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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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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星期五)上午
8:00 - 8:30
论坛签到
8:30 - 9:00
姜丽丽
开幕致辞
机构/企业嘉宾
姜丽丽
姜丽丽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
委员兼秘书长
09:00 - 10:00
主论坛
刘思锐
韩林平
王谨
王景亮
王君
魏然颖
吴梦漪
全球化新常态下企业出海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韧性构建
问题一:在全球监管环境持续变化的背景下,企业在出海初期应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整体规划? 在当前环境下,企业出海面对的已不再是单一国家或单一规则,而是一种多法域规则交织、且持续变化的监管体系。实践中不少企业会发现,项目在商业逻辑上具备可行性,但在推进过程中却因审批路径、监管解释或政策变化而出现反复调整、成本与风险陡增,甚至被迫终止。这类问题往往并非出现在执行阶段,而是源于前期对监管因素的识别不足,特别是在结构设计中未充分考虑不同规则之间的“叠加效应”。 因此,更稳健的做法,是在项目设计初期就引入“监管视角”,对投资路径、合规要求、控制权安排以及业务内容之间的关系进行整体统筹,尤其需要关注不同要素组合后可能触发的额外审查或限制。同时,通过在交易文件中设置条件条款、交割前提、补偿兜底以及灵活的调整机制,将部分不确定性进行结构性消化。在一些成熟案例中,企业还会通过预设替代路径或区域性安排,为项目保留“Plan B”。其核心不在于完全避免风险,而在于确保项目在不同政策情境下仍具备可推进的空间与调整弹性。 问题二:在完成初期布局并进入多市场运营后,企业通常面临哪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风险?应如何建立可持续的应对方式? 随着企业进入实际运营阶段,法律风险逐渐由“前端集中问题”转向“日常分散风险”,且往往具有持续性与隐蔽性。除数据与隐私保护之外,商业合规、劳动用工及税务安排构成最具普遍性的三类风险来源,也是企业最容易“低估但长期承压”的领域。 例如,在通过代理、经销或合作伙伴开展业务时,第三方行为很可能被归入企业责任范围,尤其是在费用管理、市场推广等环节;在用工方面,不同国家在雇佣稳定性、解雇限制及员工保障方面的要求差异较大,一旦处理不当,往往形成持续性的争议或管理负担;在税务层面,随着各国对利润分配与“实际经营”的关注不断强化,结构安排与实际经营之间的不匹配更容易受到挑战。 因此,企业通常难以通过临时性应对解决这些问题,而需要建立一套具有延展性的基础合规框架,在内部形成统一的原则、流程与判断标准,并根据重点市场逐步深化本地化部署与建设。这种“底层一致+局部适配”的方式,往往比全面分散管理更具持续性与可控性。 问题三:随着业务拓展至跨境合作与供应链布局阶段,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更具长期影响的结构性法律风险? 当企业从单点运营转向跨境合作与供应链网络布局时,法律风险不再是孤立问题,而开始体现为结构性与系统性的影响。其中,最关键的两条主线,一是知识产权与技术要素的控制边界,二是供应链合规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 在合作层面,技术授权范围、改进成果归属以及后续使用权安排,如果在初期界定不清,往往不会立即暴露问题,但会随着合作深入逐步放大,甚至在关键节点影响企业对核心能力的控制。在供应链层面,一些原本被视为技术性或操作性的问题,例如合同约定范畴、原产地认定、加工环节设置或海关申报与保险保障路径,一旦置于特定监管环境中,可能被放大为影响成本结构或市场准入的关键因素。 这类风险的特点在于“决策前置、影响滞后”,一旦发生,调整空间有限。因此,更有效的方式,是在合作及布局阶段即进行整体设计,并通过提升知产与技术明晰界定、供应链体系透明度、加强流程留痕与可追溯能力,将合规嵌入业务运行之中,从根本上降低不确定性累积。 问题四:在跨境业务关系逐步复杂化的情况下,企业应如何设计争议解决机制,以实现更高效、可预期的风险处置? 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和交易结构复杂化,争议的产生逐渐成为商业关系中的常态,而不再是例外。在这一背景下,争议解决及管辖法律条款的功能,不仅在于界定程序路径与适用规则,更在于提前决定风险将在何种框架与语境下被处理和收敛。 在跨境民商事争议场景中,仲裁与诉讼各有优势,但其选择应回归到保密性与声誉考量、实际执行效果及整体代理策略安排,而非单纯基于惯例或单一因素。此外,在多合同、多平行程序架构下,如果缺乏整体协调,则将会产生程序冲突、不必要的掣肘因素,进而导致整体争议解决无法达成战略目标。 从实践经验看,将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交易整体设计的一部分来处理,通常更为有效。例如围绕交易相对方资产分布选择更有利的执行地,或在核心合同中统一条款逻辑,从而在争议发生时形成集中处理路径。这种“前置设计”的价值,在复杂项目中的效益尤为明显。 问题五:为何跨境纠纷中仍普遍存在“取得裁决但难以执行”的情况?企业如何在前期提升执行确定性,并形成更具韧性的法律应对能力? 在跨境争议中,判决与裁决的取得与最终实现之间往往存在较大落差,其核心原因在于判决与裁决作出地与资产所在地的分离,以及不同法域在承认与执行机制上的差异。此外,通过多层股权结构或离岸安排分散资产,也会显著增加识别与追索难度。 从实践来看,这一问题往往并非源于争议处理本身,而是在交易初期就已经埋下。例如,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真实履约能力,交易是否依赖无实质资产主体,是否缺乏有效的担保或增信安排,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执行结果。 因此,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将“执行导向”前置到交易设计中,通过优化主体选择、充分尽职调查、引入担保机制,并在争议早期采取保全措施,提高结果实现的确定性。从更宏观角度看,这也体现出“法律韧性”的内涵——即通过架构、制度与决策机制的协同,使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中既能够识别风险、利用底线思维充分保障,也能够保留潜在争议解决缓冲空间,并在关键时点实现有效应对、充分受偿。 问题六:在上述多重不确定性叠加的背景下,企业应如何理解并构建“法律韧性”? 纵观企业出海的不同阶段,从前期进入、到日常运营,再到合作深化与争议处置,可以看到一个共同趋势:法律风险并非孤立出现,而是随着环境变化不断叠加,并在不同时间点以不同形式体现出来。在这样的背景下,单一制度或个别工具往往难以覆盖全部风险,“法律韧性”因此成为一个更具综合性、立体性的全方位能力。 从实践来看,这种韧性首先体现在对外部环境的持续识别能力,即能够较早感知规则变化及其潜在影响,而不是在风险显现后被动应对。其次,体现在结构与机制安排上的灵活性,包括在投资路径、业务布局及合作关系中预留调整空间,使企业在环境变化时具备可切换或重构的能力。此外,内部还需要形成明确、高效的响应机制、搭建法律合规的坚韧基础设施,使内部法务能够与业务决策形成联动、与外部律师密切配合,而非仅在事后发挥作用。 综上,“法律韧性”并不意味着增加合规投入的规模,而在于通过结构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协同的结合,使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中依然能够保持稳定运行,并具备持续调整和优化的能力。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刘思锐
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
全球合伙人;北京分所创始人、管理合伙人及首席代表
机构/企业嘉宾
韩林平
韩林平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总监
王谨
王谨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
王景亮
王景亮
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务部部长、首席合规官
王君
王君
英矽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魏然颖
魏然颖
小米集团
法务总监
吴梦漪
吴梦漪
百度公司
副总裁
https://events.law.asia/wp-content/uploads/2026/04/20260608-Dorsey-HB.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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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 11:05
主论坛
肖非
杨慧
黄骏
汪超
王海明
赵彦
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
问题一:募资之困——真实的挑战在哪里? 近年来,随着国资和政府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市场的重要力量,而国资和政府投资基金亦面临国资、财政、行业主管机构(发改、工信、宣传部门)以及监管机构(如证监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事中及事后的监管;另一方面,国家层面也密集出台了多项文件,强调建立容错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募资环节依然是行业普遍痛点,比如:若其他国资未能如期出资,是否要追究违约责任? 本环节将结合各位嘉宾最近一两年的真实经历,谈谈在募资或企业端融资过程中,遇到过的最棘手、甚至影响项目推进的具体问题。 问题二:投资与投后之衡——如何拿捏“安全”与“支持”的尺度? 国有和政府资金天然承担着保值的使命,这往往体现在对风控条款、退出保障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但另一方面,私募基金产品风险高(风险为各类产品风险等级最高的R5),且政策又鼓励国有和政府资金避免给民营企业增加额外负担。这种张力在具体的投资谈判和投后管理中经常显现,比如投资机构是否必须在投资中设定并在投后管理时变更回购条款等。 本环节将结合各位嘉宾实践中因为“资本安全”和“企业承受力”之间的冲突而导致合作困难的情况以及是如何处理的,为什么样的投资安排才能真正兼顾国资的合规要求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问题三:退出之难——当项目不如预期,路在何方? 退出是检验投资闭环的关键环节。然而现实中,不少项目因市场变化、技术迭代或经营波动未能达到预期,而国资对资产估值和资产处置又有严格的合规要求,导致“账面估值”与“市场成交价值”之间存在落差。在这种情况下,妥善退出变得异常复杂。 本环节将结合各位嘉宾从投资或融资角度分享一个参与过的、比较棘手的退出案例——当时面临的主要障碍是什么,最终找到了怎样的出路,如果重来一次会做哪些不同的选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肖非
观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杨慧
观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黄骏
黄骏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总监
汪超
汪超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负责人
王海明
王海明
国机集团产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部长、国机基金副总经理
赵彦
赵彦
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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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12:10
主论坛
尚撷福
吴嘉琦
孙晓青
王劲
向攀
跨境财产追索与争议解决
问题一: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索资产时,有哪些机制可以帮助实现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回收? 在美国,债权人不仅可以追回被挪用的本金,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机制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第一,判决利息的累积。 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附带较高的法定利息,各州利率不等,例如9%、12%乃至14%。对于诉讼周期较长的案件,累计利息本身即可构成相当可观的额外回收金额,远高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 第二,损害赔偿。 诉讼标的并不局限于被挪用的资金本身,还可以涵盖因资金被挪用而对公司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害。换言之,若资金的非法挪用导致公司在业务层面蒙受损失,债权人可就该等损害提起赔偿请求。 第三,惩罚性赔偿。 美国部分反欺诈法律规定,在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法院可判令被告承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该等机制既具有惩戒功能,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大幅超越本金损失的回收空间。 问题二:中国债权人如何主动利用美国破产程序追回债务人资产? 美国破产程序通常被视为债务人的保护机制,但对中国债权人而言,它同样可以成为主动追索的重要工具。在债务人于美国存在资产的情形下,破产程序往往能够打开此前难以突破的追索局面。 在美国对外国公司申请破产的门槛较低。实践中,债务人只需在美国境内持有银行账户或持有少量资产,即可满足美国法院的管辖要求。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追索空间远不止于申报债权、等待分配。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协作,债权人可以系统性地调查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联方,并就破产前已发生的资产转移行为提起诉讼,将转移资产重新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程序与接管令、欺诈转移诉讼等手段协同运用,往往能够实现超出预期的追索成果。 在我们代理的一宗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受委托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特别诉讼顾问,在破产程序内对债务人的实控人、高管等关联方展开系统性追索。在客户实际损失仅为两千余万美元的情况下,我们最终为客户追回的总金额超过一亿美元,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四倍。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尚撷福
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
中国业务联席主席、诉讼业务合伙人
吴嘉琦
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
香港办公室主任、诉讼业务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孙晓青
孙晓青
中国石化
原集团高级法律商务专家兼国际事业公司总法
王劲
王劲
空气产品公司
副总裁及亚洲总法律顾问
向攀
向攀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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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13:15
主论坛
李铮
纪超一
曹海洋
段涛
蒋娜
李丽
张皓亮
钟卓勋
新仲裁法视角下中国仲裁的制度演进与最新实践
仲裁法施行30年了,这一轮修改仲裁法的过程中,业界反映了不少诉求,有些其实是仲裁规则足以解决的问题,不一定非得修法,例如边席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机制。而有些问题和诉求则是仲裁规则力有不逮的情况,光靠优化仲裁规则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比如临时措施、调查取证等司法保障措施。 问题一:基于新仲裁法及最新实践,企业寻求仲裁临时措施的制度路径和实践突破? 第一,新仲裁法最终没有采用“临时措施”这一立法语言,而是保持了与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的一致和衔接。除原有的仲裁程序下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规定外,新仲裁法补齐了行为保全和仲裁前保全的规定。 第二,新仲裁法下,境内保全制度仍由法院主导,新仲裁法没有针对仲裁庭就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赋予法律制度依据。境内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路径均是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法院,由法院审查和决定。 第三,仲裁庭基于仲裁规则所作的临时措施决定,其主要的应用场景还是国际仲裁以及在境外实施临时措施。但在境内仲裁机构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已经有所突破。在北仲受理的一起国际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了财产保全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庭依据北仲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则作出了临时措施决定,此后申请人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执行该决定并成功获得了北京四中院的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该案是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境内法院审查确认、实际执行的案件,具有开创意义。可以说,在当前较为审慎的立法环境下,此类先行先试的积极实践,一定程度上,正在重塑中国仲裁的制度格局。 第四,新版仲裁法虽然明确了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机制,但在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实际效果如何,仍然有待观察。毕竟民诉法早有关于仲裁前保全的规定,但多年来并未落实到位。因此,新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还需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规定予以加强。 问题二:基于新仲裁法及最新实践,仲裁调查取证的制度依据和实践突破? 新仲裁法下,仲裁庭寻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有了法律依据,这是制度层面对实践探索的回应。上海和广东已经率先建立了仲裁调查令制度,并有了典型案例,以司法调查令的形式支持以仲裁临时措施为依据的国际商事仲裁调查取证申请。法院将仲裁庭作出的关于调查取证的临时措施决定作为参考意见,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签发调查令。 但是,立法仍有模糊之处。比如,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调取证据,什么是有关方面?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是否直接负有法定配合义务?再比如,实践中,仲裁庭是否必须首先尝试自行调取证据,有证据证明经过努力不能自行收集后,才能转而寻求司法协助?还是说仲裁庭只要说明不能自行收集特定证据的客观理由就足够了?这些问题都有待实践检验和配套规定予以明确。 无论新仲裁法多大程度上回应了业界的呼吁,至少现在,我们有了新版仲裁法——2.0版本的仲裁制度工具箱,我们非常期待新版仲裁法实施后,更多更好的配套措施可以尽快落地,更期待领先的仲裁机构和营商环境发达地区的商事法庭能够不断探索,先行先试,积极借鉴国际通行作法,总结中国实践经验,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国仲裁的解决方案。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李铮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北京办管委会主任
纪超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管理合伙人、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机构/企业嘉宾
曹海洋
曹海洋
资深法务高管、仲裁员、法律AI专家、投资人
段涛
段涛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合规总监
蒋娜
蒋娜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总监
李丽
李丽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皓亮
张皓亮
北京仲裁委员会
副秘书长
钟卓勋
钟卓勋
中信证券国际
总法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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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14:30
自助午餐(包含)
6月26日(星期五)下午 14:30 – 15:30
14:30 - 15:30
分会场一
娄秋琴
马朗
崔丽莎
侯华楠
王文斌
解辰阳
张力明
强监管下企业反舞弊反贿赂体系构建与重塑
问题一:强监管的大背景下,企业和企业家可能面临哪些类型的刑事风险? 企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板块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刑事风险已经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全链条。例如,从企业设立到清算破产,从劳动用工到人员治理,从融资投资到质量管理,从财务管理到市场运作,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者都有可能触犯《刑法》。 近年来,随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刑事法网的织密,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进一步扩大。传统的涉税问题一直是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领域;同时,新兴领域的金融、数据安全、网络等犯罪也日益凸显。从数据来看,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税犯罪1.3万人。发票管理、税务申报、税收筹划等环节,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或违规操作,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风险,根据公开数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仍是企业最易触犯的重罪之一。而另一方面,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金融犯罪2.5万人,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18.2万人。从这些数据来看,企业在金融、网络、数据安全领域的犯罪日益突出,这都对企业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国企专属的舞弊类犯罪走向公私同罪,职务犯罪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大幅降低,“受贿行贿一起查”使得商业贿赂等问题也面临更严格的规制和更高的追诉风险。 问题二:近几年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出台,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刚才提到,职务犯罪是近些年打击的重点,也是企业和企业家很容易牵涉的刑事风险。2024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都体现了对民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具体体现为民营部门涉及的罪名数量变多、入罪门槛变低这两个方面。 一方面,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这三个原来专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高管的罪名,在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将主体范围覆盖到了民营企业。 另一方面,在最近出台、将于5月1日施行的“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中,相关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四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取消了原有的数额上浮二倍、五倍的规则,首次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腐败犯罪“同罪同标、平等保护”。 例如,过去民营企业员工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如今降至3万元;100万元的“数额巨大”门槛如今降至20万元。可能同样一笔20万元的职务侵占行为,在新规施行后可能直接跨入“数额巨大”的门槛,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问题三: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您认为企业和企业家可以如何有效做到刑事风险防控?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主要的任务是在已经进入追诉流程的案件中,通过对证据、事实和法律的把握,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但我办理的以及事件中的大量案件也表明,很多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其实可以在事前做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具体来看,我认为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当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不可为了短期利益铤而走险,应使合规意识贯穿决策、投资、经营、管理、监控各环节。其次,应有良好的人才储备,需要储备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专业人才。再次,应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从董监高到中层再到普通员工,都应承担风险防控的具体职责,形成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责任链条。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最后是运行机制与持续改进问题,通过形成“识别—预防—发现—整改—优化”的闭环,让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在企业经营中真正发挥作用。 而一个成熟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在我看来包括五大要素,分别是行为规范、组织保障、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只有借助专业力量,完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使得企业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娄秋琴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
马朗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
机构/企业嘉宾
崔丽莎
崔丽莎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部总经理
侯华楠
侯华楠
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王文斌
王文斌
维美德
中国及亚太区法务总监
解辰阳
解辰阳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首席法务官
张力明
张力明
新氧集团
资深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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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 15:30
分会场二
王君
邹镇隆
港股上市实战策略
张嘉楠
郑凯
港股上市实战策略
问题一:当前港股IPO申请量仍处高位,企业法总在准备上市文件时,最常遇到的质量把控痛点是什么? 最突出的痛点是上市文件及提供给专业人士的材料质量把控不足。证监会2026年1月30日通函明确指出:披露不充分、分析不到位,加上过度依赖外部律师、会计师等顾问却缺乏有效内部把控,都可能导致材料被监管反复打回。很多法总反映“文件看似完备,却反复返工,严重影响上市进度”。 6月26日圆桌将重点分享如何从尽调源头把控文件和专业材料质量,打造高质上市文件。 问题二:企业法总如何与保荐团队高效协作,共同破解资源瓶颈,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监管已将主要人员同时负责活跃IPO项目的数量列为红线,合格签字主要人员短缺已成为行业共同挑战。很多项目因双方沟通和工作流不畅,导致保荐团队资源紧张、推进效率下降。企业法总最关心的是:如何通过优化协作方式,帮助保荐人更高效、更有效地执行项目。 本次圆桌将邀请保荐人和资深法总,共同探讨如何精简工作流程、提前规划关键节点、及时提供高质量材料,从而有效避免资源瓶颈,让整个上市项目更顺畅地推进。 问题三:提交上市申请后,企业法总最担心哪个环节导致上市时间表被打乱?如何有效应对? 最容易“翻车”的正是审理流程及监管回复阶段。回复监管提问不完整、前后矛盾或缺少支持资料,都可能直接触发暂停审理。证监会通函披露:截至2025年底已有16宗申请因此停摆;截至2026年4月30日,仍有超过470宗申请正在审理中。一旦暂停,整个上市窗口期可能错失。 圆桌将重点分享高效、专业回复监管提问的实战技巧,帮助法总从程序环节确保上市时间表平稳推进。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邹镇隆
通商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王君
王君
英矽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张嘉楠
张嘉楠
上海曦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
郑凯
郑凯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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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 15:30
分会场三
魏然颖
具身机器人行业资本运作与风险防控
胡静
刘雯
于晓磊
周佳兴
周文
具身机器人行业资本运作与风险防控
问题一:具身机器人行业在全球供应链安全方面应重点关注什么? 第一,国际监管压力持续升温,供应链安全风险凸显。美国国会听证会已将中国具身机器人产业列为重点审查对象,计划控制向中国出口具身机器人相关芯片及技术。《2026年美国安全机器人法案》草案更拟明确禁止联邦政府采购中国制造的人形机器人。这一趋势将从采购端和供应链端对中国企业形成双向压力,企业须提前评估对美国及盟友市场的依赖程度。 第二,实体清单企业风险直接影响采购与销售。中国具身机器人企业已进入美国政府审查视野,部分企业面临被列入实体清单或其他制裁类清单的风险。一旦列名,不仅意味着美国供应商实质断供,企业自身产品亦可能被下游客户拒绝采购。 第三,最终用途审查风险不容忽视。若产品存在军事应用潜力,则供应商将会采用更严格的交易审查或者拒绝交易。这也会对具身机器人公司供应链安全形成威胁。 综上,建议企业尽早建立供应链合规审查机制,确保企业行稳致远。 问题二:具身机器人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方面面临哪些挑战? 第一,全球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趋严。具身机器人可能持续采集人脸、声纹、步态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各主要法域下的敏感个人信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单独取得用户同意并开展影响评估;欧盟GDPR对生物识别数据设有更高保护标准;美国不同的州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均有相应的立法。 第二,数据跨境传输面临多重限制。中国具身机器人企业可能存在将训练数据或运营数据进行跨境传输,须符合数据出境国本国的合规路径要求。 第三,针对具身机器人的专项立法正在形成。欧盟《机械法规》自2027年起要求制造商承担全生命周期网络安全责任;美国在国家和州层面不断出台跟数据保护相关的规定,都可以适用于具身机器人企业。 建议具身企业从立足全球化的角度,关注全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风险,在产品设计阶段即引入”隐私设计”原则,并针对目标市场建立差异化的数据合规方案。 问题三:具身机器人企业在投资并购领域面临哪些国家安全审查风险? 第一,中国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中国具身机器人企业,若涉及核心AI技术、具身智能训练数据或军民两用技术,须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此外,掌握百万以上个人信息的企业赴国外上市,亦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二,美国CFIUS审查。中国资本参与美国机器人企业的投融资将可能触发CFIUS审查,核心关注点包括:是否采集美国人生物识别或位置数据、是否具有军事应用潜力,以及投资方与中国的关联程度。 第三,欧盟及成员国的外商投资审查。中国具身机器人企业在欧参与大型并购,须评估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及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适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对关键技术领域并购均设有本国安全审查机制。 综上,建议企业在投融资架构设计阶段、引入投资人和上市阶段,均应充分考虑各国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胡静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国浩数字经济委员会主任
机构/企业嘉宾
魏然颖
魏然颖
小米集团
法务总监
刘雯
刘雯
灵心巧手(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总监
于晓磊
于晓磊
北京极智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总监
周佳兴
周佳兴
中金国际
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和资深董事总经理
周文
周文
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部总经理
https://events.law.asia/wp-content/uploads/2026/04/20260513-Grandall-HB.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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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星期五)下午 15:35 – 16:35
15:35 - 16:35
分会场一
钟卓勋
吉·布音那森
王博
吴子旭
尤欢
张向南
复杂商事争议的化解之道:风险识别、策略布局与执行突围
问题一:新《公司法》为中小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提供哪些策略路径? 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新《公司法》提供了一套清晰的行动路线,帮助大家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制衡,甚至逐步争取公司控制权。整个过程可以概括为三步走策略:信息战、程序战、诉讼战,步步为营,稳扎稳打。 第一步,是“信息战”(可以为我们了解公司情况打好基础)。 知情权是小股东最重要的“侦察工具”。新法明确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子公司资料,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辅助。这一步的核心是:通过合法查账,把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关联交易、高管违规等证据固定下来,掌握实质筹码,为后续行动奠定事实基础。 第二步,是“程序战”(利用相关程序主动制衡)。 拿到证据后,就要在公司治理框架内主动出击。法律赋予的持股比例权利是关键武器——例如持股1%即可提出临时议案,持股10%以上在必要时可自行召集股东会。小股东可以通过提案改组董事会、否决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等方式,打破“一言堂”,在程序上制约大股东,推动公司决策走向透明与公平。 第三步,才是“诉讼战”。 如果前两步仍无法制止不当行为,则需启动法律诉讼。主要途径包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甚至双重代表诉讼),追究董事、高管或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或提起决议效力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程序违法、内容违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旨在从根本上否定不当控制、挽回公司损失。 整个过程中,大股东可能采取修改章程、提起反诉等方式反击。因此,小股东必须步步为营,依靠扎实证据,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组合,形成“信息—程序—诉讼”的连贯攻势,才能在博弈中真正提升话语权,朝着收回控制权的目标稳步推进。 问题二: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重塑公司控制权结构? 新《公司法》不光让小股东能“防守”,更给了主动出击、重塑公司控制权的底气。这三个工具专治大股东不当控制,帮小股东一步步把控制权握在手里。 第一个工具:股东失权制度——清退“空手套白狼”的大股东 要是大股东没按约定出资,或者偷偷抽走出资,小股东能按流程让他“出局”。操作分四步:先由董事会发出“催缴通知”,要求限期补足;给60天宽限期,逾期则发送“失权警告”,明确再不交钱就剥夺股东资格;最后开股东会表决,正式解除他的股东身份。大股东失权后,空出的股份就是机会——小股东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提升持股比例,直接把控制权天平往自己这边拉。 第二个工具:股权回购请求权——用“退股”逼大股东让步 大股东要是仗着控制权胡来(比如搞利益输送、排挤小股东),或者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死活不分红,小股东就有权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这招看着是“退”,其实是“进”:大股东怕股权动荡影响公司稳定,或担心回购消耗现金流,往往会主动谈判——要么停手改正,要么给小股东补偿,等于用“退股”当筹码,逼着大股东让步。 第三个工具:公司解散诉讼——终极止损手段 如果大股东把公司搞到“瘫痪”:连续两年开不了股东会,董事吵架导致决策完全停摆,公司眼看着要亏光,持股10%以上的小股东就能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没救了”时的止损——法院判决解散后,公司就得清算,大股东想靠“僵死公司”拿捏小股东的算盘彻底落空。 这三个工具各有侧重:股东失权是“清退不合格大股东”,股权回购是“用退股逼谈判”,解散诉讼是“止损保底线”。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情况灵活组合,从“被动忍受”变成“主动布局”,真正把“话语权”握在自己手里。 问题三:中小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时的风险合规边界有哪些? 新《公司法》在强化中小股东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并揭示了在控制权争夺中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股东在积极维权时,亦须关注以下合规要点,以防范法律风险。 一、权利行使的边界 股东知情权虽予扩大,但须以“正当目的”为前提。如为干扰经营或泄露商业秘密而查账,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公司有权拒绝。此外,临时提案、股东会召集等程序性权利,亦不得用于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否则股东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潜在的责任风险 若中小股东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董事”,从而需承担与董事相同的忠实、勤勉义务及相关责任。在诉讼方面,频繁提起缺乏依据的诉讼,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股东自身的出资义务并不因股权转让或控制权争夺而免除,在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仍可能面临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 三、出资责任的牵连 无论控制权格局如何变化,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始终存在的法定责任。特别是在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可能被要求加速到期,须提前实缴。此外,即使股东已转让股权,若其未依法完成出资,原股东仍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股东法律责任的基石,无法通过权利博弈予以免除。 总之,新《公司法》在赋予股东更多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行权的边界与责任的底线。积极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法律框架任性而为。股东的目标应当是理性、有效且安全地提升自身话语权,避免在博弈过程中从权利受损方转变为违规责任方。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进行充分的合规评估与风险控制,方能在公司治理的博弈中行稳致远。 问题四:投融资纠纷中,对赌回购面临哪些新挑战? 近些年,投融资纠纷频发,有的涉及境内诉讼或仲裁,一些采用红筹架构的投资还可能约定境外仲裁或诉讼。 案件往往会涉及一系列非常复杂的程序及实体问题,尤其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更是引起了新一轮的热议。《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体现了对《九民纪要》有关精神的承继,但同时也可能体现了一些新的态度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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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代表
吉·布音那森
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王博
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争议解决委员会执行委员、执行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机构/企业嘉宾
钟卓勋
钟卓勋
中信证券国际
总法律主管
吴子旭
吴子旭
盛世投资
董事会秘书、风控管理部负责人
尤欢
尤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与合规部副处长、海外事业部风控部副经理
张向南
张向南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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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 16:35
分会场二
许文洁
姜知音
李志德
张伟华
开曼章程全周期解析:上市前投融资与上市后治理要点
问题一:开曼公司章程(章程)与股东协议(股东协议)的”双重保护”是否真的万无一失?中国企业法务在投融资交易中最常见的章程条款踩坑点有哪些? 许多中国企业法务团队习惯将开曼公司章程视为纯形式文件,而将核心商业条款全部放入股东协议,这是最常见也最致命的误区。根据开曼《公司法》第16条,章程构成公司与每位股东之间及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定合同(statutory contract),其法律效力远超普通私人合同。 这意味着写入章程的投资人权利可以对所有股东(包括从未参与谈判的后续受让人)和公司本身直接执行;而仅写入股东协议的保护性条款只约束签约方,后续股东无需遵守。 更关键的是,违反章程的公司行为在开曼法下可能无效或可撤销(void or voidable),而违反股东协议的行为通常仅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行为本身依然有效。 实务中最佳做法是采取”双重保险”策略:将赎回权、清算优先权、信息权等关键投资人保护条款同时写入章程和股东协议。 此外,企业法务还需特别关注开曼法与中国公司法的根本差异——例如开曼法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法定概念,不提供法定优先认购权,也无中国法意义上的资本维持原则。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条款的设计逻辑和执行路径,中国法务团队若以中国公司法思维审阅开曼章程,极易遗漏关键保护缺口。 问题二:PE投资人最关心的”赎回权”,在开曼法下真的能执行吗?如果公司说”没钱赎”,投资人有什么实际救济手段? 这是PE投资争议中最高频也最棘手的问题。根据开曼《公司法》第37条,公司只能以利润、为此目的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或公司资本来赎回股份,且赎回后必须通过”偿付能力测试”(solvency test)——即公司须能在正常经营中偿还到期债务。此外,公司不仅须通过偿付能力测试,还须拥有”合法可用资金”(legally available funds),即源自上述法定渠道的可分配资金。实务中,许多开曼公司账面上缺乏可分配利润且未进行新股发行,导致即使章程明确约定强制赎回条款,因缺乏legally available funds而在法律上无法执行赎回。 实务中许多成熟投资人会同时采取两种途径:利用开曼诉讼获取临时救济(如资产冻结禁令、第三方披露令),利用仲裁对实体问题作最终裁决。 法务在交易阶段就应确保交易文件包含创始人个人担保、股份质押以及股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为赎回执行铺好路径。 问题三:多轮融资后,早期投资人如何避免在保护性条款表决中被”稀释出局”?合并表决与分类表决的博弈有何实务关键点? 保护性条款的表决机制是PE交易中最具商业重要性的问题之一。核心矛盾在于:保护性条款是按”全部优先股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合并表决)还是按”逐系列分类表决”行使。 在合并表决机制下,早期且规模较小的投资人可能被后来更大的投资人否决,丧失实质否决权。 开曼《公司法》第12(6)条提供了一项法定保护:不同类别股份的权利仅可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持有人同意时予以变更。 但实务中”类别权利变更”与”在章程框架下行使权力”的区别在开曼判例法下颇为微妙。 因此,后期投资人通常会就特定于其系列的事项坚持分类表决权,而早期投资人则需要在章程谈判阶段就争取关键条款(如QIPO定义修改、赎回时间线调整、ESOP池扩大等)的单独系列否决权。 此外,法务还应关注保护性条款是否同时写入章程和股东协议——若仅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公司行为可能在公司法层面有效,尽管违反了投资人的合同权利。 董事会层面的保留事项与股东层面的保留事项是否一致,也需要进行差异分析,避免出现治理层面的”真空地带”。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许文洁
衡力斯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姜知音
姜知音
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总法律合规官
李志德
李志德
世纪互联集团
集团
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
张伟华
张伟华
联合能源集团
副总裁、首席法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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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 16:35
分会场三
胡高崇
王思源
李滨
刘明杨
马弋琀
孙立娜
肖博
AI时代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
问题一:企业如果要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除了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外,还有哪些其他可行手段? 企业维护竞争优势,除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外,亦可从以下方面构建自主保护体系: 首先,建立竞业限制制度。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而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需要企业与员工达成协议、用约定的方式限制员工在离职后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时间里,不得到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其次,构建专利保护体系与商业秘密相辅相成。企业可灵活采取“先商业秘密、后专利”或“分阶段、分内容组合保护”策略,实现保护期限与保护强度的最优配置。 再次,运用商标权与著作权构筑外围壁垒。商标权通过品牌建立消费者认知与忠诚度,阻止市场混淆,维护商誉;著作权则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 最后,优化市场策略与深度绑定客户。企业可通过持续技术迭代使竞争对手始终处于追赶状态,或通过定制化服务、排他性协议等方式深度绑定客户与供应链,有效抬高竞争门槛。 企业以合法、明示的佣金限制机制为基础,结合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工具,并持续创新与优化组织管理,方能形成多维度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问题二:企业主理人若欲利用侵权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竞争优势,在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可以追究其哪些其他法律责任? 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企业主理人若希望借助侵权请求权维护自身竞争优势,除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经济赔偿外,还可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进一步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这三种责任亦可并行追究,以实现维权及维护自身竞争优势之目的。 行政责任的追究,重在“快速制止”和“惩戒”。权利人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这种方式往往比漫长的民事诉讼更能及时制止侵权。 而当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触发刑事责任的严厉打击。例如,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即可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旦构罪,侵权人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罚。 总体而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既可依侵权情节的轻重分层次、分情况单独适用,也可在必要时并行追究。权利人可根据个案情况,在维权强度与效率之间灵活选择最有利的追责路径。 问题三:权利人获取侵权人侵权证据的过程中,可采用的取证思路主要有哪些? 权利人获取侵权证据的策略,已发展为“刑事威慑取证、行政高效取证、民事举证倒置”三位一体的体系。 在刑事路径上,权利人应优先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推动刑事立案。借助《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强制性调查权,实现对关键证据的固定与提取。这一路径取证力度最强,尤其适用于涉及核心技术资料等高度敏感信息的案件,能够有效解决权利人“进不去门、拿不到证据”的现实困境。 若刑事立案因门槛较高或初步证据不足而受阻,可转向行政路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法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开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询问调查,形成公文证据。行政路径启动快、成本低,且当前行政机关已具备提取后台数据、恢复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技术能力,是初步举证的理想手段。 在民事路径上,实践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取证相对困难。但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完成“接触+实质相同”的证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方,由侵权人自证其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或系独立研发。 总之,权利人宜构建“刑事先行、行政接续、民事兜底”的维权策略,综合运用三大路径,确保维权通道畅通。 问题四:AI时代,文化创意企业面临哪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AI背景下,文化创意企业的日常业务经常涉及员工职务创作、委托艺术家或者供应商提供委托创作,企业与全球各地的创作者开展内容合作并获得肖像/声音授权、采购并使用第三方素材(如图片、音乐、字体、视频片段、模板工具等)亦为常见的业务形态。 在多主体参与的内容供应链中,知识产权的确权、流转与授权链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AIGC作品可版权性:全球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标准尚不统一,部分法域可能拒绝无“人类作者”的作品登记,导致企业无法主张版权或授权。 输入端侵权与商业机密泄露: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或敏感资料输入AI工具,可能构成侵权或泄露商业秘密。 输出端实质性相似与公众误导:AI生成内容若与现有作品、角色或商标近似,可能引发侵权或误导公众。 人格权与AI合成授权:使用KOL或公众人物的肖像、声音等素材进行AI合成,若授权不明,易引发人格权纠纷。 跨法域版权保护差异:不同国家对AIGC作品的版权保护标准差异较大。 合规标识遗漏与损耗:未按监管要求标识AI生成内容,或标识在传播中被削弱,可能违反法规。 问题五:针对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应该如何决策与应对? 提升AIGC作品的可版权性:建议在创作中保留充分的人类智力投入与记录,包括提示词、参数设置及修改过程,并确保人类设计师对AI初稿进行实质性再创作,以提升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性。 防范输入端侵权与泄密:应评估并指定安全、合规的AI工具,优先使用承诺不利用用户数据训练的企业版模型,并制定内部指引,明确禁止上传含有版权或机密信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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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代表
胡高崇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王思源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李滨
李滨
某科技公司
法务负责人
刘明杨
刘明杨
和利时
法务合规及知识产权负责人
马弋琀
马弋琀
完美世界控股集团
总法律顾问、副总裁
孙立娜
孙立娜
北京摩点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总监
肖博
肖博
某头部出海科技公司
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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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星期五)下午 16:40 – 17:40
16:40 - 17:40
分会场一
周佳兴
王天若
陈姝
凌涛涛
徐叶红
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
问题一:在目前全球税务透明的大环境下,随着CRS 2.0的实施,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全球资产配置和税务风险应如何应对? 近年来中国的高净值企业家们越来越多关注到税务合规这一议题,由于OECD在2014年推出的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大量的中国高净值客户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被所在地金融机构自动交换回中国的税务机关,从而被要求补交中国税,有些还会涉及到随着CRS 2.0的推进,税务居民信息即将进入多重信息报送、不动产和加密货币资产同步进行信息交换的时代。只要账户持有人被认定为双重或多重税务居民,金融机构需将账户信息同步上报至所有对应辖区。 CRS 2.0还新增了合理性测试,例如,账户持有人自行申报是海外低税地区的税务居民(例如香港、新加坡),却使用内地手机号、登记内地地址、资金频繁转回内地,金融机构可直接质疑身份并要求实质证明,无法提供则会进行多重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与此同时,高净值企业家常面临“中国税收居民”与“资产所在国税收居民”的双重征税问题。根据中国税法,若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中心在中国,即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申报个税。此外,许多高净值企业家拥有多国国籍或长期海外居住经历,其税务居民身份的复杂性将直接影响资产传承的税负。 在对高净值企业家客户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时,需要先根据企业家群体的实际情况,梳理其税务居民身份。其次,尽早完成企业家所持股的企业经营风险和家庭资产的隔离。例如,定期检视企业家可能为企业承担的潜在担保责任履约的风险,在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以家族信托或保险等方式明确传承路径,减少未来发生人身意外时产生的企业持续经营的风险和继承过程中的争议。最后,可以善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依法申请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减轻整体税负。 问题二:针对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家境外信托的税务调查,是否未来设立家族信托特别是离岸家族信托将不再具有意义? 全球涉税信息交换正经历从账户余额信息向财产实质上的控制人的转变。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单纯以移民不移居为导向的税务身份规划将不再成为少交税款的保护伞。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加强了对海外红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设立的离岸信托的税务稽查,要求就离岸信托收益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申报相关信托投资收益。种种升级版的税务合规要求都表明,无论是单纯取得海外身份,还是简单的将海外资产置入离岸信托,都无法面对各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实质持有离岸资产的审查和质疑。 离岸信托的税收管辖权正从“设立地”转向“实际控制与管理地”——若信托的设立仅以规避税收为目的,则中国税务机关有权以《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反避税原则,认定信托的设立是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从税收层面否认信托的存在,从而信托投资收益有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人的应税所得,面临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甚至加征利息。 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国税务机关对离岸信托的监管日趋严格,家族信托在传承与治理方面的作用,仍是高净值客户选择这一传承工具时的重要考量。正因为全球税务透明化的推进,信托这一工具才得以回归其诞生时的本意,促使委托人在使用这一工具时,更加深刻地思考设立信托的初心。 问题三:在“金税四期”与“以数治税”背景下,企业法务总监因公司税务违规被追责的风险陡增,应如何构建个人职业风险的“防火墙”? 法务总监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在税务合规链条上承担着日益重要的监督与执行职责。在“金税四期”大数据穿透式监管下,税务机关不仅能精准识别企业层面的税务风险,更能追溯到具体决策和执行环节的责任人。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发生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法务总监若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构建个人职业风险“防火墙”,需从三个层面着手。首先是职责边界清晰化。在内部制度中明确界定法务部门在税务合规中的角色是“监督与建议”,而非“决策与执行”。所有重大涉税决策,应该有必要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可追溯性。其次是专业意见书面化,对于发现的潜在税务风险,法务总监可以及时向管理层提交书面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这不仅是履职尽责的证明,也是未来可能的责任承担依据。最后是持续学习与外部借力。税法更新频繁,法务总监需保持对最新法规的敏感度,对于复杂涉税事项,可以考虑引入外部税务专家的协助,避免判断失误导致的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王天若
嘉源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机构/企业嘉宾
周佳兴
周佳兴
中金国际
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和资深董事总经理
陈姝
陈姝
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部负责人
凌涛涛
凌涛涛
滴灌通集团
合伙人、总法律顾问
徐叶红
徐叶红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专职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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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 17:40
分会场二
汪超
张保生
周伟
高伟
王奕
徐伟
杨菁菁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新态势与新应对
问题一: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发展的新态势给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带来哪些新风险? 第一,近年来,基于依法从严监管、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司法政策,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个案索赔规模显著加大。大量案件投资者不以行政处罚决定为起诉依据,机构投资者索赔数量增加,甚至有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面临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显著增加。 第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全面覆盖股票市场各板块交易市场、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品种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证券产品,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产品领域均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 第三,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成为新趋势,上市公司董监高被列为共同被告的风险显著上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追首恶”的焦点,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业务相关主体也可能因涉嫌构成配合造假方而被提起诉讼。 第四,各类新型证券诉讼问题不断涌现,引发诉讼的原因更加复杂多样。比如,因股东违规减持、董事未依约增持引发的虚假陈述诉讼、大股东违反承诺引发民事赔偿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衍生的追偿之诉等。 第五,代表人诉讼审理机制呈常态化态势,各地法院已审理5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及16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索赔规模屡创新高。 第六,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激增,索赔规模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在诉讼风险识别、责任风险研判等方面面临新挑战。 问题二: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防范和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的新思路和新策略? 第一,基于投资者维权依据和诉讼逻辑新型化、多样化的新态势,司法裁判思路也早已摒弃上市公司被诉必担责的态度,日益凸显专业精准定责的新特征,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防范和应对证券诉讼,从粗放式、套路化抗辩转向专业化、精细化、体系化的新思路。 第二,法院更加深入、全面、细致考察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性质、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等争点问题,越来越多的案件认定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理性、准确确定诉讼目标和诉讼策略,尤为重要。 第三,被告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争点问题的举证和抗辩理由愈加多样化,推动法院对被告责任范围的认定更加精细化,精准定责的创新案例不断涌现。律师的专业应对策略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四,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及非公开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因交易机制复杂、交易主体特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性法律问题,亟需被告律师深化理论研究,以创新前瞻的专业思路推动审判实践发展。 问题三: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中介机构风险防范的新策略? 第一,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司法政策背景下,中介机构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明显激增,特别是债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发行人通常已无偿付能力,中介机构成为实质担责主体。 第二,法院对于中介机构责任认定趋于理性,通过综合考量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等精准定责。但是,在中介机构的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区分、勤勉尽责履职标准、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方面,仍然处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初期阶段。因此,中介机构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既需要解决发行人虚假陈述责任的精准厘定,还需要重点应对自身勤勉尽责和过错程度问题,以及各被告之间责任分担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中介机构证券诉讼呈现法律争议问题多、疑难复杂新型问题突出、专业性极强的新特征。 第三,近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风险方面,中介机构开启诸多新的探索,首例“先行赔付+仲裁调解”、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首例当事人承诺制度等多种化解诉讼路径的前瞻性探索,形成了证券诉讼风险防控的新思路。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律所代表
张保生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周伟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机构/企业嘉宾
汪超
汪超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负责人
高伟
高伟
香港公司治理公会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王奕
王奕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徐伟
徐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部负责人
杨菁菁
杨菁菁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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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场三
曹海洋
苟博程
张汭
葛梦莹
王思媛
薛珂
企业合规与数据资产:从体系搭建到可入表数据资源管理
问题一:企业合规体系常陷入 “纸面合规、落地难”,如何从制度搭建走向真正有效运行? 多数企业合规体系停留在制度汇编、流程上墙,执行断层、监管一查就漏。核心破局:一是合规嵌入业务全流程,将审查节点植入合同、采购、投资、数据处理等关键环节,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防控;二是压实业务端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合规第一责任人,把合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三是建立闭环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合规巡检、举报核查、整改追踪形成 PDCA 循环;四是培育合规文化,分层培训、案例警示、高管带头践行,让合规从法务工作变成全员习惯。 问题二:法务、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多头管理、协同低效,如何才能实现一体化融合? 四套体系职能交叉、标准不一、重复劳动,是集团型企业普遍痛点。解决方案:一是顶层设计统一,由董事会牵头、法务总牵头,明确 “法务引领、合规筑基、内控支撑、风险兜底” 定位,消除多头管理;二是流程与数据打通,整合审查清单、风险库、管控节点,建立共享平台,避免重复审核、信息孤岛;三是组织与人员融合,设立跨部门协同小组,关键岗位兼任,降低沟通成本;四是统一管控口径,集团标准化合规手册与风险地图,子公司本地化适配,确保上下一致。圆桌将拆解一体化架构、权责清单与实操工具,助力企业降本提效、穿透管控。 问题三:企业搭建完合规制度后,如何让合规文化真正落地扎根,避免流于形式? 合规制度是基础,文化落地重在日常常态化运营。一方面将合规要求全面嵌入业务全流程,在合同审批、商务往来、人事管理、市场拓展等环节设置合规管控节点,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主动遵守合规规范,实现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另一方面搭建内部合规交流渠道,定期开展合规座谈、风险答疑、合规经验分享会,及时解答员工工作中的合规疑问。此外持续丰富内部合规宣传形式,借助企业内部平台推送合规知识、风险提示,长期营造浓厚合规氛围,逐步把硬性制度要求转化为全员自觉行为,让合规文化长久扎根企业发展之中。 问题四:数据入表融资前的数据确权与数据合规具体怎么做? 数据入表融资阶段,先开展数据资产确权。全面盘点企业存量数据,梳理采集、加工、衍生全链路,界定数据权属边界,区分自有数据、授权使用数据,固定权属证明材料,明确资产可归属、可独立支配。 同步落地前置合规治理,完成数据分类分级,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补齐合规授权协议,排查非法获取、违规归集等问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合规自查整改,形成完整合规台账。 依托专业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合规无瑕疵,满足入表计量、资产评估与投融资尽调核心要求。 问题五:数据跨境业务如何做到数据跨境合规? 开展数据跨境合规,首先全面摸排数据流转场景,对传输数据完成分类分级,精准识别重要数据与大量个人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匹配合规路径,区分安全评估、备案、专项认证、合同报备等合规方式。 规范数据源头收集授权,完善跨境传输协议,落实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对敏感数据做脱敏脱密处理。搭建内部跨境管控体系,建立审批、应急处置机制。 依法履行法定审批备案流程,留存全流程合规资料,出具专项合规法律意见,常态化动态巡检,全方位防范跨境传输行政处罚与民事法律风险。 论坛主题列表 立即登记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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