，我们必须对AI工具进行持续的‘培训’和校准，用我们自己的历史数据和判例去微调它，使其更符合我们的业务特性和司法管辖区的实践。第二，必须确立“人类律师终审原则”。AI的输出永远只是一份“建议报告”，最终的法律意见、合同定稿、诉讼策略必须由持有执照的律师签字确认。这个决策流程必须在内部规章中明确下来，我们不能以“这是AI的建议”作为免责的理由。因此，法总必须确保团队具备相应的AI素养，最终做出经得起挑战的专业判断，AI才能真正成为法务部的“力量倍增器”，而不是责任的“陷阱”。</p>
<p>上述议题，我们将在峰会中与大家探讨与分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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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港股上市企业的跨境争议解决与合规挑战</title>
		<link>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hong-kong-listed-companies-cross-border-dispute-resolution-compliance-merits-tree/</link>
		
		<dc:creator><![CDATA[Natalie]]></dc:creator>
		<pubDate>Sun, 26 Oct 2025 13:36:41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events.law.asia/?post_type=session&#038;p=7183</guid>

					<description><![CDATA[<p>问题一：赴港上市企业可能面临哪些跨境争议与合规问题？ 截止2024年底，根据港交所的分类，内地企业在港交所上市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478家，其中364家为H股，其余1114家为非H股（也就包括红筹架构和VIE架构）。而到今年，截止9月19日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赴港上市的内地公司达60家，在数量上几乎与今年同期A股IPO的企业上市平齐。可见，在境内IPO机会受限的情况下，香港已经成为境内企业上市的重要选择。 赴港上市企业面临自身情况的双重变化，一是从非上市公司变成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需要面对资本市场对其公开性、公平性的要求和监督，对公众股东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义务将成为赴港上市企业的全新课题；二是从境内企业变成跨境企业，跨法域这个问题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税务、外汇等也造成全方位的影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在前期合规运作及后期争议处理上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同时，由于我们面临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这种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在不断变化，并且通过事后爆发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给后来者以启示。此次分论坛，我们希望探讨的就是结合已有的跨境争议与合规经验，对于拟赴港上市的企业或者还未碰到此类问题的港交所上市企业能有一些启示。 问题二：香港作为特殊的境外法域，在争议解决方面有哪些特殊的规则？ 一旦发生涉港的争议，那么对于争议如何解决就要涉及两方面的视角，首先香港是境外法域，属于普通法法系，在争议处理程序与实体裁判观点上均可能与境内不同；其次香港是我国的一部分，相比其他法域，香港与内地在司法协同性上具有独特优势。 例如，在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方面，在2000年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2020年颁布了《补充安排》，为两地仲裁裁决在对方法院申请执行提供了细致的规则依据。同时，基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当事人可向对方法院申请财产、证据、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极大加强了中间措施的力度，能够保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至仲裁裁决作出之间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供了通过中间措施减轻诉累的可能。 在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方面，以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为标志，除了八类明确列示的民商事案件以外，双方司法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覆盖大多数民商事案件，并对平行诉讼导致冲突的不予认可和执行进行了规定。此前两地还单独签订有关于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为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协助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性。 今年2月，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基于广东高院的请示，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选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可在深圳市、珠海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约定适用港澳地区法律，以及在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约定以港澳为仲裁地的仲裁协议效力，推进“港资港法港仲裁”，优化营商环境。 这些都是涉港争议的特殊规则，并且一直在不断优化演进。 问题三：赴港上市企业面临怎样的资本市场合规监管挑战？ 《证券法》在19年修订时将其适用范围向“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了扩大到，根据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赴港上市企业来说，特别是“A+H”的上市模式下，在境外披露的信息也需要在境内同时披露，若在港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事件对A股将产生明确的传导影响。进一步的，在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配套指引后，以VIE架构境外上市企业也基于备案要求，被统一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视野。 特别的，近年来还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引发的虚假陈述股民诉讼案件，并且出现了多起境内投资者对在境外资本市场出现信息披露问题的中国企业向境内法院提起证券欺诈诉讼的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于今年4月首次裁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港上市境外公司证券欺诈诉讼具有管辖权，并经北京高院维持裁定。法院认为，关于证券法域外效力的适用条件“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与“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种情形并非需要同时满足，满足其一就可以触发域外管辖。赴港上市企业面临着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资本市场合规监管挑战。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p>
<p>The post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hong-kong-listed-companies-cross-border-dispute-resolution-compliance-merits-tree/">港股上市企业的跨境争议解决与合规挑战</a> appeared first on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CBLJ 高峰论坛</a>.</p>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class="summary-container">
<div class="session-summary">
<div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h3>问题一：赴港上市企业可能面临哪些跨境争议与合规问题？</h3>
<p>截止2024年底，根据港交所的分类，内地企业在港交所上市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478家，其中364家为H股，其余1114家为非H股（也就包括红筹架构和VIE架构）。而到今年，截止9月19日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赴港上市的内地公司达60家，在数量上几乎与今年同期A股IPO的企业上市平齐。可见，在境内IPO机会受限的情况下，香港已经成为境内企业上市的重要选择。</p>
<p>赴港上市企业面临自身情况的双重变化，一是从非上市公司变成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需要面对资本市场对其公开性、公平性的要求和监督，对公众股东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义务将成为赴港上市企业的全新课题；二是从境内企业变成跨境企业，跨法域这个问题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税务、外汇等也造成全方位的影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在前期合规运作及后期争议处理上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同时，由于我们面临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这种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在不断变化，并且通过事后爆发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给后来者以启示。此次分论坛，我们希望探讨的就是结合已有的跨境争议与合规经验，对于拟赴港上市的企业或者还未碰到此类问题的港交所上市企业能有一些启示。</p>
<h3>问题二：香港作为特殊的境外法域，在争议解决方面有哪些特殊的规则？</h3>
<p>一旦发生涉港的争议，那么对于争议如何解决就要涉及两方面的视角，首先香港是境外法域，属于普通法法系，在争议处理程序与实体裁判观点上均可能与境内不同；其次香港是我国的一部分，相比其他法域，香港与内地在司法协同性上具有独特优势。</p>
<p>例如，在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方面，在2000年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2020年颁布了《补充安排》，为两地仲裁裁决在对方法院申请执行提供了细致的规则依据。同时，基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当事人可向对方法院申请财产、证据、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极大加强了中间措施的力度，能够保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至仲裁裁决作出之间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供了通过中间措施减轻诉累的可能。</p>
<p>在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方面，以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为标志，除了八类明确列示的民商事案件以外，双方司法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覆盖大多数民商事案件，并对平行诉讼导致冲突的不予认可和执行进行了规定。此前两地还单独签订有关于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为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协助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性。</p>
<p>今年2月，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基于广东高院的请示，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选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可在深圳市、珠海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约定适用港澳地区法律，以及在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约定以港澳为仲裁地的仲裁协议效力，推进“港资港法港仲裁”，优化营商环境。</p>
<p>这些都是涉港争议的特殊规则，并且一直在不断优化演进。</p>
<h3>问题三：赴港上市企业面临怎样的资本市场合规监管挑战？</h3>
<p>《证券法》在19年修订时将其适用范围向“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了扩大到，根据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赴港上市企业来说，特别是“A+H”的上市模式下，在境外披露的信息也需要在境内同时披露，若在港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事件对A股将产生明确的传导影响。进一步的，在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配套指引后，以VIE架构境外上市企业也基于备案要求，被统一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视野。</p>
<p>特别的，近年来还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引发的虚假陈述股民诉讼案件，并且出现了多起境内投资者对在境外资本市场出现信息披露问题的中国企业向境内法院提起证券欺诈诉讼的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于今年4月首次裁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港上市境外公司证券欺诈诉讼具有管辖权，并经北京高院维持裁定。法院认为，关于证券法域外效力的适用条件“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与“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种情形并非需要同时满足，满足其一就可以触发域外管辖。赴港上市企业面临着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资本市场合规监管挑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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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he post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hong-kong-listed-companies-cross-border-dispute-resolution-compliance-merits-tree/">港股上市企业的跨境争议解决与合规挑战</a> appeared first on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CBLJ 高峰论坛</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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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破解执行难与不良资产处置困局：法律策略与实战经验</title>
		<link>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non-performing-assets-joint-win/</link>
		
		<dc:creator><![CDATA[Natalie]]></dc:creator>
		<pubDate>Sun, 26 Oct 2025 13:35:41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events.law.asia/?post_type=session&#038;p=7184</guid>

					<description><![CDATA[<p>问题一：企业判决书赢了，但是一直执行不到怎么办？ 执行不到有很多原因。第一，诉讼保全的时候可能没有做好，财产没有查控到。有些地方可以申请网络查控，有些地方可以想办法申请调查令，有些地方对超标的查封界限没有那么严。第二，没有保全到财产，执行查询完也没有发现财产的，我们就要考虑怎么追加更多的被执行人进来了。追加主体既有根据婚姻法追加配偶的，也有根据公司法追加股东的。 问题二：法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告知查无财产，有什么办法另辟蹊径吗？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应该由夫妻俩共同承担，那么这就是可以追加配偶的原因。公司没钱还债，如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就要看公司法是否允许了。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呢？移送拒执罪的概率有多高？如果公司不还债，那就申请其破产，效果如何呢？如果被执行人老板跑到了国外，能执行他国外的财产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呢？被执行人在外面有大额的应收账款，我们能直接执行吗？这些都是我们在论坛中将讨论的问题，或许能给各位一点启发。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p>
<p>The post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non-performing-assets-joint-win/">破解执行难与不良资产处置困局：法律策略与实战经验</a> appeared first on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CBLJ 高峰论坛</a>.</p>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class="summary-container">
<div class="session-summary">
<div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h3>问题一：企业判决书赢了，但是一直执行不到怎么办？</h3>
<p>执行不到有很多原因。第一，诉讼保全的时候可能没有做好，财产没有查控到。有些地方可以申请网络查控，有些地方可以想办法申请调查令，有些地方对超标的查封界限没有那么严。第二，没有保全到财产，执行查询完也没有发现财产的，我们就要考虑怎么追加更多的被执行人进来了。追加主体既有根据婚姻法追加配偶的，也有根据公司法追加股东的。</p>
<h3>问题二：法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告知查无财产，有什么办法另辟蹊径吗？</h3>
<p>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应该由夫妻俩共同承担，那么这就是可以追加配偶的原因。公司没钱还债，如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就要看公司法是否允许了。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呢？移送拒执罪的概率有多高？如果公司不还债，那就申请其破产，效果如何呢？如果被执行人老板跑到了国外，能执行他国外的财产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呢？被执行人在外面有大额的应收账款，我们能直接执行吗？这些都是我们在论坛中将讨论的问题，或许能给各位一点启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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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opics-overview-btn"><a class="gdlr-button small with-border" style="color: #ffffff; background-color: #f2381a; border-color: #a1301e;" href="/topics-overview/" target="_self" rel="noopener">论坛主题列表</a></div>
<div class="registration-btn"><a class="gdlr-button small with-border" style="color: #ffffff; background-color: #f2381a; border-color: #a1301e;" href="/registration/" target="_self" rel="noopener">立即登记参会</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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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he post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session/non-performing-assets-joint-win/">破解执行难与不良资产处置困局：法律策略与实战经验</a> appeared first on <a href="https://events.law.asia">CBLJ 高峰论坛</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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