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议程

11月28日(星期五)上午

论坛签到

开幕致辞

机构/企业嘉宾

马屹博士,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马屹
马屹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
陈浩,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陈浩
陈浩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副会长

地缘政治形势下,出海企业合规挑战与框架构建

问题一:目前企业出海有哪些新动向? 当下,出海已成为众多企业寻求发展与突破的重要战略方向。从投资区域来看,企业出海不再局限于欧美等传统市场,新兴市场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正成为热门选择。在全球需求结构变化、贸易壁垒加强和国内经济环境的双重影响下,企业出海的动机更加纯粹,战略目标也更加明确。比如消费品、传统制造业等领域,不少企业选择在东盟布局,利用当地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汽车制造及相关产业链企业则倾向于在南美和墨西哥和东欧等国落地产能,以辐射周边市场;中东地区凭借能源价格和外资政策等优势,吸引了风电、新能源行业的企业布局。 问题二:为什么“出海”在当下如此受到关注? 首先是市场驱动。国内市场活力充沛,但竞争同样激烈。对很多企业而言,走向海外已不再是“要不要”的选择,而是“何时”与“如何”的问题。 其次是国际经贸环境的变化。随着中国制造业和供应链的不断壮大,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层出不穷,传统的出口模式面临挑战,推动企业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布局研发、生产和运营。 最后是战略愿景。经过数十年的高速发展,中国企业已具备成长为具备全球竞争力的跨国集团的潜力,这一进程正在加速到来。 问题三: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第一,全面了解境外监管体系。近年来,供应链合规、制裁与出口管制等新规频出,要求企业具备系统性、全局性的应对思维。 第二,前瞻性把握监管趋势。仅依赖当下经验解决未来问题,难免捉襟见肘。企业应结合历史经验,保持对未来立法与执法动向的敏锐预判。 第三,兼顾境内法律要求。对外投资、技术出口等领域的国内监管要求同样需要纳入全球战略考量,确保内外兼顾。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许馨月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何璇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冯晓炬,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冯晓炬
冯晓炬
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太区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合规官
王玉德,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王玉德
王玉德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总法律顾问
张翠美,海尔集团
张翠美
张翠美
海尔集团全球商业总法律顾问
张江波,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江波
张江波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企业出海风险防范、跨境争议解决最佳实践路径

问题一:企业在选择跨境仲裁的仲裁员时需关注哪些要点? 仲裁员的专业资质和行业经验是首要考量因素 理想仲裁员需有特定行业如基础设施、能源、国际贸易的深厚实践经验,法律背景要覆盖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等相关法系,且具备多元文化背景,以准确理解跨境交易法律环境和不同司法管辖区商业实践,保障裁判公正。 仲裁庭组成机制 各仲裁机构差异显著,直接影响仲裁效率与成本。企业需结合案件复杂程度与标的额,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审慎选择适配的组成方式。 语言与文化适配性 语言能力至关重要,尤其涉及中文证据或中方当事人时,通晓中文的仲裁员能准确理解文件,避免翻译误差导致事实认定偏差。同时,仲裁员对相关地区商业文化与实践的熟悉程度,会影响其对案件背景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理解深度。 技术应用能力 现代仲裁对仲裁员技术素养要求更高。具备数字化能力的仲裁员能熟练运用线上庭审平台、电子文书系统,有效提升程序效率。仲裁员驾驭全流程线上仲裁程序的能力,直接关系案件推进效率,选择此类仲裁员可助力仲裁程序现代化、高效化。 问题二:出海企业如何运用法律科技与人工智能构建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体系? 海外风险前置筛查与管控 在项目启动阶段,企业可借助AI工具对目标市场的外商投资政策、行业准入要求、数据保护法规等核心领域进行全面扫描,快速定位东道国监管红线。在日常运营中,AI系统能够将企业业务模式与实时更新的全球法律数据库进行智能比对,精准识别合规盲区,显著提升风险识别的效率与覆盖范围。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先进平台已具备追踪立法动态的能力,可通过算法模型预测监管趋势演变,助力企业实现从被动应对到前瞻布局的转型。 跨境争议解决精准支持 在跨境争议发生后,AI技术通过快速分析目标法域的海量公开判例与仲裁裁决,可以精准提炼同一决策机构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举证要点、裁决倾向与赔偿尺度,为企业评估案件价值、制定谈判或诉讼/仲裁策略提供参考。在证据准备阶段,AI工具可辅助整理证据链,处理电子证据,有效应对普通法系下的证据开示程序,提升跨境律师争议解决准备效率与应对精准度。需要强调的是,AI分析结果必须经过专业律师的严格审核,特别是在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与行业惯例的复杂案件中,AI尚难以完全替代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原则与商业实践的综合判断。 问题三:跨境争议解决案件中如何组建合适的律师团队? 选聘经验丰富的中国律师 中国律师团队担任案件主导者,负责整体战略规划与资源协调,需具备丰富的跨境争议解决经验,能够准确把握不同法域的程序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仲裁/诉讼方案。在团队组建过程中,应重点考察其专业资质、跨文化沟通能力以及在相关领域的实战业绩,协助企业进行全局性的谋划、统筹和管理。 选聘专业的境外协作律师 境外律师的选聘应注重专业匹配与协作效能。通过专业渠道综合评估候选团队在特定法域的专业声望、与中国企业合作的经验以及收费结构的合理性。合格的境外团队应当能够准确理解中国客户的商业需求,尊重中国文化背景,并与中方团队保持顺畅的协作沟通,确保法律策略的精准执行。 构建高效协同工作机制 建立清晰的协作机制是团队高效运作的保障。中国律师负责战略决策、证据管理和进度把控,境外律师则发挥其本土优势提供本土化的专业支持。中国律师与境外律师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定期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保持战略协同,确保境内外律师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步调一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企业争取最优解结果。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蒋琪
浩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全国董事局主席
武进锋
浩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浩天仲裁业务牵头合伙人
姚约茜
浩天律师事务所浩天研究院副院长、全国国际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牵头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关正荣,某汽车集团
关正荣
关正荣
某汽车集团法务总监
姜知音,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姜知音
姜知音
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总法律合规官
刘明杨,和利时
刘明杨
刘明杨
和利时法务合规及知识产权负责人
魏桦,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
魏桦
魏桦
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总部及能源与可持续技术集团亚太区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
许索晟,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许索晟
许索晟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作发展部部长
周庆,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周庆
周庆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仲裁员

跨境财产追索与争议解决

问题一:中国债权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回债务人转移至美国或位于美国的资产? 中国债权人可以利用不同的法律工具追回债务人在美国的资产。一种较为直接与常见的做法为执行中国仲裁裁决和/或美国法院判决。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美国的破产程序,即如果债务人在美国申请了破产,中国债权人可以提交债权申报,参与破产程序并等待分配。破产程序的参与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债权人可以对破产债务人或第三人提起关于欺诈等的诉讼。 上述两种方式均为中国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调查和执行手段,通常通过法院的介入,依托证据开示等程序,债权人能够获取的债务人财产信息远超公开信息的范畴,这为资产追回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美国法下的惩罚性赔偿等机制,使债权人最终追回的财产超过实际损失成为可能,我们的成功经验包括曾代表中国公司在美国追回超过一亿美元资产,超其实际损失四倍。 问题二:中国债权人可以利用哪些机制定位债务人在美国的资产? 如果中国债权人已在中国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其可以在美国申请确认该裁决。一旦美国法院确认该裁决,并做出相应判决,债权人即可通过“判决后的证据开示程序”定位债务人的资产。 判决后的证据开示程序不同于一般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程序,其依托美国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强制要求债务人、其关联方及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使了解债务人资产信息及可能存在的财产转让、欺诈等行为变得简单快捷。判决后的证据开示程序为中国债权人提供了诸多程序工具,例如要求债务人提供证词,说明其财产等信息;向债务人提出质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文件;以及向债务人可能持有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送达第三方传票,要求这些机构提供债务人的水单等材料。 问题三: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回资产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挑战,相应的应对措施为何? 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索债务人资产一个潜在的挑战是,债务人为规避执行判决而将资产转移至其家庭成员、其名下的空壳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对这些第三方提起“欺诈性转移诉讼”,以追回相关资产。因需要提起额外的诉讼程序,通常而言,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资产追索程序持续时间将会更长,付出成本也会更多。 聘请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大大提高欺诈转移情形下追索资产的效率。如上所述,律师将利用证据开示制度,定位债务人的财产并通过制定策略定位欺诈转移资产的去向。我们的成功经验包含在获得美国法院成功承认价值4.7亿美元的中国贸仲仲裁裁决,通过判决后的证据开示程序,成功发现被告人的十余个关联第三方,这些第三方包括个人,于美国注册的公司,以及较为隐蔽的信托等。同时,虽然提起欺诈转移诉讼会增加中国债权人付出的律师费等成本,但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帮助中国债权人规避这一弊端,例如我们曾成功代表客户获得法院命令,要求被告方支付我方在欺诈转移诉讼中产生的全部专家证人费用、律师费和其他成本支出,且法院还判决给我方当事人高达14%的利息。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李嘉露
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诉讼业务合伙人
尚撷福
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联席主席、诉讼业务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马剑鸣,康桥资本(CBC Group)
马剑鸣
马剑鸣
康桥资本董事总经理、法务及中国区办公室主任
王微颖,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王微颖
王微颖
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高级总监
张铮,国际公证联盟中国委员
张铮
张铮
国际公证联盟中国委员
周颖,SIG集团AP-N法律与合规主管、亚太北区法务及合规总监
周颖
周颖
瑞士SIG集团亚太北区法务及合规总监

人工智能面对全球各地政府监管与企业应对策略——从实践、开源战略到法务赋能

问题一:企业应如何构建一套能同时应对全球多法域下不同法规的AI治理框架? 构建全球化AI治理框架,关键在于采用“核心原则统一,局部策略适配”的架构,以实现合规的全局一致性与局部灵活性。这一框架的建立需分三步走: 首先,提炼适用于全球的合规核心原则。企业应从欧盟《AI Act》、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规定,以及美国、韩国等国家的人工智能相关规定中,提炼出共通的监管原则,如透明度、公平性、数据保护与可问责制等。将这些原则具体化为企业AI治理的基本框架,确保全球业务在风险底线上保持一致。 其次,建立内部AI应用风险分级与差异化治理机制。企业可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内部的风险分类体系(如:禁止、高、有限、最小风险)。根据此分类,匹配差异化的合规流程。例如,对“高风险”应用,实施全生命周期的严格管控,包括强制性的影响评估、详尽文档记录和持续监控;而对“最小风险”的内部工具,则适用简化的自我评估流程。 最后,推动“合规内嵌”从理念走向流程化。法务需与研发团队协作,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技术标准与开发规范,例如在数据准备阶段要求提供权利证明,在模型测试阶段设定公平性指标阈值。最关键的是,将这些合规检查点设置为产品开发流程中的“强制通关节点”,与项目管理工具绑定,确保合规性在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的每个环节都得到验证。 问题二:在使用开源AI模型时,法务应重点关注哪些风险,并如何制定有效的管控策略? 开源模型的核心风险集中于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与输出内容安全性三个方面。有效的管控策略需贯穿模型的选择、使用与运维全流程。 准入阶段是“防火墙”。法务需联合技术部门建立开源模型准入评估清单,进行深度尽职调查:一是知识产权审查,超越模型许可证本身,必须追溯其训练数据集的来源与版权合法性,这是当前较大的潜在侵权风险点;二是安全扫描,排查模型已知的漏洞与后门;三是出口管制审查。据此建立企业的“模型白名单”,从源头控制风险。 使用阶段是“管控区”。此阶段需规范输入与约束输出。首先,明确数据输入要求,确保用于微调或推理的企业自有数据不侵犯第三方权益或泄露个人隐私。其次,也是最具挑战的,是对模型输出的管控。必须为直接面向客户或影响重大决策的AI应用,部署实时内容过滤机制,并对关键决策设置强制性真人审核流程,以防止生成有害、偏见或违法违规内容。 运维阶段是“监控网”。开源生态动态变化,必须建立持续监控机制,对已部署的模型进行定期的安全与合规复审,及时应对新发现的漏洞、许可证变更或法规更新。通过这套组合策略,法务能将开源技术的“不确定性”纳入可控的管理范围,在驾驭其红利的同时守住风险底线。 问题三:在AI产品开发的具体实践中,法务如何将“合规内嵌”理念落地? “合规内嵌”的成功落地需要机制保障,这需要落实制度、流程与协作三方面的工作。 在制度层面,核心是建立常态化的评估机制。例如,企业通过内部制度要求所有被评估为“中等”及以上风险的AI项目,在立项阶段就必须启动由法务主导的合规影响评估,系统性地扫描项目在数据、算法、隐私等方面的潜在风险,其结论作为项目立项的关键依据之一,从源头上确保法务的早期介入。 在流程层面,关键在于“翻译”与“嵌入”。法务需与技术团队合作,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研发团队能理解执行的AI开发合规“Checklist”,并将其嵌入敏捷开发流程,成为具体任务:例如,在数据准备阶段,明确要求“提供训练数据合法授权证明”;在模型测试阶段,要求“完成偏差检测并输出报告”;在部署上线前,确认“用户告知与同意机制”已就位。 在协作与工具层面,必须将合规检查点设置为研发管理系统中的“强制通关节点”。这意味着,未完成合规签核,任务将无法流入下一阶段。此外,积极引入自动化合规工具,能将部分合规要求自动化执行,提升效率与可持续性。 问题四:当不同法域的监管要求存在潜在冲突时,企业法务应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应对跨法域监管冲突,企业首要任务是梳理不同法域下的监管要求,将欧盟、中国、美国等主要司法辖区的AI监管要求分解到数据治理、算法特性、运营义务等统一维度进行系统化比对,精准识别实质性冲突点,为后续决策提供清晰依据。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冲突性质并行推进两条应对路径: 一是技术适配路径。当监管要求存在根本性技术冲突时,可通过架构设计实现合规隔离。例如,针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冲突,可为特定市场部署独立的技术栈与数据环境。此方案虽增加初期成本,但能提供最高的合规确定性,是应对刚性要求的保障性措施。 二是合规性论证。对解释空间较大的监管要求,应主动准备法律合规论证意见,做好与监管进行建设性沟通的准备。重点阐释企业技术方案如何实质实现监管目标,争取通过合规认证或获得有利的执法裁量,为企业赢得更优化的运营空间。 通过系统化的要求比对与灵活的双轨应对,法务部门能将监管冲突转化为展示专业能力、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战略机遇,为全球业务拓展提供稳健的合规支撑。 问题五:企业应如何构建覆盖AI全生命周期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构建覆盖AI生命周期的数据保护体系,需要突破传统“静态”数据管理思维,转向动态、场景化的治理模式,将合规要求精准嵌入AI开发与运营的每个关键阶段。 在数据收集与预训练阶段,核心是确保“合法权源”与“数据质量”。企业必须解决训练数据的授权问题,积极探索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在AI训练场景下的适用边界。同时,需建立严格的数据清洗标准,对敏感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从源头控制风险。 在模型微调与优化阶段,关键在于遵守“目的限制”原则。用于微调的数据必须与初始训练目的兼容。若使用业务数据微调模型,必须重新评估合法性基础,并更新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数据将用于优化AI。 在模型推理与交互阶段,风险焦点是“输出控制”与“个人权利响应”。必须建立机制防止模型在交互中泄露训练数据所含的个人信息。同时,需建立高效通道以响应个人信息主体行使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当个人信息已被模型吸收并影响其参数时,如何实现“被遗忘权”是前沿难题,可能需要理论和实务界的进一步研究探讨。 综上,法务需与技术团队紧密协作,为每个阶段制定清晰的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与安全标准,实现个人信息在AI全生命周期的体系化保护。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戴健民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赵云虎
大成律师事务所TMT(通讯、媒体和技术)行业联合牵头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曹海洋,先正达集团中国
曹海洋
曹海洋
资深法务高管、仲裁员、法律AI专家
高文胜,埃森哲
高文胜
高文胜
埃森哲大中华区法务及政府事务总裁
姚兰,菜鸟集团
姚兰
姚兰
菜鸟集团副总裁、总法律顾问
周佳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周佳兴
周佳兴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自助午餐(包含)

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 14:30 – 15:30

新公司法实施回顾与展望:新制度、新规则的实践观察与启示

问题一:新公司法为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哪些新的路径? 除追索债务人公司本身外,新公司法为债权人追索公司相关方也提供了思路,总体上包括追索股东与追索经营管理层两个方向: 关于追索股东,一方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同时,主流观点认为,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该股东的出资应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因此,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时,不仅可以将已逾期实缴出资的股东纳入追索范围,还可以考虑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一并纳入追索范围。另一方面,新公司法规定,转让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承担出资责任;转让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的,转让人就受让人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债权人在追索未出资股东时,还可考虑将其前手股东一并纳入追索范围。 关于追索董事、监事、高管,新公司法在细化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基础上,针对催缴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财务资助、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等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新增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追索公司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考虑追究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新增了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责任,如果董事、高管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董事、高管个人承担责任。此外,新公司法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指示董事、高管执行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也拓宽了债权人追索的责任主体范围。 问题二:新公司法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哪些新的思路? 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是新公司法修订的鲜明特点,为中小股东维权提供了不少新思路,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第一,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该规定实质提升了股东知情权的含金量,为中小股东充分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了法律途径,也为中小股东采取后续其他维权举措奠定了基础。 第二,新公司法增设有限公司股东反压迫回购请求权。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享有的决策权有限,如果受到控股股东压迫通常只能“用脚投票”选择退出,但以往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退出路径过窄、门槛过高,中小股东事实上难以退出。为缓解这一困境,新公司法新增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三,新公司法强化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新公司法在多个方面强化和压实董事、监事、高管责任,并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客观上也为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博弈提供了空间。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可以直接指向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个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寻求救济。 问题三: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治理带来了哪些影响?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资本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带来了深远影响,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治理结构方面,根据新公司法和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2026年1月1日前,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全面取消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全面改为单层制治理结构,监督权责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转移,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更加贴近决策核心,也更加深入财务、内控等核心领域,这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监督效能,但如何保障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如何确保审计委员会切实担负起监督重任,仍有待实践给出答案。 第二,在资本制度方面,新公司法在股份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这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融资效率,但也可能被用作反收购工具。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为上市公司简化债券融资决策程序提供便利。新公司法增设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更灵活的工具。 第三,在信息披露方面,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优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专业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扩展至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审计委员会既要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核,也要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监督,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此外,上市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郭佑宁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梁宏俊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黄臻,精文投资
黄臻
黄臻
上海精文私募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贾雯,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贾雯
贾雯
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李石磊,百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李石磊
李石磊
百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合规与法务部总监
吕凌,德力西集团
吕凌
吕凌
德力西集团法务中心总经理
庞小妹,搜狐集团
庞小妹
庞小妹
搜狐集团总法律顾问
张吉,东久新宜集团
张吉
张吉
东久新宜集团项目运营法务负责人

中国仲裁实务前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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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黄宁宁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外业务委员会主任
申黎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蔡辰琳,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辰琳
蔡辰琳
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郭小舟,塞拉尼斯公司
郭小舟
郭小舟
塞拉尼斯公司亚太区总法律顾问
黄骏,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骏
黄骏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聂鑫,舍弗勒Schaeffler,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
聂鑫
聂鑫
舍弗勒集团中国区总法律顾问
徐之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徐之和
徐之和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研究部部长
杨敏,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敏
杨敏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合规总监

企业如何防范“以刑化债”

问题一:什么背景下,债权人容易采取以刑化债? 以刑化债往往发生在债务人无资产偿债,或者债权人认为即使获得民事诉讼胜诉判决,也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甚至认为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情形,基于不采取刑事手段,无法获得有效清偿的认识下,容易以刑化债。还有一种情形是,债权人认为采取任何措施已经无法再获得有效清偿,采取刑事手段,是为了情绪宣泄或者国企免责等考虑,也会采取刑事手段,这种情形下,就不一定是为化债了。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人所在地方或单位内造成极坏影响,舆论舆情认为债务人就是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刑事手段难以平民愤的情况。第四种情形是,即使债务人尚有清偿能力,但债权人觉得民事措施周期太长,不确定性太多,甚至成本过高,也会直接走刑事程序,当然,这种情形中也不排除债权人希望以刑事手段追回赃物赃款方式获得清偿。除了以上几种情形,还有其他情形,现实情况中表现得更为复杂。 问题二:以刑化债主要会有哪些罪名,涉嫌犯罪的环节主要会集中在哪些节点? 现实中比较多见的以刑化债的罪名多见于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印鉴、串标、销售假冒伪劣、骗贷、非公受贿及受贿、虚假诉讼等不一而足,还有可能是与双方经济往来无关的罪名比如赌博、开设赌场,洗钱、重婚等。债务人存在刑事风险的环节主要在于提供资料虚假、资金未专款专用、用阴阳合同套取项目资金、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将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或家庭支出,以及出借资金未经相关程序、领取奖金未经相关程序等等。 问题三:以刑化债在现实中的效果或基本结果怎么样? 以刑化债在现实中化债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即使债务人真实偿还全部或部分,也很难停止程序,为此,债务人选择干脆不还。另外,即使有财务被查冻,也有可能因为涉及的罪名原因不会被返还给债权人,而是被没收,比如以非吸报案,但最终被判决传销罪,其中的被冻结财务就会被没收。有时候司法机关出于担心返还太耗费人力,或者上交财政的动机等也会出现这种情形。这类案件的最后结果往往是,只要检察院批捕后,基本上就会走完刑事程序,以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领取有罪判决收场。 问题四:债务人企业被以刑化债的风险该如何控制和预防? 之所以能出现以刑化债,与经济下行,民企融资环境发生变化,资金链断裂有关,所以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此类案件会少一些,经济形势一发生变化就会大幅度增加。而债务人企业和个人之所以能被采取刑事手段,除了债权人是国企,政府介入,形成外力推动因素等除外,一个根本原因是债务人企业的刑事合规未做好,或者不够科学。债务人企业的一些行为,从民事角度看似都能走得通,但是忽略了其中的刑事风险,因此在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中,从民事角度防控商业风险和从刑事角度防控刑事风险一样重要,对这一点,国企与民企都应当一视同仁的重视。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廉高波
康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执行主任
刘云川
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

机构/企业嘉宾

陈炽,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陈炽
陈炽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法证及诚信合规服务合伙人
臧琼,安居客集团,法务总监
臧琼
臧琼
安居客集团法务总监
嘉宾
嘉宾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 15:35 – 16:35

母基金和并购基金的募投管退

问题一:市场化管理人在引入国资母基金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今年在私募圈最活跃的当属母基金和并购基金,尤其是国资背景的基金在今年1月2日起施行的“国办1号文”政策引领下,发生了迅速的催化反应,使得市场上的各类母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尤为活跃,结合我们参与的众多代表国资母基金对市场化管理人的尽调项目,国资母基金尤其看中管理人的如下方面: 实质满足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刚性条件,这也是证明管理人专业化能力的基本要求 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内控制度,尤其是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相关方面的制度,如何解决同一管理人下与其他基金产品的风险隔离、利益隔离、公平对待所有基金的投资人 对于基金投资、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决策过程文件和项目投资文件的管理是否清晰、可溯 基金的投后管理是否有效、顺畅、且持续,在管基金是否出现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重大风险事件,或者有重大负面舆情 在细分行业是否有资源禀赋能力、行业研究能力和业绩,是否可以和国资母基金产生协同、帮助母基金实现其定位和计划 总而言之,管理人需要充分证明其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问题二:国资基金如何建立合规的容错免责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发布的“创投17条”和今年1月份发布的“国办1号文”,均重点提及了对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容错机制,是国家层面对于容错尽职免责进行的顶层设计。容错机制的核心是以尽职合规为前提的免责,因此尽职合规是前提,免责是结果。可以借鉴的是2024年12月上海市国资委及金融办联合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该办法也是被市场上认为首个省级层面的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文件。此后,部分省市也逐步有出现关于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的政策指导文件。 如何建立有效的尽职免责制度: 首先,尽职免责制度需要国资基金的管理人为所涉基金量身定制,既要符合中基协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的要求,也要符合国资基金的合规管理要求。 其次,尽职是贯穿基金从设立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的尽职,而非局限于任一环节的尽职。包括基金定位和投资策略是否符合要求、投资决策是否充分、投资交割是否合规、投后管理是否到位、风险识别和应对是否充分、全流程是否合规等等,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各自情况,制定尽职免责清单。 第三,尽职免责制度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试运行、并最终根据合规的程序要求批准实施。 问题三:集团性管理人和基金矩阵下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如何设计 对于集团性管理人、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国办1号文均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不得以基⾦财产与关联⽅进⾏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 对于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拥有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设计实际是非常复杂的,需要考虑多场景适用的全面性和适配性,在我们参与为某集团性国资母基金设计的关联交易制度考虑到的场景包括,不同基金互投、关联基金参与对同一标的的同时投资、先后轮投资、关联基金出现一投一退等情形,更为复杂的还涉及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比如涉及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在不同管理人的交叉任职、被基金委派至标的企业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我们在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设计上,需要首先建立关联方、关联交易识别的方法论,除了需要满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还要注意结合自身管理需求,参考行业和市场化惯例。在形成关联方、关联交易识别的基础上,再设计合理的关联交易决策、回避制度。 最后,形成的关联交易制度需要在各种可能的场景下进行测试,以确保制度的实施既能发挥实质性的规范作用,又不能对基金日常运作产生过于严苛的约束。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陈一敏
嘉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元
嘉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陈禕,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陈禕
陈禕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
姜伟,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姜伟
姜伟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规总监
李慧玲,元禾辰坤
李慧玲
李慧玲
元禾辰坤法务风控部负责人(高级总监)
项亚琪,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项亚琪
项亚琪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私募股权法律合规总经理

并购雷区:公司收购中的合同风险管理

问题一:本次圆桌为何要聚焦并购中的“合同诈骗”这一刑事风险? 因为合同诈骗是并购纠纷中后果最严重、定性最复杂的形态。它远超一般的商业风险,直接关联到巨额财产损失和公司实控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本次圆桌旨在帮助企业实控人,决策者(法总、合规总)及高管建立关键的“刑事风险意识”,理解从“民事违约”到“刑事诈骗”的边界,从而在交易设计、尽职调查和纠纷解决中掌握主动权。 问题二:公司并购中常见的合同诈骗风险类型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有特定条件,必须是对合同履行产生根本性影响的行为。在实务中,合同诈骗的行为类型主要体现为: 虚增资产。在以资产评估法为依据的收购中,虚增资产会造成收购价值的提高,导致收购方多支付对价,造成资产损失,进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虚构业绩。在以未来收益法为依据的收购中,虚构过往业绩、虚构未来业务合同等行为,形成历史、未来业绩良好的假象,导致收购方做出错误决策,进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赌业绩造假。公司并购合同中往往约定对赌业绩,达成某一业绩时,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大额的资金。这种业绩对赌型并购合同,多存在于以未来收益法为依据的并购合同中。这种业绩造假过程中,往往还会触及虚开发票等行为,后果非常严重。 问题三:并购过程中,应该如何避免合同诈骗风险? 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不被骗,第二个是如何不骗人。从大量的实务案例看,由于并购涉及的利益大、参与的主体多、利益诉求多样、对评估标准认识不一致等多重原因,并购引发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常见多发。仅依靠诚信为本,坦诚相待的商业道德,无法有效管理合同诈骗风险。因而,应从具体措施上着手。 加强对审计、评估、尽调机构的监督。在并购过程中,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可或缺,作用重大,是确定交易对价的重要参与方,所作出的结论,是并购双方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第三方服务机构独立、客观、专业地做出结论,可使交易双方全面认识交易标的,进而做出决策,避免陷入被骗或骗人的窘境。 加强对项目人员的管理。在并购过程中,双方所委派的工作人员是己方的代表,其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在一些真实的案件中,一些参与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急于求成等各种原因,要么不尽责,要么披露不应披露的信息,要么指定中介机构参与并购过程谋取私利,甚至接受对方财物为对方办事,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但又维权不成的局面。 加强对并购文件的保存固定。证据是解决纠纷的依据,是主张权利的基础。因而,并购过程中应确定固定的文件传输渠道,并保管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效维权。 加强对纠纷处理的宏观把握。并购纠纷出现后,往往经历谈判不成、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等纠纷解决全流程。在这些过程中,必须要有刑、民案件的宏观思路,搜集固定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避免在处理过程中授人以柄陷入被动。同时客观认识己方过错,适时止损,缓解矛盾,避免陷入被刑事追究的境地。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安宁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峥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张江波,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江波
张江波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陈云晓,伟尔集团
陈云晓
陈云晓
伟尔集团法务总监 – 中国,印度,蒙古
侯怡清,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侯怡清
侯怡清
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
李姜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李姜黎
李姜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医疗数据合规流通新范式:可信数据空间(TDS)的落地与实践

痛点一:多方参与下的责任界定与风险分配极其复杂 (Liability Demarcation and Risk Allocation) 可信数据空间(TDS)本质上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生态系统,参与方包括数据提供方(如医院)、数据使用方(如药企、科研机构)、技术平台方(TDS建设和运营方)、以及数据主体(患者)。在这种“多对多”的网状结构中,传统的“一对一”或线性的法律责任关系被打破,产生了复杂的权责难题。 核心关注点: 责任的“黑盒”:当发生数据泄露、滥用或因数据分析结果错误导致损害时,如何精准定位责任方?是提供原始数据的医院数据质量有问题?是使用方在分析过程中超出了授权范围?还是TDS平台本身存在技术漏洞或安全缺陷?在技术高度复杂的“数据沙箱”或“联邦计算”环境中,举证和溯源的难度极大。 合同的“蛛网”:如何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框架来厘清各方权责利?这需要起草和审阅大量跨主体协议,如数据提供协议、平台服务协议、数据使用/授权协议等。这些协议必须无缝衔接,清晰界定数据控制者(Data Controller)和处理者(Data Processor)的角色,并明确约定在各种潜在风险场景下的责任承担比例、赔偿上限以及追索机制。这对合同的精细化和前瞻性提出了极高要求。 风险的“传导”:生态中任何一方的合规短板都可能成为整个TDS的“阿喀琉斯之踵”。例如,一家参与医院的内部数据治理不善,可能导致整个数据空间的数据质量受损或面临合规风险。法务需要评估和管理这种系统性的传导风险。 简言之,痛点在于:在法律责任被技术和复杂的商业模式模糊化的新场景下,如何通过合同设计和治理规则,建立一个清晰、公平且可执行的责任分配体系,以保护我方(无论是哪一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痛点二:现有法律框架的适用性与新模式的内在冲突 (Applicability of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s) TDS的核心理念是“数据价值流动,而非原始数据流动”,这与我国现行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在某些方面存在张力。现有法律大多是基于“告知-同意”、“目的限制”和“最小必要”等传统数据处理原则构建的。 核心关注点: “告知-同意”原则的挑战:在TDS模式下,医疗数据的用途可能是动态和探索性的,难以在数据收集之初就向患者(数据主体)进行全面、详尽的告知。如何获取一个既合法合规、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未来研究需求的“概括性同意”或“动态授权”,是一个巨大的合规难题。过于宽泛的同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过于狭窄的同意则会扼杀TDS的价值。 “目的限制”与“最小必要”原则的再解释:TDS鼓励数据的二次、多次开发利用以释放价值。这是否会与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限制”原则相冲突?在“可用不可见”的技术保护下,如何向监管机构证明数据处理活动始终遵循了“最小必要”原则?比如,一个AI模型训练项目,法务需要审慎评估其使用的数据范围是否超出了实现该模型训练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 匿名化的认定标准:TDS常常依赖去标识化或匿名化技术。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匿名化的标准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在医疗数据这种高敏感、高维度的场景下,多维度数据聚合后,是否存在“再识别”的风险?技术上声称的“匿名化”是否能得到司法和监管的最终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简言之,痛点在于:如何在拥抱技术创新的同时,确保整个业务模式能够严谨地嵌入现有的法律监管框架内,避免因法律适用性的争议而引发颠覆性的合规风险。这要求法务不仅要理解法律条文,更要深刻理解技术逻辑。 痛点三:数据资产的权属与价值分配的法律难题 (Legal Issue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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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江军
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章煦春
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栾罡,莱弗仕康(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栾罡
栾罡
莱弗仕康(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亚太区法务总监
罗震,贝斯必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罗震
罗震
贝斯必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EO
马嫣然,上海芯超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马嫣然
马嫣然
上海芯超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上海微创医疗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张丽红
张丽红
上海微创医疗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与知识产权高级副总裁
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 16:40 – 17:40

破解执行难与不良资产处置困局:法律策略与实战经验

问题一:企业判决书赢了,但是一直执行不到怎么办? 执行不到有很多原因。第一,诉讼保全的时候可能没有做好,财产没有查控到。有些地方可以申请网络查控,有些地方可以想办法申请调查令,有些地方对超标的查封界限没有那么严。第二,没有保全到财产,执行查询完也没有发现财产的,我们就要考虑怎么追加更多的被执行人进来了。追加主体既有根据婚姻法追加配偶的,也有根据公司法追加股东的。 问题二:法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告知查无财产,有什么办法另辟蹊径吗?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应该由夫妻俩共同承担,那么这就是可以追加配偶的原因。公司没钱还债,如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就要看公司法是否允许了。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呢?移送拒执罪的概率有多高?如果公司不还债,那就申请其破产,效果如何呢?如果被执行人老板跑到了国外,能执行他国外的财产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呢?被执行人在外面有大额的应收账款,我们能直接执行吗?这些都是我们在论坛中将讨论的问题,或许能给各位一点启发。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方智成
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心主任
钱欣
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纠纷解决业务中心主任、风控委员会主任

机构/企业嘉宾

崔丽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崔丽莎
崔丽莎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
刘晨曲,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晨曲
刘晨曲
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
卢文,保时捷金融(中国)
卢文
卢文
保时捷金融(中国)总法律顾问
朱兴东,微众银行
朱兴东
朱兴东
微众银行法律合规部法律诉讼负责人

港股上市企业的跨境争议解决与合规挑战

问题一:赴港上市企业可能面临哪些跨境争议与合规问题? 截止2024年底,根据港交所的分类,内地企业在港交所上市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478家,其中364家为H股,其余1114家为非H股(也就包括红筹架构和VIE架构)。而到今年,截止9月19日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赴港上市的内地公司达60家,在数量上几乎与今年同期A股IPO的企业上市平齐。可见,在境内IPO机会受限的情况下,香港已经成为境内企业上市的重要选择。 赴港上市企业面临自身情况的双重变化,一是从非上市公司变成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需要面对资本市场对其公开性、公平性的要求和监督,对公众股东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义务将成为赴港上市企业的全新课题;二是从境内企业变成跨境企业,跨法域这个问题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税务、外汇等也造成全方位的影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在前期合规运作及后期争议处理上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同时,由于我们面临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这种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在不断变化,并且通过事后爆发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给后来者以启示。此次分论坛,我们希望探讨的就是结合已有的跨境争议与合规经验,对于拟赴港上市的企业或者还未碰到此类问题的港交所上市企业能有一些启示。 问题二:香港作为特殊的境外法域,在争议解决方面有哪些特殊的规则? 一旦发生涉港的争议,那么对于争议如何解决就要涉及两方面的视角,首先香港是境外法域,属于普通法法系,在争议处理程序与实体裁判观点上均可能与境内不同;其次香港是我国的一部分,相比其他法域,香港与内地在司法协同性上具有独特优势。 例如,在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方面,在2000年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2020年颁布了《补充安排》,为两地仲裁裁决在对方法院申请执行提供了细致的规则依据。同时,基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当事人可向对方法院申请财产、证据、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极大加强了中间措施的力度,能够保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至仲裁裁决作出之间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供了通过中间措施减轻诉累的可能。 在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方面,以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为标志,除了八类明确列示的民商事案件以外,双方司法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覆盖大多数民商事案件,并对平行诉讼导致冲突的不予认可和执行进行了规定。此前两地还单独签订有关于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为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协助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性。 今年2月,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基于广东高院的请示,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选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可在深圳市、珠海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约定适用港澳地区法律,以及在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约定以港澳为仲裁地的仲裁协议效力,推进“港资港法港仲裁”,优化营商环境。 这些都是涉港争议的特殊规则,并且一直在不断优化演进。 问题三:赴港上市企业面临怎样的资本市场合规监管挑战? 《证券法》在19年修订时将其适用范围向“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了扩大到,根据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赴港上市企业来说,特别是“A+H”的上市模式下,在境外披露的信息也需要在境内同时披露,若在港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事件对A股将产生明确的传导影响。进一步的,在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配套指引后,以VIE架构境外上市企业也基于备案要求,被统一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视野。 特别的,近年来还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引发的虚假陈述股民诉讼案件,并且出现了多起境内投资者对在境外资本市场出现信息披露问题的中国企业向境内法院提起证券欺诈诉讼的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于今年4月首次裁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港上市境外公司证券欺诈诉讼具有管辖权,并经北京高院维持裁定。法院认为,关于证券法域外效力的适用条件“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与“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种情形并非需要同时满足,满足其一就可以触发域外管辖。赴港上市企业面临着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资本市场合规监管挑战。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主持

王文君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喻劼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王玉德,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王玉德
王玉德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总法律顾问
周佳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周佳兴
周佳兴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杭东霞,上海均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杭东霞
杭东霞
上海均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嘉宾
嘉宾
仲裁员
严军,亚盛医药
严军
严军
亚盛医药法务高级总监

人工智能在核心业务场景中的实践与赋能

问题一:在将AI应用于营销、研发等核心业务时,如何构建一个兼顾创新与合规的数据治理框架?特别是在训练数据来源、客户数据使用的授权与隐私保护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这是一个关乎AI应用基石的问题。构建这样的框架,关键在于“前、中、后”三期管理,并将合规要求“内嵌”到业务流程中,而非事后补救。 首先,在“前期”的数据获取阶段,最大的挑战是训练数据的“权利清洁度”问题。我们使用互联网公开数据、第三方数据包或客户数据进行训练时,必须解决版权、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授权链条问题。 其次,在“中期”的数据使用与处理阶段, 核心挑战是如何在利用数据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数据最小化”与“匿名化”。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和数据加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和算法才能接触敏感数据。 最后,在“后期”的持续运营与审计阶段, 挑战在于可追溯性与响应机制。我们要求对所有训练数据集的来源、版本以及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全程留痕。法总的目标是与IT、安全部门共同设计一个动态的、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框架,让合规成为AI创新的“赋能者”而非“绊脚石”。 问题二:AI生成内容(AIGC)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责任如何界定?当我们的业务使用AIGC生成营销文案、设计图或代码时,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并向客户明确权责? AIGC的版权问题是当前法律界的灰色地带,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核心资产与商业声誉。从风险管控角度,我们采取“三层防御”策略。 第一层,是权属的“事前约定”。 目前全球主流司法辖区的普遍观点是,完全由AI自主生成、无人类实质性智力贡献的内容,很难获得版权保护。因此,我们不能将AIGC简单地视为公司的“自动版权生成器”。同时,我们必须仔细审阅AI服务提供商(如OpenAI、Midjourney)的服务协议,明确其中关于输出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并通过合同将相关权利最大限度地转让给我方。 第二层,是侵权风险的“事中筛查”。 AI模型是基于海量数据训练的,其输出内容可能无意中高度模仿甚至复制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此,我们必须建立“AIGC输出审核流程”,就像审核人类员工的工作一样,确保其不具有“实质性相似”的侵权风险。 第三层,是对客户的“事后透明与责任限制”。 当我们将包含AIGC的产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时,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清晰的披露和权责界定,排除因AIGC本身潜在的版权瑕疵所引发的间接损失赔偿责任。 问题三:在合同审核、合规监控、案件预测等法务内部工作中,我们应如何引入AI工具来提升效率?在引入过程中,如何避免对AI的过度依赖,并确保最终决策的法律责任依然由人类律师承担? 将AI引入法务内部工作,目标是让我们从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专注于高价值的战略判断和复杂谈判。但我们必须牢记,AI是我们的“高级助理”,而非“替代者”。 在引入策略上, 我们应采取“由点及面”的路径。首先在合同审查这类高度结构化、重复性的任务上试点。AI可以快速筛查出非标准条款、缺失的关键责任条款,并与我们的标准范本进行比对,提示风险点。这能将律师初筛合同的时间缩短70%以上。其次,可将AI用于合规监控,例如,让AI实时扫描全球制裁名单、监控内部通讯中可能存在的卡特尔协议关键词,实现主动预警。最后,在诉讼管理中,AI可以基于历史案件数据,对案件胜诉率、赔偿金额进行预测,辅助我们制定诉讼策略。 建立“人机协同”的工作流程与明确的责任边界。 第一,我们必须对AI工具进行持续的‘培训’和校准,用我们自己的历史数据和判例去微调它,使其更符合我们的业务特性和司法管辖区的实践。第二,必须确立“人类律师终审原则”。AI的输出永远只是一份“建议报告”,最终的法律意见、合同定稿、诉讼策略必须由持有执照的律师签字确认。这个决策流程必须在内部规章中明确下来,我们不能以“这是AI的建议”作为免责的理由。因此,法总必须确保团队具备相应的AI素养,最终做出经得起挑战的专业判断,AI才能真正成为法务部的“力量倍增器”,而不是责任的“陷阱”。 上述议题,我们将在峰会中与大家探讨与分享。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机构/企业嘉宾

曹海洋,先正达集团中国
曹海洋
曹海洋
资深法务高管、仲裁员、法律AI专家
罗昉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罗昉宜
罗昉宜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法律和合规负责人
曾妮,平安健康(检测)中心法律合规部总监
曾妮
曾妮
平安健康(检测)中心法律合规部总监
周欣如,法嘉
周欣如
周欣如
上海法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
11月28日(星期五)晚上

《商法》法务高管闭门晚宴暨“2025企业法务贡献大奖”颁奖典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