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环境下金融科技的生存之道

强监管环境下金融科技的生存之道

问题一:《个贷办法》中的线下签约要求是否适用于互联网贷款? 这也是近期很多金融机构客户会问到的问题。如果只从《个贷办法》第26条的条款文字上来看,它规定了对于金额不超过2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的渠道来签订,那意味着对于金额超过2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理论上需要线下签约,并进行录音录像,如果这个要求需要适用到互联网贷款领域,会对目前的业务模式和流程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实质上从立法的规则和目的来看,《个贷办法》在第49条提及“对互联网等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国家金管总局在2024年5月也有一个关于“三个办法”相关问题的问答文件,阐明了“符合互联网贷款定义的贷款,应适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执行《个贷办法》有关规定”。而考虑到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其实不论金额有没有超过20万都可以线上签约,因此如果贷款业务属于互联网贷款,我们理解都可以线上签约,不需要强制进行线下签约和“双录”。 问题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支付业态是如何进行划分的? 在原有的支付监管规定下,支付业态被划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和“银行卡收单”三大类。 《非银支付条例》对于支付业态的划分进行了整体思路上的调整,将支付业态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个大类,这两个大类的区别在于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如果涉及为付款人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就属于储值账户运营,如果不涉及为付款人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就属于支付交易处理。 在《非银支付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将“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分为I类和II类,分别对应现有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和“银行卡收单”三类业态以及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业态。 问题三:如何看待最近很热的数据资产入表? 首先我们先来区分三个概念,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确权和数据资产交易,这三个概念实际上代表了不同维度的问题,数据资产入表说的是财务角度的问题,数据资产确权说的是法律角度的问题,目前数据资产具体如何缺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后,数据资产交易说的是商业角度的问题,即使是未入表也未确权的数据资产,不影响它本身的合法交易。 回到数据资产入表而言,如果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的,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最后说一句,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规定并未改变现行会计准则,是否入表仍然需要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去判断。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点“数”成金:提升数据价值、全方位闭环合规

问题一:走出误区,用数据生命周期贴合产品生命周期! 现在很多企业走进了“死胡同”,本应赋能产品功能升级迭代的数据管理,已然成为业务发展的“拦路虎”。根源就在,错误理解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与产品生命周期的关系与衔接。为精准破解此痛点,我们创设性提出——“莫比乌斯环”式的管理理念:嵌入业务与产品生命周期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 在这个理念下,数据合规作为业务发展的基础支撑,贯穿于业务管理的各个阶段,通过数据合规建议,优化业务与产品的功能设计及其管理流程。 而这意味着数据合规服务提供者不仅要精通法律,还需具备跨领域的综合能力,包括对业务流程的深刻理解和对信息技术、管理以及运营的全面掌握,能够深入理解产品开发的每一个环节,甚至参与到用户体验设计中去。以数据合规作为底座,去支撑业务的全生命周期,如同莫比乌斯环一般,无缝地融入业务的每一个环节,让业务能在任何一个法律维度上,不论是知识产权领域、财税领域,或者是目前比较热门的数据产品挂牌、数据资产入表,抑或是数据的初始定价到金融价值的释放,再到最后的数据合规底座的刑事保障,都能得到有力支撑。 问题二:走进体系,如何串成数据价值释放的“珍珠链”? 在数据政策火热的背景下,企业往往“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数据盘点做了、评估做了、审计做了、挂牌做了、入表做了,但到头来对自身数据合规能力与数据资产价值仍然“心孤意怯”。究其根本,就是缺少体系化的数据合规引擎来帮助企业串成数据价值释放的“珍珠链”。 构建一个保障数据价值释放的合规体系,需要从数据处理的全生命周期出发,全面梳理和分析数据收集、使用、共享及存储的各个环节,识别并解决企业各业务流程中的合规难题。以数据资产入表为例,穿透数据资产入表的全流程(“能卖”——“可卖”——“好卖”——“好算”)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合规问题。这些环节中的合规模糊点,映射到数据资产入表就是一盘糊涂账。“能卖”关乎数据产品的合规性准备;“可卖”需要明确数据资产的法律权属;“好卖”关键是判断数据是否真的具有市场价值;“好算”要聚焦成本的合理拆分与财务计量。为了确保数据资产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应具备跨领域的专业知识,懂业务、懂合规、懂财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数据资产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因合规模糊而导致数据资产入表的糊涂账,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有效管理和最大化利用。 问题三:控制预期,数据合规管理的“下限”与“上限”在哪儿? 合规意味着成本,企业领导者或者法务,都应该对于数据合规管理有个清晰的界限认知:到底最低限度(60分)在哪儿?最高价值(+∞)在哪儿? 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由底线至上限的连续体。企业的数据合规管理策略不仅要满足最低限度的法律标准,还要能够支持数据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数据合规的下限:数据产品合规底线。数据合规处罚案例亦层出不穷,双罚制下的“一把手”责任重大,企业若触碰数据合规红线,不仅价值变现无从谈起,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企业管理层须明晰并谨守数据合规底线。 数据合规的上限:数据产品资本化路径。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到数据产品挂牌交易、再到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源的价值不断被放大。随着数据证券化、数据质押融资、数据银行以及数据信托等概念的引入和发展,数据资本化的途径正在不断扩展。因此,企业管理层需要具备更广阔的视野,从单纯的“数据合规风险控制”提升至“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高度。 作为企业的领导者,需要选对人、设对岗、建好制、搭好台,串联起各部门协同配合、打通信息壁垒,根据行业特色及企业个性化的业务模式,构建合规管理体系,以守住数据合规下限、触碰数据合规上限,助力企业竞争破局。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中国企业出海困境及破局之策

问题一:在中美竞争大背景下,您所观察到的企业跨境经营合规的新挑战有哪些? 首先,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恐怕就是中国企业出海的问题。我们的很多嘉宾和同事都会从不同角度讨论到这个问题。但我除了强调这对很多企业恐怕不是一个优选项,出海可能已经成了必选项。那么,企业如何高效、有质量地出海,就成为越来越多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其次,我们出海的企业面对的不只是出海这一步上的问题和风险,很多企业在海外经营上,甚至很多在海外成功运营多年的企业也是一样,面对越来越多法律冲突和挑战。比如最近大家都比较关心的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调查问题。 其次,很多企业已经很不安地感觉到,日益加剧的地缘政治冲突风险在很多场合下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商业风向,迫使我们的企业在不断地增加合规投入,这些合规工作的广泛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我们看到,很多国家和地区把从不同法律层面加强了国际供应链合规的监管,比如美国的新疆法案,欧盟的零毁林法案等等。我们也注意到很多成功的企业已经把国际供应链合规问题上升到了企业发展战略层面来考虑,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作为其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问题二:您上面提到了FSR调查,我们理解欧盟的这种调查刚刚启动,您认为未来发展趋势如何,企业采用何种策略应对这种调查? 从去年7月份FSR生效实施以来,我们看到被调查对象主要还是中国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从代理企业应对的经验角度来看,欧盟调查机关,也就是欧委会,随着调查经验的不断丰富,未来还会对特定行业,甚至特定企业加强执法力度。我们预测此类调查,在WTO框架下的传统贸易救济调查的基础上,正在深度影响中国企业在欧盟的直接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项目等众多经营活动。 目前,FSR调查已经对中国新能源行业在欧经营活动产生了广泛影响。除了现有的调查,我们感觉欧委会未来还会对光伏的海外并购和公共采购项目加强执法,此后还可能受影响的是氢能源设备行业、传统芯片等行业。 作为新生政策工具,我们注意到企业对FSR的认知还比较有限,建议企业的法律和合规部门加强对FSR的研究和培训。其次,建议企业采取一定的预防性措施,重点梳理公司补贴项目性质和数额,就特定项目对欧盟内部市场的扭曲效果做到了心中有数。最后,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设计自己的应对策略。 问题三: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主要面临哪些知识产权风险? 在市场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进军国际市场。在这个过程中,防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加强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是企业“走出去”的必修课。在海外市场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自身在海外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面临知识产权障碍无法走向海外市场的遗憾。 中国企业出海过程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在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三个领域。其中商标风险主要源于商标被抢注和商标侵权风险;专利风险主要来源于专利侵权风险,企业在海外销售的产品可能侵犯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从而引发专利侵权诉讼;商业秘密风险主要源于企业出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被指控商业秘密侵权的风险。此外还存在版权侵权风险和其他商业标识侵权风险等。 问题四: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应采取哪些措施以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第一,企业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企业一定要做到“市场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之前,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先申请制”等原则,结合企业战略、产品规划和海外市场拓展计划进行整体考量,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确保在产品或服务推出时已在当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 第二,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企业在“出海”之前,一定要做足功课,需要对目标国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排查和防范。以专利侵权风险评估为例,需要对产品或服务所包含的技术是否能够自由地实施(Freedom to Operate,FTO)进行的分析评估,判断企业对某项技术是否可以自由地实施和利用,并将相关产品或服务投入相关市场,避免专利侵权风险。以商标侵权风险评估为例,需要对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商标进行商标检索,结合当地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做出风险判定。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全球风险下,企业跨境风险管控与争议解决策略

问题一:企业出海东南亚,法务如何确保企业获得有效法律保护? 近年来,东南亚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地区之一。企业在该地区进行海外投资活动,法务做到以下几点将有利于企业在该地区的投资活动最大程度地获得法律保护,规避潜在风险。 首先,企业法务应当对投资目的地国的法律体系以及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法律有系统性的了解。东南亚国家的法律体系差异明显,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法系在法律适用、合同解释、诉讼程序和判决执行等方面会有显著区别,只有适当地了解当地法,方能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其次,当发生争议时,相较于在当地法院进行诉讼,对中国企业而言,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可能是更有利的选择。虽然法院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经济,但由于东南亚部分国家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司法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企业很可能将面对不利的司法环境。相比之下,国际仲裁是更为可靠的争议解决机制。东南亚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该公约确保了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最后,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在东南亚具有良好国际声誉的仲裁机构,例如SIAC、HKIAC和AIAC。这些仲裁机构都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有能力公正高效地处理企业在东南亚的仲裁。 问题二: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如何衔接与落实? 国际仲裁解决跨境争议日益普遍,而仲裁程序前/中临时措施的顺利衔接和落实也很关键。 以中国内地为例,虽然仲裁前申请保全措施具有法律依据,但内地法院实操中,基本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机构的公函,进而往往只能先启动仲裁再通过仲裁机构转递。具体到SHIAC,申请人同时提交仲裁申请和保全申请,SHIAC受理仲裁申请并先将保全申请转递至内地法院,在转递完成后大约一周(一般5天)再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受理通知。 以HKIAC为例,申请人向HKIAC同时提交仲裁申请和保全申请,可请求HKIAC就保全申请不向被申请人披露;HKIAC在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启动的同时,将保全申请转递内地法院。 各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做法不同,在完成转递到完成保全的周期存在不确定性。以英国为例,英国法院的全球资产冻结令作为一项“独立程序”,不再“附属”于英国诉讼或仲裁的程序,也能在外国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尤其英美法系国家,甚至欧盟国家)。虽然,中国法院目前并不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全球资产冻结令,但是,在以境外主体作为被申请人的国际仲裁程序中,在有适当连接点的情况下,申请英国法院出具全球资产冻结令,配套辅助的资产披露令、接管人命令等措施不失为可行的方案。 问题三:在国际货物买卖或设备施工合同中,法务如何有效规避和应对交付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或设备安装施工合同中,交付风险是买卖双方常遇到的问题。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包括货物质量不符、交付延迟、运输问题及付款未履行等。为有效规避这些风险,企业法务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首先,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企业可清晰界定买卖双方的运输责任和风险。此外,应明确验货标准和程序,双方约定验货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防交付后的质量争议。 其次,针对运输风险,企业应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跨境运输中货物易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因此合同中需明确风险转移点,并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如海运或空运保险,确保损失在意外情况下得到赔偿。 第三,付款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尤其是与付款相挂钩的里程碑事件。每个里程碑必须清楚地描述应达到的具体交付成果、验收标准或文件提交要求。模糊、不明确甚至冲突的条款容易导致付款纠纷,双方可能因对某项任务是否完成或是否达标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影响付款履行。 总之,法务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或设备安装施工合同条款的合理设计,可以令从事跨境贸易与工程安装的企业有效降低交付风险。 问题四:中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只能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在境外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目前,我国仅与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定或条约,而与我国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也并不多,这大大限制了我国债权人跨境追偿的范围。那么中国法院判决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在境外更多的国家或地区获得承认与执行,从而增加中国企业成功实现跨境追偿债权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香港地区,以及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诸多普通法系国家,还可以通过适用普通法程序承认与执行中国内地判决,这是中国客户和中国律师不太熟悉且容易忽视的一个有效途径。根据普通法,中国的债权人可以将内地判决作为依据,在境外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以追索中国内地法院判决下的款项。 届时我将结合经办的具体案例,对适用该普通法程序所涉及的管辖法院、诉讼时效、案件类型、审理期限、法定条件、具体流程等实务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问题五:跨境诉讼或仲裁案件是否可以通过境外法院对债务人的海外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跨境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中国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境外对债务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何时采取、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另外,如何获得境外法院强制债务人披露其资产的命令? 上述问题是中国企业在境外追偿债权过程中需要优先考量和解决的事项。届时,我将结合实务案例,详细解构在跨境追偿债权时经常需要运用的“核武器”——“全球资产冻结令”与“全球资产披露令”,介绍这两种法院禁制令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申请禁制令的时间和方式、申请禁制令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禁制令可以起到的法律效果、以及违反禁制令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帮助中国企业在跨境追偿债权过程中有效、熟练地运用这款“核武器”。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